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长治:
1.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长返长人员 ,赋红码,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第1、2、3 、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2.对7天内有中风险区旅居史的入长返长人员 ,赋黄码,实施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第1、4 、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
3.对7天内有低风险区(以县为单位 ,有中高风险区的县区内其他地区)的入长返长人员,实施“之一落点核酸检测+点对点接返+3天居家健康监测 ”,除之一落点核酸检测外 ,分别间隔24小时再开展2次核酸检测(3天3检)。省外无疫情风险县(市、区)的入长返长人员,执行之一落点核酸检测,即采即走即追。
4.对7天内有重点涉疫地区旅居史人员,实施之一落点核酸检测 ,点对点接返,本市人员由社区(村)管理,实施“3+3”居家健康监测 。外市人员由入住酒店、接待单位负责督促落实“3+3”健康监测。健康监测期间 ,非必要不外出 、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参加聚集性活动。
5.对入境人员,严格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3天居家健康监测 ”管控措施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 、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解除集中隔离后 ,落实点对点闭环管理,实施居家健康监测,并于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6.所有省外入长人员 ,做好3天内自我健康监测,期间开展2次核酸检测。省内无疫情县人员,有序流动 。
出长治: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公众非必要不离长 ,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有疫情发生的地方进行旅游、探亲等。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9月10日至10月31日,乘坐飞机 、高铁、列车、跨省长途客运 、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需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建议广大乘客提前做好相关准备 ,确保出行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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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更新于10月4日)
当前,国内疫情形势依然复杂严峻,呈现点多、面广、频发态势。我省太原 、大同、吕梁、晋中 、朔州、临汾、忻州先后出现输入性局部疫情 。人人都是自己健康之一责任人 ,坚决守牢疫情防控长治阵地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重要提示如下:
一、按照市疫情防控办要求,要主动积极参加10月7日的全员核酸检测和以后的常态化核酸检测 ,确保应检尽检。
二 、尽量选择在本地过节,非必要不出市,更不要前往有疫情发生的地区 。如有从疫区入返长的人员 ,要之一时间主动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单位或所住宾馆进行报备,配合落实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 、请您进入医疗机构、交通场站、宾馆酒店 、景区民宿、商场超市、农贸市场 、文化场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时,科学规范佩戴口罩 ,自觉扫山西场所码,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 、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共同筑牢疫情防控防线。
市疫情防控办
202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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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长治市疾控中心发布健康提示
当前,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多地频发、局部暴发态势 。同时“国庆”小长假将至 ,公众出行和聚集性活动增加,为持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 ”总方针,保障全市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长治市疾控中心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一 、倡导就地过节,做好合理规划
节日期间,请公众尽量选择在本地过节 ,减少跨省、跨地市出行。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有疫情发生的地方进行旅游 、探亲等。公众在出行前,可提前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了解目的地病例报告及中高风险地区情况,也可向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咨询 ,随时了解疫情防控信息和目的地相关防疫政策,合理安排出行 。公众在乘坐飞机、高铁、列车 、跨省长途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时,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规范佩戴口罩,随时消毒,降低病毒感染的可能性。同时要做好个人行程记录 ,包括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班次 、时间和座位号等信息,用餐饭店或住宿宾馆名称、地址、同行人姓名等信息。
二 、主动配合之一落点管控
公众在出行途中全程做好个人防护,返回后要主动向单位、社区(村)报备 ,配合落实防控措施 。对7天内有疫情发生县(市、区)旅居史的人员,落实分类管控措施,对省外无疫情县的人员 ,实施之一落点核酸检测,即采即走即追,所有省外入长人员 ,做好3天内自我健康监测,期间开展2次核酸检测。入晋返晋货运车辆司乘人员要主动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或公路卡口免费核酸采样点完成“落地检”,实行“即采即走即追 ” ,并在抵晋后前3天落实每天1检(3天3检),直至离晋。
三、强化重点场所节日期间疫情防控
交通场站 、宾馆酒店、景区民宿、商场超市 、农贸市场、文化场馆、娱乐场所等各类重点场所要强化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扫场所码 、查验健康码、行程卡、督促进入人员佩戴口罩 、加强通风消毒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影剧院、演出场所、娱乐休闲 、文化体育场馆、公园景区景点等场所严格落实“ *** 、预约、错峰”要求,接待人数不超过核定人数的75% 。入住宾馆 、酒店 ,进入旅游景区要严格查验48小时内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室外空旷的公园等要落实好常态化核酸检测查验工作。
四、学校应加强“节日期间”疫情防控
国庆假期期间,学校要引导师生员工假期就地过节 ,严格实行出行报批制度,要将在校人员、出行师生全员纳入健康管理范畴,建立工作台账 ,精准掌握师生健康状况和行程轨迹。要持续做好师生员工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工作 。要严把校门关,严控无关人员入校,严格执行扫码 、验码、测温、严格进校人员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
五 、文明健康过节 ,个人防护不松懈
公众在节日期间不组织、不参与聚集性活动。确需举办的,要按照“谁举办、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尽量减少人员数量 ,做好风险人员排查,落实相关防控措施,参加活动人员要主动扫“场所码 ”,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避免聚集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 。公众继续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常通风、不聚集 、用公筷、“一米线”的良好卫生习惯。加强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干咳、乏力 、嗅觉味觉减退、咽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时 ,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接触史等信息,就诊过程中做好佩戴口罩等个人防护措施 ,避免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让我们齐心协力,科学防疫,健康安全度过假期!
