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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新增就业人数 全国就业人数

一 、天津市120余项再就业优惠政策有哪些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资格认定及管理办法

津劳局[2003]58号

颁布时间:2003-2-19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分局 、国家税务局:

根据 *** 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

之一条本办法中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 ”税目(除广告业、 *** 、 ***  、网吧、氧吧外)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本办法中商贸企业是指除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以外的商贸企业。

新办企业是指《 *** 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后,即2002年9月3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 、改组 、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 、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

第二条凡本市辖区内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 ,安置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均可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 。

第三条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资格认定工作 ,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天津市新增就业人数 全国就业人数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区(县)劳动保障局负责本区(县)属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行业总公司负责本系统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的资格审查核实工作,并将审核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认定 。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中央及外埠驻津单位的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资格审查核实认定工作。

《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由市劳动保障局免费核发。

第四条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实行书面申报制度,具体程序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向注册地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和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 。

第五条申请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办 、现有服务型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服务型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

(二)新办 、现有商贸企业

1.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资格认定申请书;

2.填报《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一式四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国(地)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5.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6.企业职工花名册和新增职工花名册;

7.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复印件);

现有商贸企业除提供上述材料外 ,还应提供企业上年末职工花名册 。

第六条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工作应依照下列程序:

1.申请:企业向所属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填报《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 、《新办(现有)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审批表》,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2.审核: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或市劳动保障局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劳动保障局 ,不符合条件的退还申报材料。

3.认定:市劳动保障局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有效性进行审定,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 ,颁发《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不符合条件的驳回申请。

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从受理、审查到核准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资格认定情况由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季度分别向区(县)主管税务部门备案 。

第七条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后,持认定证明和税务机关要求有关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

第八条企业应定期向区(县)劳动保障局、行业总公司如实准确报送经营 、人员安置、劳动工资、减免税等情况统计报表。

第九条服务型企业 、商贸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1.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规定执行。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按天津市财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津财社[2003]6号)规定执行 。

第十条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计算公式:

1、新办服务型企业 、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100%。

2、现有服务型企业、现有商贸企业当年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人数/职工总数(上年年末职工总数+当年新招人员数)×100%。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制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年检工作 。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具备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继续给予减免税优惠政策。

1.企业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

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劳动保障局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

(2)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3)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

(4)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5)企业职工花名册;

(6)企业职工工资表;

(7)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

区(县)劳动保障局、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 ,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对年检合格的企业 ,由劳动保障局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

3.年检工作结束后 ,劳动保障局、税务部门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缴销《认定证明》 、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市劳动保障局 、税务部门联合对各区县年检认证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组织抽查 ,抽查企业不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采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监制的式样,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印制 ,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 *** 《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

第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局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意识 ,为企业发展提供劳动政策 、信息咨询、职工培训、续接保险 、人事 *** 等服务。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对违犯者 ,一但发现取消认定资格 ,并逐级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

第十四条办理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资格认定,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和咨询服务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职责范围分工负责解释。

二、天津市保险自费交多少

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在职的】或90%【退休的】)

自费药除外

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

(1)职工就医 ,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2)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 ,个人自付15% 。

大额医疗保险:

(!)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

(2)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的医疗费用 ,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

(3)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 ,个人自付2%

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一)学生 、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 ,报销比例为55%。

(二)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按照如下标准报销:

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 ,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 。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 ,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天津召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今年全市新增就业目标4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居民医疗保险 *** 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 ,今年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更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 。天津还将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人才引育新模式 。启动“千企万人”特别支持计划,用3到5年时间 ,支持1000家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1万名。

年底大学生就业要达9成以上

今年天津就业工作再出新招,努力实现群体就业和企业用工双稳定,全年新增就业48万人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8%以内。

天津将以创业带动就业为抓手 ,实施全民创业规划纲要和行动计划,鼓励和支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勤劳致富 。同时 ,持续开展大规模职业培训,构建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全年新开发80个职业的400个培训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100万人次 ,培养技能人才20万人。此外,继续把高校毕业生放在就业工作的首位 。对进入毕业学年的,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等活动;对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行实名制管理 ,全程跟踪服务;对困难家庭的院校毕业生实行包保责任制,限期推荐就业,年底大学生就业率要达到90%以上。

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目标650万人、1005万人

天津今年将继续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 ,重点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参保和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合理兼顾各类人员提高待遇水平。全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要达到650万人,医疗保险参保1005万人 ,工伤 、失业 、生育保险分别达到345万人、287万人和760万人 。

