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 ,国内疫情多点零星散发、部分地区局部暴发,防控形势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坚持非必要不离通 ,特别是不去有本土病例报告的城市,确需离通的,返海时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本土病例报告城市旅居史的人员 ,确需来海的,须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海后均要之一时间向目的地村或单位报备,并配合属地规范落实相应管控措施。
2.对有上海市、吉林省、青岛市 、连云港市旅居史的来海人员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其中 ,前3天居家健康监测,每天1次核酸检测;后11天严格健康监测,按4、5、6 、7、10、14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 。不具备居家健康监测条件的 ,实行集中隔离,费用自理。
3.对与周边疫情地区有往返需求的通勤人员由各级各类机关 、企事业单位、村、建筑工地 、学校、市场等分别落实“一周内不离海、不来海 ”的工作要求。确有必要离海的,返海后立即向所在村 、单位、酒店报备 ,同上实行“3+11”健康管理措施 。
4.各单位、村、酒店 、建筑工地等要严格落实上海市、吉林省、青岛市 、连云港市等重点地区来海人员信息摸排和登记报告,严格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行程卡和健康码,落实核酸检测、健康监测和隔离医学观察等管理措施。
5.对周边疫情地区来海车辆和人员实行逢车必查 、逢人必查,严格查验核酸检测报告、行程卡和健康码。过境车辆一律不得入境 。
6.主动报备行程信息。若有近14天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疫情报告的城市、与确诊病例同乘交通工具或活动轨迹存在交集 、健康码出现红码或黄码等情形 ,请之一时间向所在村、单位、酒店报备,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故意隐瞒 、未及时报备或不遵守健康监测、集中隔离、卡口查验等防疫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 ,将承担法律责任 。
7.在接收境外及国内城市快递和物品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减少直接接触;选择在户外通风处拆件,内外包装不要拿回家中,按“其他垃圾”分类投放;需拿回家中的内外包装以及邮件快件本身 ,按照“消一层、撕一层”原则,用消毒剂进行全面消毒后再使用;处理完邮件快件后及时进行手消毒或清洗双手。明确为涉疫物品的接触人员,及时向所在村和单位报告 ,按规范处置。
8.增强个人防护意识 。坚持“防疫三件套 ” 、牢记“防护六还要”。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 、鼻塞、流涕、咽痛 、嗅觉味觉减退、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应及时按规范程序就诊,并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其他中高风险地区来海人员参照执行 。
【拓展】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靖江决定自11月30日12时起 ,解除以下高风险区。现通告如下:
桃园路东城景苑小区1幢,吉麦隆超市,鑫宏发超市 ,横港北路嘉悦公寓二区3幢,江山小区,佳佳幼儿园水面店 ,富海广场一楼窗帘店,中天城市花园西区20幢,虹桥城市花园东门对面普康诊所 ,孤山中路亚维华联超市,孤山新联村东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城北园区新一社区优尚购物广场 ,新桥镇东方旅馆左侧出租房,靖城街道长田岸路贝娃托班,润丰村镇银行,骥江西路旺妮服饰店 ,上海城皇开芳菲美容院,虹桥头印图理发店,朱大路张记烤鸭店 ,桃园路农村商业银行,柏木桥王强车业专卖,柏木桥乐凯超市 ,润晖国际广场D4幢,润晖国际广场美好超市,城北博客园 ,城北园区大强生鲜超市,吉麦隆城北店,靖江市科技创业园 ,鑫省好又多超市,滨江新区鼎东服装厂,奥海锚链厂,新桥镇天天来小吃店。
解除“高风险”不等于“无风险 ” 。当前 ,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未解除的高风险区内继续“足不出户、上门服务”,临时管控区域内“区域封闭、足不出小区” ,低风险区内“非必要不流动 ”,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感谢您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 、支持和配合!
靖江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
2022年11月30日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 ,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 、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 *** 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 、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 *** 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 *** 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规定标准包括各级 *** 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 *** 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 、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 ,免征增值税 。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 、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 ,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 ,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优惠的 ,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 、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 ,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 、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 *** 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 。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 、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 ,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 、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 ,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25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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