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通报的2例阳性病例为2名外地游客(夫妻) ,在西安市第八医院核酸检测初筛阳性,经复核仍为阳性,系上海某高校退休教师 ,在旅行过程中有违反防疫要求的行为,目前已在西安市第八医院诊治,当地已启动应急响应并开展相关防控工作。以下是具体情况:
病例发现:2021年10月16日17时,2名外地游客(夫妻)在西安市第八医院核酸检测结果初筛阳性 ,经省、市疾控部门复核阳性 。应急响应: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之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市疾控中心已完成2名游客的流行病学初步调查工作,相关区县正在对其密接、次密接进行摸排管控 、核酸检测 ,并对其活动场所及下榻酒店进行封控和消杀。病例信息:闫某,女,62岁;姜某某 ,男,65岁,俩人系上海某高校退休教师。活动轨迹:10月9日:8时 ,该2人由上海浦东机场搭乘CA1216航班,于10时40分到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13时54分转乘MU9649航班前往甘肃省张掖市 。
10月9日- 15日:在甘肃、内蒙古自驾旅游。
10月15日:8时 ,持13日内蒙古额济纳旗人民医院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搭乘MU2165航班(嘉峪关-西安),于当日15时抵达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后乘坐出租车于17时到达西安唐隆国际酒店(曲江新区雁南四路98号),办理入住后未再出入其他公共场所。据调查 ,该2人10月15日9时在甘肃省嘉峪关市中医医院进行1:10混检,结果异常,当地通知该2人原地等候 ,但该2人自行离开。
10月16日:
8时15分,该2人搭乘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第八医院进行核酸采样检测 。
9时由西安市第八医院搭乘出租车前往大雁塔,在大雁塔北广场及大慈恩寺游玩。
11时步行至侗庆楼古法面新陕菜就餐 ,随后于12时20分步行返回酒店休息。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14时30分,搭乘出租车前往西安市第八医院查看结果(结果待出) 。
15时40分搭乘出租车返回酒店。
17时,西安市第八医院初筛结果显示阳性 ,随即对2人落实隔离留观措施。经省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目前该2人在西安市第八医院诊治 。
甘肃嘉峪关行动:紧急寻找15日MU2165航班接触人员。根据陕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0月17日11:07《告知函》,西安市疾控中心10月17日凌晨在旅游人员中发现 ,10月15日13:38在嘉峪关机场乘坐MU2165次航班(嘉峪关—西安)的2名乘客核酸检测阳性。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现急寻10月15日乘坐MU2165次航班的人员和10月15日9:00- 15:00在嘉峪关机场有活动轨迹的人员 。
请有以上活动轨迹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单位报告,并配合社区、单位主动落实核酸检测 、居家健康监测等管控措施。如有瞒报、缓报,一旦造成后果的 ,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西安市通报的7起市容秩序管控执法整治典型案例具体信息如下:
案例一:元朔大道流动摊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事件经过:2022年3月1日19时,西安市未央区元朔大道东段长乐东苑小区门前有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经开区支队高铁新城中队执法人员接投诉后前往现场核实 。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全程影像记录 ,按“一敬礼 、二亮证、三宣讲、四纠违 、五处罚”步骤执法,告知其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一项规定,依据第五十一条之一款第七项规定 ,暂扣经营工具并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要求其限期陈述申辩。
处理结果:3月3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并书面承诺,因家庭困难且违法情节轻微 ,决定批评教育免于罚款。
案例二:凤城三路某观园小区生活垃圾未分类收集
事件经过:2022年2月23日,经开区支队直属中队执法人员在凤城三路巡查发现某观园小区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约谈物业负责人,宣讲规定并指明违法行为 ,告知其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落实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建立台账、开展宣传 、规范设置容器、张贴图文资料、落实定时定点和桶边引导 、劝告制止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为并做好二次分拣 。
处理结果:2月25日行政相对人提交整改说明并完成整改,因疫情期间人力投入防控且整改积极未造成后续影响 ,决定免于处罚。
案例三:神舟六路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事件经过:2022年2月16日13时许,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神舟六路检查发现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浙A2XM在工地门口售卖啤酒、饮料等物品。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亮明身份制止,拍照取证并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之一款规定且拒不改正,经政策宣讲和说服教育后认识错误 。
处理结果: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责令改正并处200元罚款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主动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四:航天大道重型机械车辆损坏城市道路
