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 、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更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 、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 、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更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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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
二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 、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 、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1)因灾死亡30人以上;(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
(四)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五)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 ”)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 、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四、应急准备
(一)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 *** 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
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中央和地方 *** 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 、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
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二)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 、合肥、武汉、长沙 、郑州、南宁、成都 、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 、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 、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
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
(三)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 *** 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 *** ,确保信息畅通。
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 *** ,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 *** 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
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 、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 、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四)救灾装备准备
1.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
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五)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 。组织民政 、卫生、水利、气象 、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 、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 、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 *** 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社会动员准备
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 、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
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 、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 *** 。
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5.健全北京、天津 、上海、江苏、浙江 、福建、山东、广东8省(直辖市)和深圳、青岛 、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 、广西、四川、云南 、贵州、陕西、甘肃 、宁夏和新疆10省(自治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 、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 。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 *** 分管领导 、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 *** 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
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五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一)灾害预警预报
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
(二)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三)灾情信息管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
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 、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 、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之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 。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 。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 、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 。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 、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
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 、国土资源、地震、气象 、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 、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六、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 *** 为主 。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 、地级、省级人民 *** 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 、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更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一)Ⅰ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 、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
(2)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
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之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 、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 、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二)Ⅱ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 、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
(2)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之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 、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 *** 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 ***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三)Ⅲ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 、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 、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之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 *** 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
(四)Ⅳ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 、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 、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 、少、边、穷 ”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之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 、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 *** 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发布 。
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五)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之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2.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 、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
七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灾后救助
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 *** 救济人口台账。
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
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 、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 *** 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
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
9.发展改革 、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二)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 、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 *** 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 、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
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 。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 、目标、政策、重建进度 、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4.根据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
