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百科 > 正文

财税2020年3号文件,财税201946号文件

一、财税201922号文政策解读

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

一 、新出台的税费支持政策

(一)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财税2020年3号文件	,财税201946号文件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二)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三)首源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五)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2022年第16号)

(八)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8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九)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22年第20号)

(十)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十一)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带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十二)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十三)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十四)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政策依据】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

二、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

(十五)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六)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十七)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蠢芹皮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49号)

(十八)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55号)

(十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二十一)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二十二)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印花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二十三)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

(二十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二十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60号)

(二十六)支持疫情防护救治等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十七)商品储备免征印花税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二十八)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

(二十九)生产、生活 ***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 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三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2022年第6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三十一)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三)外籍个人津补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津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3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十四)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最新发布:财税〔2025〕3号

财税〔2025〕3号文件延续实施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两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均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具体内容如下:

延续财税〔2020〕31号文件政策政策内容: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背景:该政策原规定旨在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通过税收优惠吸引企业投资,促进产业发展。

延续情况:财税〔2025〕3号文件将此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 ,进一步稳定企业预期,持续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 。

延续财税〔2021〕14号文件政策政策内容:涉及《海南自由贸易港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该目录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产业范围和条件。

政策背景:目录的制定有助于精准引导企业投资 ,确保税收优惠惠及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方向的产业。

延续情况:财税〔2025〕3号文件同样将此目录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保持政策连续性,为企业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环境 。

政策意义:

促进产业发展:通过延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吸引更多企业投资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旅游业 、现代服务业 、高新技术产业等鼓励类产业发展。稳定企业预期:明确的政策延续为企业提供了长期规划依据 ,有助于企业制定发展战略 ,加大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投资力度。支持自贸港建设: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是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竞争力和吸引力,推动其成为我国对外开放的新高地 。

三、2020年河北统招专接本考试什么时间报名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校

专科接本科教育考试选拔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校专科接本科教育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1.河北省内按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入学的普通高校2020年应届专科(高职)毕业生。2.参加大学生村官 、农村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 ”计划、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满(考核合格)3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按照应届专科(高职)毕业生待遇报考且只能报考一次。3.拥护中国 *** 的领导 ,政治上积极进步,德 、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思想健康 ,品行端正 。4.考生按照原学专业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原则报考,确有特长者可以跨科类或跨专业(医学类及护理学、助产学专业除外)报考。按照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和国家《护士条例》有关要求,报考医学类专业(临床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学)及护理学 、助产学专业的考生 ,原学专业应与报考专业保持相同。

(二)报名方式及报名时间

1.应届专科(高职)毕业生 。实行网上报名,考生报名分两个阶段进行:2019年12月9日9时至12月13日17时,考生登陆报名系统()按照报名流程图和提示步骤 ,选择报考专业 ,完成初次报名;考试成绩及各专业选拔更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上线考生(含退役士兵)于2020年4月20日9时至4月22日17时再次登录报名系统,按报考专业填报1-5个院校平行志愿 ,并选择是否服从调剂 。请考生按照以上两个报名阶段的时限要求完成志愿填报,各阶段报名时间截止后,未按要求报名的考生,不再安排补报。

2.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毕业学校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完成初次报名 。报名时间为12月9日至12月12日 ,报名时需提供考生本人身份证 、毕业证书、相关基层项目服务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各生源院校要对考生报名材料进行严格审验,原件审验无误后退回,复印件一份由学校留存 ,另一份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审核人签字并加盖本部门公章后于12月16日前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同时按要求报送考生电子数据库文件(数据库结构见附件2)。符合报名条件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 ,在毕业学校完成初次报名后,相关信息将导入专接本报名系统,登录名为考生本人身份证号 ,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后6位 ,考生应及时登录报名系统修改密码 。初次报名结束后,有关报名信息查询、现场缴费 、指纹采集、准考证打印、成绩及分数线查询 、填报院校志愿等工作,均和其他考生相同 ,由本人通过报名系统在指定时间内完成,不再另行通知。

二、现场确认、缴费及指纹采集(一)现场确认12月16日前,生源学校要将已报名考生的学历电子注册照片导入报名系统。12月16日至12月25日 ,考生到生源学校主管部门核对报考信息,核对无误后在《报名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同时签写《2020年河北省普通高校专接本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由生源院校留存一年 。

(二)指纹采集考生现场确认时由生源学校负责报考考生的指纹采集工作 ,考生参加考试入场时将进行指纹身份验证。指纹采集工作须以班级为单位,在班级辅导员监督下,由学校指定专人完成。班级辅导员和有关工作人员共同对指纹采集结果负责 。

(三)缴费考生现场确认完毕后缴纳考试费用 ,由生源学校代收。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按冀财税[2016]126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收费标准为:艺术 、体育类每生120元,其他类别每生100元(公共课与专业课合计) 。2020年3月23日至3月27日,报名考生可登录专接本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 ,凭准考证、身份证到指定考点院校参加考试 。

三、考试

(一)考试内容专接本考试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两部分。1.公共课考试分为文史 、医学、理工、经管 、农学 、艺术、体育、外语八类。文史 、医学类专业考政治、英语;理工类专业考高等数学(一)、英语;经管 、农学类专业考高等数学(二)、英语;艺术、体育类专业考英语;外语类专业考政治 。英语 、高等数学、政治各科满分100分 ,各科考试时间60分钟。2.专业课考试内容为专业基础课、专业综合课。文史 、医学、理工、经管 、农学类专业课满分300分,外语 、艺术、体育类专业课满分240分 。外语类专业的专业课考试不进行口语、听力测试。艺术 、体育类专业的专业理论与专项测试成绩原则上各占50%。考生可登陆专接本报名网站下载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说明 。

(二)考试时间公共课考试安排在2020年3月28日上午进行,实行一次发卷 ,统一收卷。文史、医学、理工 、经管、农学类公共课考试时间为9:30至11:30;艺术、体育 、外语类公共课考试时间为9:30至10:30。专业课考试安排在3月28日下午进行 。文史、医学、理工 、经管、农学、外语类专业课考试时间为14:30至17:00;艺术 、体育类专业理论与专项测试时间及地点由各考点院校自行确定并提前在专接本报名网站公布。

(三)考试地点2020年专接本公共课及专业课考试均在指定考点进行,考生应按照本人准考证上指定的考试地点参加考试。

四 、选拔录取选拔更低控制分数线按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总成绩分专业类或专业划定 。录取时,按照上线考生考试总成绩实行平行志愿投档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 ,按考生总成绩排序依次录取服从调剂的考生。被录取的考生应在专接本报到入学前取得专科毕业证书,因故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其专接本入学资格。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

综上 ,2020年河北省专接本考试12月9日开始报名,公共课考试安排在2020年3月28日上午进行 。对于具有普通专科(高职)毕业学历的退役大学生士兵,河北继续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 、单独录取的办法。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