事件经过:2022年2月25日11时,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航天大道检查发现陕西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型机械车辆(陕AD9T)碾压人行道致8平方米沥青路面受损。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和勘测 , ***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调查行政相对人违反《陕西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之规定 。
处理结果:依据第四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3000元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缴纳罚款并赔偿损坏路面,案件结案。
案例五:星辰路西安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
事件经过:2022年2月28日16时,航天基地支队执法人员在星辰路某项目工地生活垃圾投放点检查发现可回收物桶内有一次性筷子、塑料袋等垃圾;厨余垃圾桶内有塑料瓶 、塑料碗等垃圾;有害垃圾桶内有一次性餐具等垃圾。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拍照取证并 ***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行政相对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
处理结果:依据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并处罚3000元 ,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缴纳罚款,案件结案。
案例六:浐灞中海某小区未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事件经过:2021年11月29日 ,浐灞生态区支队执法人员日常巡查发现中海某小区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宣传引导不到位,未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亮证执法 ,拍照取证,经核查行政相对人北京某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约谈后完成《现场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
处理结果:经案审合议,依据第六十七条之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12月15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行政相对人承认违法事实,2022年2月8日缴纳罚款并整改,案件办结。
案例七:欧亚二路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事件经过:2022年3月2日14时 ,浐灞生态区支队总部园区执法大队巡查至欧亚二路发现张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处理过程:执法人员表明身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拍照取证,行政相对人违反《西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之一款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 ,当场责令改正并处罚200元,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
8月30日“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 ”发生后,西安市高度重视 ,迅速成立由市纪委、市公安局组成的调查组,现将有关调查和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8月30日16时55分,郭某(女)乘地铁三号线行至青龙寺站时,因其接打 *** 声音较大 ,对面乘客陈某提醒其注意言行,随即两人发生口角,并引发轻微肢体冲突。期间 ,地铁公司保安员陈某某到场制止双方冲突,并要求两人下车进行处理,郭某拒绝下车。
因郭某持续大声吵闹 ,影响了地铁公共秩序,在车辆到达大雁塔站后,保安员陈某某强行拉拽郭某下车 ,造成郭某部分身体暴露 。随后,郭某再次返回车厢,自行整理好衣服 ,未再与他人发生争执,于18时05分从丈八北路站自行离开。
经查,郭某在地铁车厢内大声吵闹,并与乘客陈某有轻微肢体冲突 ,扰乱地铁公共秩序;保安员陈某某在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冷静, *** 简单粗暴,存在拖拽行为 ,造成恶劣影响。
根据目前调查掌握证据,乘客郭某 、陈某扰乱地铁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轻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郭某、陈某不予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保安员陈某某工作 *** 简单粗暴 ,但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责令其所属保安公司对其予以停职并依规调查处理 。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保安公司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市地铁运营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做进一步处理。
事件还原:
2021年8月30日下午17:38左右,一女性乘客在3号线列车上与其他乘客发生口角。
期间,该乘客不断辱骂身边乘客,并与部分乘客产生肢体冲突 ,严重影响了车厢内乘车秩序 。列车安全员发现后立即进行劝阻,在多次劝离未果后,为确保车厢内乘车秩序 ,17:45列车到达大雁塔站后,安保人员与其他热心乘客一起将该女乘客带离车厢。
期间因该乘客反应激烈,拒不下车 ,为确保地铁行车安全,车站工作人员及时报警协助处置。随后该乘客在安保人员的陪同下,抵达目的地后自行离开 ,未对后续车厢内乘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
以上内容参考青瞳视角-西安:关于对“地铁保安拖拽女乘客”调查处理的通报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16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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