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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暂停跨省游玩了吗今天,2021因疫情原因山东省暂停跨省旅游

本文目录

  1. 2021因疫情原因山东省暂停跨省旅游
  2. 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2022年3月7号不能用
  3. 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规定
  4. 山东省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吗

一、2021因疫情原因山东省暂停跨省旅游

今天十月山东因疫情影响,疫情期间山东暂停全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 ”旅游产品 ,等到疫情恢复之后自行恢复跨省旅游经营活动,具体详情见下文 。

10月27日,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下发《关于暂停旅行社跨省旅游组团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机票+酒店”业务的紧急通知》。

针对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洪凝街道学府壹号小区宣布为中风险地区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加强跨省旅游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暂停全省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待省内无中高风险地区后 ,自行恢复跨省旅游经营活动。

通知要求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要及时做好善后工作 ,妥善处置游客退团退款事宜,更大限度满足游客合理化诉求 。加强在途团队游客疫情防控,强化游客健康监测和安全管理 ,做好健康防护。

二 、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2022年3月7号不能用

2022年1月1日起,山东省全省范围内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全面取消证明材料。

对于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不再提供户籍证明、居住证等证明材料,实行承诺备案制;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不再提供转诊转院证明或在外就医急诊证明等材料;省内跨市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住院、普通门诊 、门诊慢特病就医全部取消备案手续,就医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

异地就医待遇报销上,按照参保地待遇报销 。转诊转院人员、自行外出就医人员、因出差 、探亲 、旅游等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省内跨市、跨省住院医疗费用首先自付比例,由原来各市规定的不超过40%,统一调减为不超过10%;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省内跨市 、跨省就医首先自付比例不超过10%。

三、山东省跨省异地就医规定

山东省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参保人员在全国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刷卡或提供相关信息 ,即可实现费用直接结算。同时,跨省就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如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获取跨省异地就医证明等 。

山东省暂停跨省游玩了吗今天	,2021因疫情原因山东省暂停跨省旅游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根据《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在参保人员因病在山东省以外就医的情况下 ,可选择在跨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并享受直接结算待遇。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是山东省为了方便全国各地职工参保人员就医而采取的措施。凡是参保人员在全国范围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只需刷卡或提供相关信息 ,即可实现费用直接结算 。但是 ,跨省就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首先,参保人员在就医前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备案后才能在异地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次 ,参保人员需要获取跨省异地就医证明,证明上注明的疾病 、治疗方式、费用等信息需与安排的医院相符。需要强调的是,跨省异地就医仅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而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在跨省就医方面还没有实现直接结算 。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跨省就医时是否可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或者跨省就医时应当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医保直接结算待遇。如果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 ,既不能享受报销待遇,又需要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之一,因病情急许就近就医;第二,所在地无定点医疗机构或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不能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第三 ,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与患者达成协议式转诊 。

山东省实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参保人员在全国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需刷卡或提供相关信息,即可实现费用直接结算。但跨省就医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如申请跨省异地就医备案、获取跨省异地就医证明等。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省内或者跨省就医时应当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才能享受医保直接结算待遇,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选择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医保待遇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 、失业 、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

四、山东省青岛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可以跨省转吗

可以,给你有关规定,你看一下:

国办发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之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 ,包括农民工 。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 ,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 ,按下列 *** 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 ,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 ,下同)就业参保的 ,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 ,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 ,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 ,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 ,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 ,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 ,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 ,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

第九条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 ,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 ,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 ,另行研究制定 。

第十条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 ,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 *** 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 ,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本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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