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 、建设、交通、水利 、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 、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 、交通、通信、供排水 、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 、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 、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 、水文、海洋、地震 、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做出分析 、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 ”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四)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五)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牧场火灾应急预案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有时会面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事件 ,为了控制事故的发展,总不可避免地需要事先编制应急预案。编制应急预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牧场火灾应急预案,仅供参考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牧场火灾应急工作机制,全面 、迅速、有序地依法处置牧场火灾,更大程度减少牧场火灾损失 ,保护草原资源,维护草原生态安全和牧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草原防火条例》、《全国牧场火灾应急预案》,《宁夏草原管理条例》 、《宁夏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银川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草原(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火灾的应急处置 。
1.4工作原则
牧场火灾预防和扑救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以人为本 、科学扑火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和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
牧场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 *** 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牧场火灾的主体,市人民 *** 是应对对本行政区域较大牧场火灾的主体 ,县(市)区人民 *** 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牧场火灾的主体 。市级以上人民 *** 根据牧场火灾应对工作需要,给予县(市)区人民 *** 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银川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指挥 、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牧场火灾应对工作。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组织开展牧场火灾应对工作 。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总指挥由主管农业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银川市人民 *** 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 、市农牧局局长、银川市武警支队副支队长担任 ,成员由银川市党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委 、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 、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环境保护局 、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牧局 、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 、林业局、粮食局、市 *** *** 应急办 、气象局、通讯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兴庆区 、西夏区、金凤区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草原火情监测预警
草原火情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自治区气象服务中心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卫星遥感监测和地方报告。
草原防火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 。进入防火期(10月15日—翌年5月15日),设值班室,24小时值班 ,办公室领导带班。值班室负责接收卫星监测的火点信息、及时通知火点所在市县(市)区草原防火办公室,并要求当地迅速进行核实,及时反馈信息。办公室对反馈信息进行核实 ,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 。
3.2预警预防行动
防火指挥部在进入草原防火期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并组成督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区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各地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 *** 应当根据牧场火灾发生规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 ,规定管制期限,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在跨行政区域的草原地区 、草原和森林交错分布地区,要根据草原防火工作实际 ,开展区域联防和部门联防,确定联防区域,建立定期会商和紧急会商、火灾预防预警和联防措施、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扑火人员和物资支援、灾民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联防联控机制 。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预报预警信息 ,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和减少牧场火灾的发生。
3.3预警支持系统
重点草原防火地区要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确保草原火情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 ,指挥有力。
4应急响应
4.1火灾响应级别
牧场火灾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
4.1.1Ⅰ级(特别重大)
正在燃烧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牧场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者造成死伤20人以上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 、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草原自然保护区的;
(5)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
4.1.2Ⅱ级(重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牧场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明火尚未扑灭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国家级森林 、草原自然保护区,或位于自治区(省)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
(5)自治区境外大面积草原火距我区边界5公里以内或连续燃烧72小时以上 ,对我区境内草原造成较大威胁的 。
4.1.3Ⅲ级(较大)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牧场火灾:
(1)受害草原面积100公顷以上2000公顷以下的;
(2)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造成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的;
(3)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
(4)超过24小时尚未扑灭的。
(5)位于地市交接区域具有一定危险性的
4.2响应程序
县级人民 *** 制订和完善本级牧场火灾应急预案,并负责对Ⅰ、Ⅱ、Ⅲ、Ⅳ级牧场火灾作出积极响应。
根据牧场火灾分级标准,响应分为Ⅰ级响应 、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 。
牧场火灾发生后 ,市级人民 *** 视情启动Ⅰ 、Ⅱ、Ⅲ、Ⅳ级牧场火灾本级草原防火应急预案,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县级视各县草原情况制定县级启动应急预案 。
4.2.1Ⅰ级响应
发生Ⅰ级牧场火灾 ,银川市要向上级迅速报告,并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迅速向自治区人民 *** 和农业部报告。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 ,启动本级Ⅰ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森林草原防火I级响应程序
(1)应急组织机构各组工作人员迅速到位;
(2)指挥部迅速对火情做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对扑火工作做出总体部署,发出指令;
(3)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 ,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4.2.2Ⅱ级响应
发生Ⅱ级牧场火灾,及时向上级上报,并由自治区 *** 上报农业部报告 。由自治区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迅速对火情做出分析和评估 ,向指挥部领导提出处置建议,经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同时启动银川市Ⅱ级响应程序
(1)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协助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2)根据火情,派督导组赶赴火灾现场,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
(3)根据火情及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申请 ,由指挥部决定调用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物资。根据需要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4)与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必要时建议由市气象局提供扑火应急气象服务,组织实施人工增雨扑救牧场火灾 。
4.2.3Ⅲ级响应
发生Ⅲ级牧场火灾 ,及时向指挥部领导报告向上级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并同时启动银川市Ⅲ响应程序。
(1)与银川市气象服务中心等单位联系,做好火情监测,掌握火情动态,及时将火情信息通报地方;
(2)与县区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火场前线扑火力量部署 、火场地理信息、气象和扑火情况 ,指导地方做好扑火工作。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跨县(市)区跨部门的草原防扑火联动工作;
(3)传达落实有关领导的指示精神。
4.2.4Ⅳ级响应
发生Ⅳ级牧场火灾,市级和事发地县级人民 *** 立即自动启动本级 *** Ⅳ级应急预案,并向自治区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告情况 。草原防火办公室密切关注火情动态 ,掌握各级地方 *** 或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作出响应情况。
4.3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牧场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 *** 及有关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 *** 及主管部门报告火情信息,发生Ⅰ、Ⅱ 、Ⅲ级牧场火灾可直报自治区人民 *** 。自治区 *** 有关部门接报信息后1小时内报告自治区 *** 。除Ⅰ、Ⅱ、Ⅲ 、IV级牧场火灾之外 ,各县区草原防火指挥部自己根据火灾情况启动本县区应急预案。
4.3.2信息报送内容: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地点、经纬度)、过火估测面积 、火场地理状况、火场气象状况(温度、风力 、风向)、扑救力量(人员、车辆 、主要扑火设备数量)、火情发展趋势、火灾级别 、人员伤亡、威胁居民点和重要设施情况等。
4.3.3县、市级草原防火指挥机构每日8时 、16时通过宁夏农业信息网和传真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报送重点火场综合情况,并根据情况向受威胁地区有关部门和相邻行政区域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通报火情 。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向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火情信息。
4.4通讯
市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准确掌握各县(市)区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值班 *** 、主要负责人 *** ;掌握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联系方式。必要时,指挥部设立草原防火指挥专线 *** 。