2022年11月3日
榆次区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第100号
为进一步提升全区疫情早发现能力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经榆次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区域全员核酸检测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样时间
11月4日7:00—13:00
二、采样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 ,到全区便民核酸采样点与区域全员核酸采样点采样(便民核酸采样点与区域全员核酸采样点统一时间)。
三 、检测对象
(一)榆次区区域内所有居民(包括本地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 、外籍人口等)。
(二)居家隔离人员、居家健康监测人员和集中隔离点隔离人员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检测,不进行现场采样 。
(三)48小时内接种新冠疫苗人员,不进行本次核酸采样。
四、注意事项
(一)检测前,请提前登录微信“晋中核酸检测受检端” ,在手机上准备好采样码(或手机截图,老年人和儿童可提前打印好采样码)。
(二)在采样点,请按照引导有序排队 ,前后保持1米线间隔,全程佩戴口罩,避免聚集和相互交谈 ,防止采样时交叉感染。
(三)久病卧床者 、行动不便者、孕妇、婴幼儿及有困难的居民,可与村(社区)网格员联系,安排上门采样服务 。
(四)黄码人员要居家等待上门核酸采样。
(五)不进行本轮区域核酸检测的 ,将赋黄码管理。
(六)请自觉遵守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自觉做到不信谣、不传谣 、不造谣 。
衷心感谢广大居民的理解、支持,让我们万众一心 ,共同守护家园平安,守好榆次阵地!
榆次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榆社县2022年11月3日区域核酸检测结果通告
“榆社发布 ”今日1:46发布消息:2022年11月3日上午7:00—12:00,榆社县开展区域核酸检测,共采样96096人 ,核酸检测结果均为阴性。
忻州市定襄县紧急寻找密接人员次密接人员及风险人群
2022年11月2日20时50分收到忻疾控新冠防函[2022]2029号协查函关于新疆返回途经定襄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张变某的信息后,为切实做好密接触人员、次密接人员及风险人群的排查管控,确保不漏一人 ,现紧急寻找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张变某有重叠活动轨迹人员,活动轨迹如下:
11月1日
22时左右驾驶晋HL6591货车从原平大营高速口驶出;途径G108 、G337,于23时51分进入定襄县腾达货车场(永旺物流对面)停车 ,并与门房人员有短暂接触,于23时58分驾驶小汽车(晋H6E333)离开,回到和谐小区(回家休息);
11月2日
9时07分左右在和谐小区门口采集核酸;
9时20分左右驾驶小车到达定襄县人民医院核酸采集点(原体委院内)进行核酸采集 ,采集后与医院保安有接触;
9时40分左右驾驶小车到达腾达货车场,将小车停下后,驾驶货车离开;
10时左右在定襄县外环高速路边双钱之星轮胎店内修车 ,与两名修车人员有接触;
10时40分驾驶货车离开双钱之星轮胎店;
11时03分离开定襄。
现紧急寻找上述时间段(11月1日23时50分至11月2日11时03分)内与核酸检测阳性人员张变某有过轨迹交集的人员 。
长治市上党区初筛阳性人员行程轨迹公告
2022年11月1日,我区在常态化核酸检测中发现一例混采阳性人员(刘某某)。经上党区疾控中心进行流调,现将刘某某行程轨迹公告如下:
10月25日
7:30从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家中到上党区新建煤矿拉煤,到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卸煤;
11:05到上党区荫城张鹏液压修配门市买螺丝;
11:41到上党区韩店街道常兴园小区常兴家宴(上党区苗村供热公司附近)吃饭;
11:50到上党区西苗村城投供热公司拉煤灰;
14:00到达潞城区朗润明珠建筑工地(潞城区原交警队停车场)送煤灰;
15:00回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到家;
18:34在上党区狗湾村真实方便宜综合门市买烟后回家;
18:42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做核酸;
10月26日
7:30从家到上党区新建煤矿拉煤 ,到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卸煤之后,到上党区西苗村城投供热公司装煤灰;
12:00-12:30在上党区东贾村炖肉饸饹吃饭;
12:30-13:00到潞城区朗润明珠工地送煤灰;
16:00从潞城区朗润明珠工地出来,回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
17:33在上党区狗湾村真实方便宜综合门市买烟后回家;
10月27日
7:30-11:00从家到上党区新建煤矿拉煤 ,到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卸煤;
11:00从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回家;
17:48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采核酸;
18:00去上党区西苗村城投供热公司装煤灰后,自驾私家车(新N****L)回家;
19:43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真实方便宜综合门市买烟后回家;
10月28日
11:00-13:00自驾车(新N****L)到上党区西苗村城投供热公司开货车后,去上党区荫城镇内王村红旗煤业附近垃圾场卸灰;
13:00-14:53到上党区富源汽配汽修(207国道路西黎都公园旁)修车;
16:00到达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家中;
17:33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采核酸;
10月29日
7:30从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家中到上党区新建煤矿拉煤 ,到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卸煤,随后到上党区西火镇山后村晋宇洗煤有限公司拉煤;
11:25在上党区荫城镇交警队附近加油站加油;
14:00-15:54到潞州区津良寺村对面30米煤厂卸煤,然后拉煤 ,送至上党区原司马砖厂(西申家庄村西庄街附近);
17:05-18:00第二次去潞州区津良寺村对面30米煤厂拉煤,到上党区原司马砖厂送煤;
18:00回家;
10月30日
17:45之前在家中无外出;
17:45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做核酸;
18:49在上党区八义镇官道村刘永梅小卖部买烟后,回上党区狗湾村家中无外出;
10月31日
8:30从上党区狗湾村家中到上党区新建煤矿拉煤 ,到上党区鑫源洗煤厂卸煤;
11:00-12:00回家路上,在上党区八义镇官道村振庭烟酒门市买烟后回家;
16:10在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做核酸(当时前面有2人排队,后面无人),然后回家;
18:03去上党区八义镇官道村文忠门市买菜后 ,回上党区八义镇狗湾村家中无外出。
阳曲县有序解除临时静默管理
为有效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有序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势 ,经综合分析研判,决定自2022年11月3日6时起阳曲县有序解除静默管理 。
一、从严管控各类风险区
现有的高、中 、低风险区,在未解除之前继续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太原市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我县划定的区域范围以及相关要求等落实管控措施。
二、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 、各居民小区、村要落实主体责任 ,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工作,严格落实“测温、扫码 、验证、戴口罩”疫情防控“四要素”,广大居民要做好个人防护 ,做到少聚集、少聚会、少聚餐 、勤洗手、常通风。
三、加强人员流动管控
严格居家人员隔离管理,其他人员要减少跨省 、市出行,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域或发生本土疫情的区域 ,确需出行的,做好个人防护,返县时须向所在工作单位、社区(村)及时报备 。
四、严格控制聚集性活动
坚决做到“婚事缓办 、丧事简办、宴会不办 ”,按照非必要不举办、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严格控制各类会议和聚集性活动。
榆次区新增一名核酸检测阳性人员
