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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冠状病毒肺炎最新消息 冠状病毒最新消息

一 、东营防疫政策最新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依据国家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和省委领导小组(指挥部)部署要求 ,从2022年12月1日起,我市将对疫情防控风险人群实施健康码赋码转码管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分类分级赋码

(一)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

确诊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赋红码,持续时间为出院(舱)前。

正在实施居家健康监测的确诊病例出院(舱)人员、无症状感染者出舱人员 ,赋黄码,持续时间为7天。

(二)密切接触者

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期5天赋红码,持续时间为集中隔离5天 。

5天后转为黄码 ,持续时间为居家隔离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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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三)区域协查人员

区域协查数据中经过多源比对后确定的除密接外的其他风险人员赋黄码 ,持续时间为7天。

(四)高风险区内人员

高风险区内人员赋黄码,持续时间为5天 。

(五)高风险区外溢人员

高风险区外溢人员赋黄码,持续时间为7天 。

(六)入境人员

入境人员集中隔离期5天赋红码 ,持续时间为入境日期起集中隔离5天。

5天后转为黄码,持续时间为居家隔离3天。

(七)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

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赋黄码,持续时间为居家健康监测5天 。

(八)他省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人员

他省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红码人员赋红码 ,持续时间为推送日起7天,或者他省提前将红码改为绿码。

他省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推送的黄码人员赋黄码,持续时间为推送日起7天 ,或者他省提前将黄码改为绿码。

(九)其他情形人员

重要入境商务人员、体育团组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等情形的,赋黄码,持续时间为商务活动 、赛事和其他重大活动等举办结束(人员随即离境) 。

二 、强化落地落实管控

红、黄码人员应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和《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要求 ,严格落实集中隔离、居家隔离 、居家健康监测措施,严格限制进入各类公共场所,严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下 ,由所在社区(村)提供闭环服务。

三、加强查验报告管理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务必严格履行疫情防控责任 ,严格做好进出人员扫码查验工作,加强排查劝导,禁止红、黄码人员进入 。一旦发现红 、黄码人员 ,迅即报告主管部门、社区或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对不服从管理的红、黄码人员,严格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对赋码转码工作有异议的市民朋友,可拨打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咨询反映 。

二 、东营市受新型肺炎影响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

一、加强金融支持

建立信贷服务绿色通道。对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的我市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摸清贷款需求,确定牵头银行,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 ,提供“一对一”线上保姆式金融服务,安排专项信贷额度,给予更优惠贷款利率 ,银行收到企业申请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保满足疫情防控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 、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企业,银行机构要成立专门队伍 ,专项受理信贷需求 ,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内放款,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 。

降低企业资金使用成本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和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 *** 性融资担保机构减按50%收取担保费。

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因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特别是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的保险理赔服务,保险机构要优先受理 ,简化手续和材料,符合条件的5日内赔付完毕,做到应赔尽赔 。鼓励保险机构向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及其员工捐赠保险 ,为其提供充足的保险保障。

提供差异化优惠金融服务。银行机构要全面摸排中小企业存量到期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一律不得盲目抽贷 、断贷 、压贷 。对受疫情影响出现还款困难的企业 ,授信银行要提前10个工作日与企业进行 *** 会商,通过受理线上申请等方式,予以展期或续贷 ,信用记录按照调整后的还款安排确定。疫情防控期间 ,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实落地。

二、加大稳岗力度

有序使用市外员工 。企业可以使用省内、市外员工。因关键技术岗位等特殊需要必须使用省外员工的,须报县区 、市属开发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市外员工须按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期满后方可上岗 。

做好援企稳岗工作。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依法参保缴费企业,可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上年度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返还 ,返还按现行稳岗补贴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缓缴社会保险费 。因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更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12个月,缓缴期内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因疫情影响 ,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延期办理业务,并应于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办 ,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不受影响 。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医保部门公布线上企业申请延期提交方式 ,并及时予以受理备案。

三、减轻税费负担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之后2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 ,鼓励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减免中小企业税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纳税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 ,按规定核准后可予以减征或免征 。企业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治新药研发活动,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取得的县级以上用于疫情防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对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药品 、医疗器械企业,在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过程中优先予以支持 。

延期缴纳税款。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因受疫情影响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中小企业 ,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

加强外贸支持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 ,可向市贸促会申请办理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对出现国际贸易纠纷的外贸企业,要及时提供涉外法律援助服务。对已报名付费参加境外展会 ,因疫情影响不能参展的,仍按原标准予以补贴 。

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区发展。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基地等各类载体,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孵化器 、给予创业平台补贴。

四、优化政务服务

强化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组建市县两级物资运输车辆调度指挥中心 ,公布联络方式,提供24小时服务,中小企业物资运输车辆信息 ,原则上经县区指挥中心上报市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市外零散运输车辆可由县区指挥中心调度,提高受理和放行效率 ,保证“原料运得进,产品运得出 ”。组建全市交通运输应急保障车队,落实车辆、驾驶员 、押运员等运力要素储备 ,确保无纺布 、透气复合膜等应急救援物资按时运达指定地点。

指导企业有序复工 。市县成立企业春节后复工服务办公室 ,主动通过登门拜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方式对接企业,解读疫情防控期间出台的最新政策,指导帮助企业制定复工生产实施方案和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全力帮助企业解决复工 、用工、物资运输、生产要素保障 、政务服务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创新安全环保检查审批方式。因受疫情防控政策影响,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有关环境检测数据或报告的,不得以此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延期换证由“现场审查制”转为“承诺核查制” ,暂停现场核查,强化事后监管。建设项目安全审查通过“远程会见 ”系统办理,暂停现场审查 ,减少人员聚集。

三、东营市东营区肺炎疫情期间返城人员登记通知

为全面防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东营区传播扩散,切实保障辖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针对即将来临的大规模返程返岗、复工复产 ,根据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规定和加强疫情防控的系列部署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东营区流动人口管理公告如下:

1.凡2020年1月以来,到东营区的外地流动人口 ,要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

2.凡将房屋出租给非东营区籍人员的出租房主 、房屋中介和招录、聘用非东营区籍人员的用工单位,都要及时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若发现疑似感染疫情的人员,应同时向辖区派出所、所在镇街和当地卫健防疫部门报告 。

3.凡流动人口本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的 ,出租房主 、房屋中介、用工单位知情不报、瞒报 、隐报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租赁房屋管理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4.凡居住在我区的流动人口 ,要严格遵守我区当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主动配合卫健防疫机构进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医学隔离。凡不如实申报 、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 ,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

5.广大居民群众发现有人员来自疫区或与疫区人员、疑似人员以及确诊人员有密切接触 ,又未按要求申报登记的,请及时拨打110。

流动人口有以下情形的,将依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作出处罚:

1.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处100元以下罚款。

2.房屋出租人或者委托 *** 人未登记 、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终止居住情况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3.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的,依据《暂行条例》第十八、十九条规定 ,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使用骗领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回复关键词【返城】 ,

可查询东营市返城复工登记信息

回复关键词【肺炎】,

可查询东营肺炎疫情最新消息等信息,

回复关键词【复工】 ,

可查询东营市企业返岗管理措施、

中小企业缓缴社保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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