4.5前线指挥
牧场火灾扑救的前线指挥部由火灾发生地县(市)区人民 *** 统一组建,直接指挥扑救工作。
4.6救护医疗和安全防护
火灾现场救护、后方支援及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疫病防治 、牲畜转场等由地方人民 *** 负责。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当地人民 *** 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告后 ,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扑救 。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需要国家派遣参与扑火的 ,按照《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4.8新闻发布
新闻媒体的采访由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负责,指挥部领导审核发布。必要时指挥部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指定新闻发言人 。
4.9气象服务
气象部门根据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通报的火场位置、火场范围和火情蔓延趋势等信息,密切监视天气变化 ,分析研判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条件,具有有利时机组织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4.10应急结束
火灾被扑灭 ,人员撤离火场后,由市、县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 、重大牧场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自治区应急办提出建议 ,自治区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Ⅰ、Ⅱ响应 。发生较大牧场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级人民 *** 应急办提出建议,市级 *** 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发生一般牧场火灾的,由县草原防火指挥部会同县级 *** 应急办提出建议 ,县级应急委员会决定终止Ⅳ级响应,转入正常工作,并向社会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建立自治区、市 、县(区)和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与火场的草原防火通信 *** 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 ,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 。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 *** 、卫星 *** 、移动手机 、无线电台等有机结合起来,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通信管理部门应根据火情需要 ,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草原火灾扑救工作顺利开展。
5.2物资储备
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加强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建设 。县级以上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重点储备风力灭火机 、防火服、三号扑火工具、指挥车、消防车 、运兵车、拖拉机、野外生存设备等防火物资。
5.3资金保障
市县级财政局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自治区人民 ***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将预防与应对草原火灾所需经费,列入 *** 年度财政预算。应对特别重大 、重大草原火灾时,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 。
5.4技术保障
完善草原火情预测预报系统,制定草原火险等级监测预报技术规程,建立地形及草原资源信息管理数据库。气象部门提供气象预报、高火险警报、火势蔓延分析 、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完善草原防火专家信息库,为草原防火、灭火提供智力支持。
5.5培训演练
市县级草原防火指挥部要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定期开展草原扑火指挥、扑救战术培训和火灾避险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作战能力。
6后期处置
6.1灾害评估
灾情调查由各级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草原火灾发生原因 、受害面积、人员伤亡、财产及其他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 *** 和自治区 *** 应急办报告。
6.2善后处置
做好善后工作 。对扑救火灾中负伤 、致残或者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3工作总结
火灾扑救结束后 ,火灾发生地县(市)区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对草原火灾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火灾,吸取经验教训 ,提出整改措施,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对重大草原火灾自治区森林草原指挥部草原防火办公室进行全面总结,工作总结按要求上报自治区人民 *** 和农业部草原防火指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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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 、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2009年4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第17号局长令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 、发布、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工作进行了规范。《管理办法》的发布对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 。而且,截至2012年底 ,全国31个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大部分都结合实际发布实施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各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有了具体依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基本做到了全覆盖 ,应急预案编制 、备案、培训、演练等工作逐步规范,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
一 、修订必要性
在这四年多的时间里,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 ,应急管理的各项政策及方针也逐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办法》中部分内容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因此需要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具体原因如下:
(一)国务院及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中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需要进行落实 。如国发23号文件要求 ,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 *** 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国发40号文件也提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动态修订完善。落实省、市、县三级安全生产预案报备制度,加强企业预案与 *** 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这些文件的要求和具体的落实需要在《管理办法》中体现出来 。
(二)原《管理办法》在近年的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首先 ,原《管理办法》中关于预案编制要求不符合当前对生产经营单位预案提出的要“简明扼要、管用有效”的原则,有些内容可以删除或调整,总体需要进一步简化。同时 ,需要进一步强化预案编制前的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在预案发布前增加桌面演练环节 。其次,原《管理办法》中提出的应急预案评审和备案的内容也过于原则 ,在实施过程中也没有很好解决这两个方面的问题,需要对两部分内容进一步梳理和细化相关规定。同时,在应急预案实施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也亟需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再次 ,原《管理办法》中的罚则部分内容过于单一,只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进行处罚,不利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检查 ,需要细化罚则内容,强化监督检查方面的要求 。
(三)新标准 、新规范的制定和发布也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更新和完善。如近几年陆续发布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 9007-20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等标准、规范,有许多的新的内容和要求需要充实到《管理办法》中。特别是GB/T 29639-2013的发布,该标准中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编制内容及要求均与以前的行业标准有较大变化 ,原《管理办法》也应当围绕这些新内容和新要求的变化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
(四)近几年,一些地方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部分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总结出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 ,对于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健全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 ,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重要的借鉴意义,这也需要在新《管理办法》吸纳和充实进来,有助于推进我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总之 ,修订《管理办法》是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 、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也是优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和提高应急预案实用性的迫切需要 ,更是提升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水平的重大机遇。因此,开展《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修订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 。
二、修订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8号)等文件以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
三、修订主要过程
(1)2013年3月份 ,对《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制定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方案,明确修订工作内容和时间进度安排。同时 ,对《管理办法》进行初步修订。
(2)2013年4月底,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向中央企业总部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征求对原《管理办法》的修订意见 ,修订单位负责对反馈意见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再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 。
(3)2013年5月10日前,完成《管理办法》(讨论稿) ,并组织有关专家及人员(小范围)对讨论稿及原稿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讨论,在对讨论稿进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
(4)2013年5月30日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召开研讨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整理,并进一步完善征求意见稿。