11月2日16:40,榆次区疾控中心接山西省疫情防控平台推送忻州市原平市协查函:11月1日晚货车司机张某在原平市大营高速路口核酸检测结果为初筛阳性。张某11月2日14:06到达太长高速榆次(东阳)高速口疫情防控检查站,15:00左右到达北田晋平加油站对面磅房过磅 ,15:36到达山西禾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饲料厂)。太长高速榆次(东阳)高速口进行之一落点核酸采样,经榆次区人民医院检测,结果为阳性 。
结合以上行程轨迹 ,请与该阳性人员在同一场合 、同一时段有交集或接触的人员,立即向居住地社区(村)或单位报告,暂停社会活动 ,积极配合区防控部门落实管控措施。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
山西省长治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 、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
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实行分类管理。
本市潞州区、上党区、潞城区、屯留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县人民 *** 所在地的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域。
重点管理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域 。
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 *** 部门监管 、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保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负责犬只收容所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查处无证养犬和饲养禁养犬等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捉无主犬 、流浪犬 ,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等。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法养犬行为以及捕捉无主犬 、流浪犬和捕杀狂犬等行为。
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站(点)的设立、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工作 ,核发犬只免疫证明,以及犬只无害化处理并查处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等行为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犬只交易市场的工商登记,对犬只养殖经营者和犬只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狂犬病疫情等。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等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养犬公约,引导和督促养犬人依法履行犬只免疫、登记等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 、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第七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动物保护组织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倡导建设无犬只文明小区 。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和年检
第八条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止繁殖 、经营禁养犬。
禁养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的 ,每户限养一只。登记养犬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在本区域有固定居住场所。
第十条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养犬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实行圈养;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公共写字楼、居民小区以外 。
第十一条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到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的免疫点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并取得免疫证明。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 ,养犬人应当携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禁止无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为犬只实施狂犬病等免疫接种 。
第十二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
养犬人应当自购买或者认养犬只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 ,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并按期年检。已经在外地市办理登记的,需要在本市重新办理登记。
在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公安机关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个人养犬的 ,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户口簿或者暂住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等住所证明材料;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单位养犬的,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证明;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圈养设施证明;
(六)犬只的免疫证明和照片 。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养犬人居住地或者养犬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第十七条犬只免疫证明、养犬登记证、犬牌等损毁 、遗失的,养犬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楼道、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 。
第十九条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束牵引带 ,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在人员密集场合应自觉收紧牵引带;
(二)为犬只挂犬牌或者持养犬登记证,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三)及时制止犬吠;
(四)携带清洁用具 ,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 、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乘坐电梯、上下楼梯避开高峰时段,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犬只;
(七)禁止携犬进入办公场所 、广场、河道、学校 、幼儿园、医院(宠物医院除外)、图书馆 、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 、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娱乐场所、餐饮场所 、候车(机、船)室、商场 、宾馆、商业步行街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 ,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
前款第七项规定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在一般管理区域内养犬的,应当实行圈养、拴养 。