天津将持续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重点考核实际缴费人数、连续缴费人数和在职退休比等结构性指标。把劳务派遣组织 、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农民工、灵活就业 、中断缴费人员、农村居民作为扩面重点 ,推进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 。

健全社会保障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居民医疗保险 *** 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420元提高到520元,住院报销比例统一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更高支付限额统一提高到18万元 ,将缴费全额补助的特殊困难人员报销档次由低档改为高档。建立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形成基本医保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 、特殊救助、意外伤害“五位一体 ”的梯次、兜底医疗保障体系 。

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

今年天津将继续落实市委 、市 *** 增加群众收入21条政策措施,以企业职工和低收入群体为重点 ,全面提高职工群众收入,确保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10% 。天津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纳入区县 *** 考核体系。适度调整更低工资标准和工资指导线,探索行业更低工资标准。

部分单位试点公务员聘任制

今年将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要求 ,全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选择部分单位开展公务员聘任制和事业单位职员制试点 ,加快形成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不断激发干部职工队伍活力 。紧密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落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完善符合不同单位类型特点的聘用合同、岗位设置等制度。

自2008年7月1日起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征缴 、待遇支付 、业务经办等与全市统一。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以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开发〔2008〕62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比例及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一)关于缴纳比例

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调整为:

1.个人缴费比例

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2.单位缴费比例

(1)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助

1.补助范围: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补助标准: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2%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

3.补助方式: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相应参保人员的“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 ”中。

4.补助期限:5年(即至2013年6月30日止)。

二、关于大额医疗救助费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开发区大额医疗救助费筹资标准执行全市标准 。2008年度,在职职工每人每年缴费150元 ,退休人员每人每年缴费160元。

2008年7月1日之后新参保的职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本人缴纳。

(一)关于2008年度大额医疗救助费

1.在职人员

对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2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 ,个人不再缴费 。

2.退休人员

以下两类退休人员其2008年度应予补足的100元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个人不再缴费 。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退休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二)关于2009年1月1日之后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1.凡2008年6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 ,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凡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人员,自退休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 ,按天津市统一标准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按月划拨代为缴纳,个人不再缴费 。2014年1月1日之后,其应缴纳的大额医疗救助费由本人缴纳。

三 、关于门诊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原参保人员补助

(一)开发区参保人员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统一执行全市报销标准。

1.门急诊医疗费的起付标准和封顶线

(1)在职职工:800元—5000元 。

(2)退休人员:60周岁以下为800元—5000元;60周岁—70周岁为700元—5000元;70周岁以上为650元—5000元。

2.门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

(1)在职职工:45周岁以下为50%;45周岁以上为55%。

(2)退休人员:70周岁以下为60%;70周岁以上为70% 。

(二)关于原参保人员补助

对以下三类人员,由开发区医疗保险统筹结余基金安排,对其“开发区社会保险发放卡”予以一次性注资160元。

1.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之后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2.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的退休人员;

3.2008年6月30日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在2008年7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

四、关于住院报销

开发区参保人员执行全市统一的住院报销政策 。报销比例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一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比例由原在职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分别调整为在职职工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二、三级医院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为在职职工报销85% ,退休人员报销90%。

大额医疗救助更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大额医疗救助报销80% 。

五 、关于个人帐户注资、使用、管理及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处理

开发区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与全市统一后,开发区个人帐户资金划转 ,按照全市统一政策执行 。个人帐户的使用 、管理执行全市统一办法。

(一)自2008年7月1日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全市统一规定划入个人帐户。按如下比例划入:

1.在职职工

(1)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0.8%划入;

(2)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1.2%划入 。

2.退休人员

(1)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40元;

(2)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月划入个人帐户50元;

(3)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月划入个人帐户60元。

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划转标准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二)自2008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帐户 。

(三)原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处理

200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区原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在开发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全部在途医疗费用审核支付工作后,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前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六、其他情况

(一)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一旦从开发区转出,不论何时转出 ,将不再享受本通知涉及的有关待遇。

(二)开发区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实行社会化管理,其医疗待遇的享受不与退休前企业的缴费挂钩 。

(三)开发区医保制度与全市制度统一后,参保人员使用全市统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 ,作为就医凭证和支付凭证,并按照全市统一的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200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的成本费用不需个人承担。

(四)2008年6月30日前已在开发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但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 ,在2008年7月1日制度统一后,补足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享受退休后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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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天津企业退休养老金改革方案

天津市将改革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改变过去的传统模式,形成“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新模式。今后 ,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将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直接挂钩。