(5)2013年7月25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6号),向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截止到8月15日 ,各单位以传真或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反馈回来,根据反馈意见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形成当前的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6)2013年9月23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文(应指信息函〔2013〕8号),邀请了重庆市安全监管局、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神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人员再次对新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座谈,起草单位再次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7)2013年9月27日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召开主任业务办公会,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部门以及矿山应急救援中心有关负责人参加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再次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征求意见。会后 ,根据反馈意见又再次完善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四、主要修订内容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总共包括7章 、47条规定,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总则
主要修订《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使适用范围在原来基础上进一步扩充,增加了“宣传”、“评估”、“监督管理”三个方面内容 ,使应急预案管理的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此外,增加了第五条,即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工作 ,并负责应急预案中涉及到的应急职责 、应急程序以及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实施。
(二)应急预案的'编制
本章进行了较大幅度修改,保留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和第12条,其他条均进行了修改或完善 。具体情况如下:
1.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6条提前 ,并修改了部分内容,明确提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 *** 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 ,组织 、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同时,编制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方面的规范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主要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组织 、指导编制相应部门的应急预案”、“编写与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程序手册”等要求。
2.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7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替换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删除了“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的要求,改为“结合本单位实际” 。
3.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内容 ,在新修订的《管理办法》的第8、9 、10条中重新描述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概念和编写要求。
4.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和投产试运行前应编制完成相应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的应急预案应纳入建设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5.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前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的要求,并且要求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并及时根据风险评估和应急能力评估结果,完善生产安全事故风险防控措施 ,配置相应应急物资和装备,把应急准备贯穿应急预案编制的全过程 。
6.修改了原《管理办法》中的第5条(现第13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中的第4 、5、7、8款内容。
7.增加了第14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 ,可邀请相关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指导,但不得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应急预案。
8.增加了第15条,要求应急预案评审前 ,应当组织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对预案进行桌面演练,通过桌面演练来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 。
(三)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
该章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对预案评审环节要求进行了简化,并增加了预案公布要求。具体如下:
1.新《管理办法》中要求 ,煤矿 、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评审应当邀请具有相应专业应急救援经验的人员参加。同时,邀请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 *** 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 。评审人员与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新《管理办法》中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组建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制定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具体评审 ***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应急预案评审办法或标准执行 。
3.新《管理办法》中增加了对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的发布要求,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应当通过政务网站、报刊、广播 、电视等方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应急预案的备案
1.增加了预案发布后备案时限要求以及受理备案的时限要求。规定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 。规定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的要求。
2.关于备案要求的调整。明确提出中央企业总部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的各级分(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煤矿 、非煤矿山、冶金、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行政许可部门备案 ,抄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或业务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五)应急预案的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要求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部门、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演练,指导 、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要求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部门协同联动 、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检验预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
3.要求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行政区域或本行业(领域)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制定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结合本单位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实战演练,并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桌面演练。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 。
4.明确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人民 *** 及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工作,建立 *** 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生产经营单位彼此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统筹配置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队伍、装备和物资,共享区域应急资源。
5.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 ,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6.增加了预案定期评估的要求 。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适用情况的评估,分析评价其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实现应急预案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并编制评估报告。
7.关于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修改了四个条款,主要体现在: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面临的风险或其他重要环境因素发生变化 ,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在生产安全事故实际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中和应急中发现需要作出调整的;
(六)监督管理
将原《管理办法》中的“奖励与处罚”修改为“监督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1.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作为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之一,并每年组织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应急预案编制 、评审、备案、培训 、演练和修订等情况 。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于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或抄袭其他单位应急预案与本单位实际情况不符的;
(2)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应急预案全面修订的;
(3)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培训的;
(5)未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演练的;
(6)未按照应急预案配置应急物资的;
(7)全权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编制的。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中不得以各种形式收取、摊派与之相关的费用。
(七)附则
没有较大修改,增加了“本办法自2013年×月×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的说明。
五、基本框架
根据部门规章起草的基本规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框架分为七章,包括总则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公布、应急预案的备案、应急预案的实施 、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3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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