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控烟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室内环境、室外排队等场合禁止吸烟 ,违者将更高被罚200元 。全市设立统一举报 *** 12320。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本规定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28日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之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加强引导 、严格管理 ”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三)中 、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 、体育馆、展览馆、博物馆 、美术馆、图书馆(室)、科技馆 、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 、售票厅;
(九)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
本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 、文化、卫生、新闻 、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 ,并有权向市和区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拒绝 、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 ,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之一条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 、单位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一)医疗机构的候诊所 、诊疗区和病房区;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
(五)会议室;
(六)影剧院 、音乐厅、录像厅(室)、体育馆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室) 、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
(七)商店 、金融业、邮电业的营业厅;
(八)公共交通工具内及等候室、售票厅;
(九)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本条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第(八)项的等候室可以设定有明显标志的吸烟室(区)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除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内部的禁止吸烟场所 ,并做好自身管理工作。
鼓励创建无吸烟单位 。
第五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
教育、文化 、卫生、新闻、宣传等部门应当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
第六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市和区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 。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和所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统一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负责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立检查员。
第八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规定的职责,并有权向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对拒不改正者处以10元罚款 。
检查员进行检查时,必须出示统一的证件;进行处罚时 ,必须开具统一印制的罚款单据。
第十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对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的,予以警告 、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工作人员 ,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十二条对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
第十四条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 *** 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1996年5月15日起施行。
北京禁烟规定
一、
北京市实施严格的禁烟政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等禁止吸烟 。违反禁烟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
二 、
1.禁烟范围:北京市的禁烟规定适用于公共场所和特定工作场所。这些场所包括学校、医院、公共交通 、商场、餐厅等 。在这些地方吸烟是严格禁止的。
2.处罚措施:对于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行为 ,相关部门会进行处罚。处罚形式包括罚款、警告等。具体处罚措施视违规情况和场所而定 。
3.宣传与教育:为了推广禁烟政策,北京市会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这些活动旨在提高公众对吸烟危害的认识,鼓励大家积极参与禁烟行动。
4.烟草销售限制:除了禁烟规定外 ,北京市还实施了烟草销售的相关限制 。例如,限制烟草销售点距离学校的距离,以减少青少年接触烟草的机会。
北京市实施禁烟规定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减少吸烟对社会的危害。市民应当遵守禁烟规定 ,共同为创造一个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贡献力量 。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25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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