第二十条犬只伤害他人的,携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 ,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携犬人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 、伤害他人。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在养犬过程中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 ,由畜牧兽医等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养犬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二十二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三条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 ,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养犬人放弃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个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严禁遗弃 、虐待犬只。
第四章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
第二十四条犬只收容所负责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
(二)无主犬、流浪犬;
(三)养犬人送交的犬只;
(四)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扣押 、没收的犬只。
第二十五条犬只收容所对佩带犬牌的走失犬只,应当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戴犬牌的 ,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在招领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犬只收容所认领。
走失犬收容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
第二十六条流浪犬、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因养犬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收容的犬只或者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犬只均视为无主犬只,经有关部门检疫合格后,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犬只领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二十七条收容的犬只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 。
无主犬只和检疫不合格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所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鼓励动物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以及爱犬人士积极参与犬只的收容 、领养等救助活动。
第五章犬只的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 。
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 、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开设犬只养殖场所、从事犬只诊疗活动 ,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
开设犬只养殖场所 、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向住所地的畜牧兽医部门提出申请,分别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 。
未经许可 ,不得开展犬只养殖、诊疗活动。
第三十一条从事犬只销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并自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到住所地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犬只销售前 ,应当凭工商登记证明和相关免疫证明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 。
犬龄满三个月但未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犬只禁止销售。
第三十二条从事经营性犬只寄养 、美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 ,防止犬只扰民、破坏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举办犬只展览展示、表演 、比赛等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于活动举办前到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提供犬只检疫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禁养犬或者繁殖 、经营禁养犬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占用楼道 、通道、走廊等公共区域养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超出限养数量的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 ,单位不符合养犬条件擅自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犬只 。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犬只未进行免疫接种或者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未在规定时限内再次免疫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未登记的,或者未按规定对犬只进行年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并督促养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登记或者年检。逾期仍不登记或者年检的,没收犬只 。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之一款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之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场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之一款之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处置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犬只 ,未对死亡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予以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之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生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予以取缔,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从事犬只销售 、诊疗、寄养、美容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没收犬只,可以对经营者按每只犬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设犬只养殖场所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犬只诊疗活动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未取得检疫证明的犬只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处同类检疫合格犬只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 、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犬只扰民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从事犬只寄养、美容等经营性活动中,乱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之一款和第三十三条规定 ,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参加展览 、表演和比赛的犬只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军用 、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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