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 > 正文

九不准规定是什么 九不准包括哪些内容

一 、九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1、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 、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

2 、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3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严禁重复收费 。

4、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 、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 、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

7、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 、保管 、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廉洁从业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9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

二 、中央防疫九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NO.1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的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按照风险地区划定标准,精准划定中、高风险地区范围,落实中 、高风险地区人员限制出行的措施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扩大到其他地区 ,不准擅自采取非必要不出本地区的措施。

九不准规定是什么 九不准包括哪些内容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NO.2

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区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 。对来自非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流入地不准采取强制劝返、隔离等限制措施,采取的相关防控措施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

NO.3

不准随意延长中 、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确定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符合规定的及时降级或解封。不准随意延长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

NO.4

不准随意扩大 ,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对入境人员 、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解除闭环管理的高风险岗位人员等,落实国家政策规定的隔离 、管控措施,不准以疫情防控为由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NO.5

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规定、严格落实风险人员隔离和健康监测期限要求 ,不准随意延长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管控措施

NO.6

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危急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

三 、九个严禁内容是什么

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 ”具体内容:

1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2、不准开单提成

3、不准违规收费

4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6、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7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8、不准收受回扣

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根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 ,促进依法执业 、廉洁行医,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 ,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 、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 、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

三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 ,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 、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 ,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 、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 、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 、使用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

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 、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促进依法执业 、廉洁行医 ,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制定以下“九不准 ”。

一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

二 、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 、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 、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 ,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 ,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 、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 ,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 、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 、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 、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

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 、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 、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 ,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 、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 、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 ,视情节轻重 、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 ,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

法律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1月5日对外公布了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这九条禁令包括: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

三 、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 、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 、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

九、严禁迟报 、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