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谭滨已任闵行区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 *** 网站“区委领导”栏目更新显示,谭滨已任闵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这一人事变动体现了上海市委对闵行区领导班子的高度重视和精心配备。
一、谭滨的基本履历
谭滨 ,男,1976年4月生,汉族 ,江西赣县人, *** 党员 。他拥有丰富的法律背景和工作经验,于1997年7月参加工作 ,大学学历,法律硕士。谭滨的职业生涯起步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曾在多个重要岗位上历练 ,包括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政治部干部科科长 、政治部主任助理、政治部副主任等职务。
二、在检察系统的卓越表现
谭滨在检察系统有着深厚的根基和出色的表现 。他曾任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委会委员(正处级),并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担任过副主任兼组织人事处处长、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等重要职务。这些经历不仅锻炼了他的领导能力和专业素养,也让他对检察工作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
三、担任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17年2月至2021年8月 ,谭滨担任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这个岗位上,他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领导能力,推动了杨浦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他注重加强检察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了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 ,他还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法治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做出了积极贡献 。
四 、转任闵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此次谭滨转任闵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是他职业生涯中的又一次重要转折。闵行区委组织部作为区委的重要工作部门 ,承担着全区干部队伍建设 、人才工作、基层组织建设等重要职责。谭滨的到任将为闵行区的组织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他将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领导能力,推动闵行区的组织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五、前任闵行区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胡芳
此前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委常委 、组织部部长的是胡芳。胡芳女士拥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领导能力,在闵行区的组织工作中取得了显著成绩。她的离任也为谭滨的到任提供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 。
六、展望与期待
谭滨的到任标志着闵行区委组织部将迎来新的发展阶段。我们期待他在新的岗位上继续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领导能力 ,推动闵行区的组织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同时,我们也希望闵行区的广大干部群众能够积极支持和配合谭滨的工作,共同为闵行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
(图片来源: *** )
综上所述 ,谭滨的履新是上海市委对闵行区领导班子的一次重要调整。我们相信在谭滨的领导下,闵行区的组织工作将不断取得新的突破和进展。
吴光裕,出生于1941年 ,是上海青浦人 。他的职业生涯始于1963年,当时他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上海师范大学物理系。早期,他在政坛上崭露头角,1984年起担任上海市杨浦区副区长和区长 ,紧接着担任 *** 上海市南市区委书记,并在该区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
在地方工作取得一定成就后,吴光裕的司法生涯也逐步提升 。1995年 ,他被任命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随后在1996年晋升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998年,他更是成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同时担任党组书记的重任。这一职位他一直担任到2008年 。
此后,吴光裕的事业转向法学领域,自2008年起 ,他开始担任上海市法学会会长,以其深厚的法学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上海市的法律研究和实践做出了重要贡献。至今 ,他仍在这个职位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法治建设持续贡献力量。
更高级:在中央设立更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同时在军队 、铁路系统、建设兵团等设立专门人民检察院 。
以上海市为例,直辖市的检察院和法院的级别关系如下: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同级
(2)上海市之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应上海市之一检查分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应第二检察分院
(3)各区基层法院对应各区检察院
一般是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 ,只有以下三类案件会移送上一级检查院(即之一或第二检查分院),由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的法院(即之一或第二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1)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扩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更高人民检察院是更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 *** 利案 、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
(七)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监所派出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更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国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三)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 、鉴定、审核工作 。
(十四)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五)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六)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七)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
(十八)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十九)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十)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
(二十一)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 、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二)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三)负责其他应当由更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8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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