天津市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内容包括: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每月计发标准为:基础养老金,以职工退休时天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年限计算 ,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 ,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设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 ,减少部分给予全部补齐;高于原办法的 ,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封顶比例按10%、30% 、50% 、70%、90%逐年放开。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

天津市:基本养老保险扩大覆盖面

天津市养老保险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到“十一五 ”末全市参保人数270万人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将新增就业人员实时纳入扩面范围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 ,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日前市 *** 出台实施《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意见》,对本市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问题作出规定。《实施意见》的出台是继1998年后,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对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机制,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大意义。

充分认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

《实施意见》指出 ,全面贯彻《决定》精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是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对于加快我市实施“三步走”战略、全面推进滨海新区建设,建立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立足当前,着眼长远 ,明确了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各级 ***  、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决定》,深刻领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制度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按照水平适当、结构合理 、基金平衡、平稳过渡的总要求,加快完善我市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 、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要紧紧围绕建立长效机制 ,以扩大覆盖范围 、逐步做实个人账户、改革计发办法、建立企业年金为重点,密切配合,抓住滨海新区加快开发开放的历史性机遇 ,乘势而上,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我市养老保险工作 。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到“十一五”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县 、委局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市 *** 将继续实行社会保险考核制度 ,对各区县 *** 、各委局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扩面工作重点 ,采取有力措施,确保 *** 下达的扩面考核指标完成 。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各类工业园区 、产业园区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覆盖。到“十一五 ”末,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70万人。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做好参保服务工作

《实施意见》要求 ,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 。按照市 *** 社会保险登记和征缴的有关规定,加强参保登记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 。充分利用“五局联网”信息平台 ,实现新注册单位与工商、税务登记对接。原以“打捆”方式办理登记的用人单位,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实行“解捆分户 ” ,各法人单位应分别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参加养老保险。

建立参保与就业联动机制 。加强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职介机构的工作协调。建立用工及劳动合同鉴证信息通道,实时掌握新增就业人员的动态,将新增就业人员实时纳入扩面范围。

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为依托 ,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延伸到社区 。各街道 、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设立基本养老保险服务点,负责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等工作。

进一步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认真贯彻《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06〕3号) ,为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摸清参保资源 。各区县、各委局要按属地化原则 ,根据我市经济普查基础数据信息,逐户 、逐项排查,摸清参保情况 ,将应保未保人员纳入参保资源库,使扩面工作有的放矢。

加大综合执法力度,开展全市监督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 、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和专门稽查 ,确保基金应收尽收 。要依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市 *** 有关规定,依法对拒绝参保缴费、隐报参保人数,瞒报缴费基数的单位责令整改 ,拒不改正的予以处罚,并在媒体曝光。

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退休后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按照以下规定的月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 ,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按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一年,计发比例增加一个百分点。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 ,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为计发标准 。

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 ,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设立2006年至2010年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原办法的,减少部分给予全部补齐;高于原办法的,增加部分给予封顶限制 ,封顶比例按10%、30% 、50%、70%、90%逐年放开。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

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按照《实施意见》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进行调整 。

2006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对于2006年1月1日前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2006年至2010年各年的更低缴费基数分别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更高缴费基数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可以在更高 、更低缴费基数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 ,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金运行模式

从2006年开始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做实账户规模从3%起步,每年递增1%,2008年达到5% ,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到8%。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 ,也是实现养老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按照国家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从2006年开始启动做实个人账户工作 。做实账户规模从3%起步,每年递增1% ,2008年达到5%,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做实到8%。实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运行,确保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 ,建立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金运行模式。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 ,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规范个人账户基本信息,根据缴费到账情况,及时记录个人账户 ,做到账账相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

积极发展企业年金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实施意见》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和已经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 ,要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企业年金方案的备案和基金运作的监督工作,广泛宣传企业年金政策,提高各方面的认识 ,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推动 。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基金实行市场化的方式进行管理和运营 ,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做好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强街道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健全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快公共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 *** 建设,具备条件的区县可开展老年护理服务,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

加快社会保障信息服务 *** 建设,整合应用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完善管理制度 ,制定技术标准,规范业务流程,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优化服务环境 ,建设人性化 、规范化的业务经办大厅,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参保人员办理业务 。要严格岗位培训制度 ,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 ,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围绕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等方面内容,做到宣传内容规范化、手段多样化 、方式亲情化 、范围更大化和效果更优化 ,使职工群众全面准确了解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各项政策,及时消除误解和疑虑,自觉地支持和参与改革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项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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