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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一、南昌市地名管理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适应城乡建设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 、更名、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 、地名标志的设置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名包括:

(一)山、河、湖 、岛、矶、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县 、市辖区 、乡、镇、街道办事处等行政区域名称;

(三)工业园区 、保税区、农区、林区 、渔区、矿区等专业区名称;

(四)城镇街(路、巷) 、住宅小区以及自然村等居民地名称;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公园 、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等游览地、纪念地名称;

(六)具有地名意义的台 、站 、港、场、码头 、铁路、轨道交通、公路 、桥梁、隧道、水库 、灌溉渠、堤坝、电站等专业设施名称;

(七)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

江西省地名管理办法(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八)门牌号 。第四条市 、县人民 *** 设立的地名委员会 ,负责统筹协调本辖区地名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区)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公安、发展改革 、城乡建设 、城市管理、城乡规划、财政 、交通运输、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文化新闻出版 、旅游、工商、水务 、园林绿化、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地名管理工作 。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民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

开发区(新区)管委会按照市人民 *** 及其部门的委托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地名管理工作。第六条地名管理及其公共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区)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地名命名、更名和销名第七条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市地名专项规划 ,报市人民 *** 批准后实施。

县 、区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地名专项规划编制本辖区地名专项规划。第八条地名的命名 、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地名擅自命名、更名。第九条地名不得有偿命名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地名命名与更名应当符合国家 、省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准确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异体字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二)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名、外国人名 、外国地名及其同音字命名地名;

(三)禁止以企业名称、商标名称为道路、桥梁 、轨道交通站点等命名;

(四)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第十一条除门牌号外 ,地名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 ,专名反映地名的个体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第十二条城镇街(路、巷)的通名 ,按照建设规模分为下列三级:

(一)大道、大街:指城市的主干道 、快速路;

(二)街、路:指城市的次干道、支路;

(三)巷:指除主次干道 、快速路 、支路以外的一般道路。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通名的具体规范,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门牌号由公安机关按照“量化编号、预留空号”的原则编制,不得无序跳号 、重号 。第十五条地名命名 ,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山、河、湖 、岛、矶、洲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涉及两个以上县 、区的,由有关县、区人民 *** 或者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审批;区范围内的,由区人民 *** 提出申请 ,经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审批;县范围内的,由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或者县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县人民 *** 审批。

(二)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三)工业园区 、保税区、农区、林区 、渔区 、矿区等专业区名称的命名,由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或者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 ,报同级人民 *** 审批 。

(四)城镇街(路、巷)名称的命名,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由市民政主管部门会商有关县(区)人民 *** 和有关部门同意后 ,报市人民 *** 审批;区范围内的,由区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人民 *** 同意 ,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 审批;县范围内的,由县民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报县人民 *** 审批,其中与城区接壤的县范围内的道路命名,应当征求市民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 ,报县人民 *** 审批。

(五)住宅小区、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的命名 ,由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向所在地市或者县民政主管部门申请,市或者县民政主管部门在征得本级人民 *** 同意后,核发标准地名使用证。

(六)自然村名称的命名 ,区范围内的,由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民政主管部门同意后 ,经市民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 *** 审批;县范围内的,由乡(镇)人民 *** 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经县民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 *** 审批 。

(七)游览地 、纪念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专业设施名称的命名,由有关单位向其专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征得市或者县人民 *** 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八)门牌号的编排,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屋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公安派出所拟定门牌编号方案 ,区或者县公安机关确定,报市或者县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中县人民 *** 审批的地名,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报市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

涉及国家和省审批权限的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古地名演变:江西九江古地名及区划演变过程

江西九江的古地名及区划演变过程如下:

战国时期:九江地区属楚国管辖,此时尚未形成独立的行政区划,地理范围与后世九江存在差异。

秦代:推行郡县制 ,九江地区归属庐江郡管辖,行政层级为郡统县,区域范围较后世更为广阔 。

汉代:西汉:继承秦制并增设刺史部 ,九江属扬州刺史部豫章郡,治所柴桑县成为区域中心 。

东汉:行政区划基本延续西汉格局,仍属扬州豫章郡管辖。

三国时期:九江地区划归吴国荆州江夏郡管辖 ,行政区划随政权更迭发生调整。

西晋时期:实现南北短暂统一,九江改属荆州武昌郡,行政区划随中央集权强化而细化 。

南朝齐时期:九江归属江州寻阳郡管辖 ,行政区划呈现南北对峙时期的特殊形态。

隋代:重置郡县两级行政体系 ,九江地区直接归属九江郡管辖,行政层级趋于简化。

唐代:增设道级行政区,九江隶属江南西道江州 ,形成道-州-县三级管理体制 。

宋代:北宋:改道为路,九江归属江南西路江州管辖,路成为地方更高行政机构。

南宋:延续北宋行政区划 ,仍属江南西路管辖范围。

元代:设置行中书省制度,九江隶属江西行省江州路,行省成为地方更高行政单位 。

明代:调整行政边界 ,九江改属江西九江府管辖,府成为省下主要行政区划。

清代:基本延续明代行政区划,九江持续归属江西省九江府管辖 ,形成稳定的行政建制。

三、江西省地名的由来是什么

1.江西省名称的由来可追溯至唐朝,当时属于江南西道,这是江西得名的起点 。

2.宋朝时 ,江西设立江南西路 ,简称为江西路,这一时期对江西地区的行政区划有了明确的命名。

3.元朝对江西地区的管理更为细致,设立了江浙行省中的江西湖东道 ,进一步加强了江西地区的行政地位。

4.明朝时期,江西成为布政使司的一部分,后正式设立江西省 ,这个名字一直沿用至今 。

5.清朝时期,江西省的名称有所调整,变为江西省 ,但整体上保持了名称的稳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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