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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疫苗接种新规定

一、违反防疫法的立案标准

不同部门、不同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各不同,一般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 、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 、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 ,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 *** ,拒不配合 、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 ,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

5.封控 、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 ,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五条 ,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 ,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 、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五条 ,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 ,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新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疫苗接种新规定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10.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 ,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情节严重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

第三百三十一条_从事实验、保藏、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_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二 、违反防疫法处罚规定

违反防疫法的相关规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 、疫情防控“九不准”要求

1 、不准随意将限制出行的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其他地区 。

2、不准对来自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强制劝返 、隔离等限制措施。

3、不准随意延长中、高风险地区管控时间。

4 、不准随意扩大采取隔离、管控措施的风险人员范围 。

5、不准随意延长风险人员的隔离和健康监测时间。

6 、不准随意以疫情防控为由,拒绝为急危重症和需要规律性诊疗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7、不准对符合条件离校返乡的高校学生采取隔离等措施 。

8、不准随意设置防疫检查点,限制符合条件的客 、货车司乘人员通行。

9、不准随意关闭低风险地区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的场所。

二、防疫有哪些措施

1 、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通过飞沫传播的肺炎 ,而正确佩戴口罩,可以有效阻隔飞沫 。由于外出的时间长,更好携带可替换的口罩。

2 、从外面回到家后 ,把佩戴的口罩单独放在垃圾袋中,当作有害垃圾丢掉。期间不要触碰口罩外侧,减少与病菌接触的机会 。

3、清理完口罩后 ,将换下来的外衣和外裤 ,放在阳光充足、通风好的地方进行“隔离”消毒 。尽量不要将衣物放在自己睡觉的卧室。

4 、完成进门后的消毒工作后,用肥皂和清水冲洗双手20秒,包括手腕处( *** 在外的皮肤都要清洗)。

5、少出门、戴口罩 、勤洗手 ,是切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有效预防措施 。所以在疫情发生期间还是尽量减少出门次数,接触人的机会。

三、违反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1.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 ,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 、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怎么量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 、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 进行狩猎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 ,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133页: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而猎捕 、杀害,但不要求认识到野生动物的级别与具体名称 。

人工繁殖的动物是否属于本罪的对象。需要根据人工繁殖的目的、难度、数量 、动物的珍贵、濒危程度等进行判断。例如 ,人工繁殖的大熊猫,应是本罪的对象 。但以食用为目的的人工大量繁殖的动物,不是本罪的对象。

P1134页:认定本罪时 ,需要特别注意行为是否侵害或者威胁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 ,而不能形式化地认定本罪。

(2008年)更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四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非法猎捕 、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

第六十五条[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

"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 、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 *** 进行运送的行为;

"出售" ,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第六十六条[非法狩猎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 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 *** 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 *** 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2016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五条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之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之一款规定的标准 ,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非法收购 、运输 、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非法收购 、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 、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对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 ,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 。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解释所称珊瑚 、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 ,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 、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第八条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2016年)更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收购 、运输、出售部分人工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我院《关于被告人郑喜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请示一案的批复》([2011]刑他字第86号 ,以下简称《批复》)是根据贵局《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 ,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作出的。虽然《通知》于2012年被废止,但从实践看,《批复》的内容仍符合当前野生动物保护与资源利用实际 ,即:由于驯养繁殖技术的成熟,对有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商业利用在某些地区已成规模,有关野生动物的数量极大增加 ,收购、运输、出售这些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实际已无社会危害性 。

来函建议对我院2000年《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修改,提高收购 、运输、出售有关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 。此一思路虽能将一些行为出罪,但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如将运输人工驯养繁殖梅花鹿行为的入罪标准规定为20只以上后 ,还会有相当数量的案件符合定罪乃至判处重刑的条件。按此思路修订解释、对相关案件作出判决后,恐仍难保障案件处理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

鉴此,我室认为 ,彻底解决当前困境的办法,或者是尽快启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修订工作,将一些实际已不再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从名录中及时调整出去 ,同时将有的已处于濒危状态的动物增列进来;或者是在修订后司法解释中明确 ,对某些经人工驯养繁殖 、数量已大大增多的野生动物,附表所列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仅适用于真正意义上的野生动物 ,而不包括驯养繁殖的。

(2000年)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之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 、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运输 ” ,包括采用携带、邮购 、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 *** 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

第三条非法猎捕、杀害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运输 、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 ”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猎捕、杀害 、收购、运输、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运输、出售不同种类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中两种以上分别达到附表所列“情节严重”数量标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猎捕 、杀害、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非法猎捕、杀害、收购 、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本解释第三条之一款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严重影响对野生动物的科研 、养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

(三)以武装掩护 *** 实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种车、军用车等交通工具实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第五条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 、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第六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 狩猎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的工具 *** 狩猎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使用爆炸 、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 ***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 ,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罪,同时构成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或者之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实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犯罪 ,又以暴力、威胁 *** 抗拒查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第九条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颁布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捕猎证、狩猎证 、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 。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法依照处罚教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非法捕猎、杀害 、收购 、运输、出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参照本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以及付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没有与其同属的国家一 、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参照与其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 ,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

第十二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含义和收购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 ,解释如下: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 、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 ,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 、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二 、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包括人工繁育 、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

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三 、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 。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四、因科研、药用 、展示等特殊情况 ,需要对野生动物进行非食用性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

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定、完善野生动物非食用性利用的审批和检疫检验等规定,并严格执行 。

五、各级人民 *** 和人民团体 、社会组织 、学校、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 ,都应当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成员要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移风易俗 ,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养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

六、各级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 ,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 ,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 、关闭。

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 ***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为本决定的实施提供相应保障 。有关地方人民 *** 应当支持、指导 、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补偿。

(201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十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调整并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 、调整并公布 。

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建立物种系谱 、繁育档案和个体数据 。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适用本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法所称人工繁育子代 ,是指人工控制条件下繁殖出生的子代个体且其亲本也在人工控制条件下出生。

第二十六条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 、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

省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需要,组织开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售 、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 、公众展示展演 、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 ,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 ,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应当提供狩猎 、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

第二十八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 ,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按照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 ,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 ,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 ,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本条之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和专用标识 。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 *** 或者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之一款、第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 、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 ,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一款、第二十四条之一款规定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 、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 、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 、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 *** 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之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一款、第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未经批准 、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 、购买、利用、运输 、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出售、运输、携带 、寄递有关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持有或者未附有检疫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罚 。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 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为出售、购买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 ,由海关 、公安机关、海洋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之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 ,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 ,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之一款规定,伪造 、变造、买卖、 ***  、租借有关证件 、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没收的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 ***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 *** ,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

(1993年)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 ,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 、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 ,按照国家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同样依法查处。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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