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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观点:
本周周报我们关注主要城市防疫政策的边际变化 。我们统计了全国26个主要城市11月至今防疫政策的调整情况,其边际变化主要在体现在5方面。
(一)变化一:密接者的隔离政策。近期疫情相对严重的5
个城市,包括北京、广州、深圳 、重庆、成都,规定部分密接者可以选择居家隔离 。如北京,部分社区出现特殊人群如老人、孕妇感染后,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允许居家隔离。重庆规定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人群,部分老年人 、孕产妇或者还在哺乳期的妇女,若家里具备隔离条件则可居家隔离。
(二)变化二:公共交通对核酸的要求 。26
个城市中,有19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个城市陆续取消乘坐公交、地铁的核酸查验要求,仅12月4日晚-12月5日,就有上海、山东(青岛 、济南)、大连、郑州、武汉 、杭州、南京、沈阳等9个城市先后发布取消公共交通核酸要求的通知。
(三)变化三:公共场所对核酸的要求。放松的城市(13
个)多于收紧的城市(4
个) 。广州 、深圳、上海等13个城市陆续放松公共场所对核酸的要求,但各城市的放松程度不同。成都、杭州 、大连等城市,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外,市民进入其他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情况;青岛 、济南等城市相对更严格,不再查验核酸目前仅适用于公园、旅游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北京、南京等4个城市则收紧公共场所进入要求,如北京自11月24日起,需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公共场所。
(四)变化四:核酸检测区域及人群范围 。多地缩小核酸检测区域及人群范围,从“应检尽检”到“愿检尽检 ”。近期多地发布措施不再开展全员核酸,只对重点人员和有需求的人员进行检测。重庆呼吁市民“若非必要情况,建议不要做核酸”,北京 、广州、大连、郑州等7个城市允许无社会面活动人员可以不参加社区核酸筛查 。
(五)变化五: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26个城市中,有16个城市发布新规,规定外地抵达人员在抵达后不满3天或5天,落实“三不”,即不聚餐、不聚会 、不进入公共场所。
分城市看,不同地区政策边际变化的方向是有差异的 。比如在公共场所核酸检测要求方面,广州、深圳、重庆等地放松公共场所的核酸要求,而上海 、杭州等则进一步收紧。
分领域看,近期多个城市核酸检测要求放松,但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在收紧。核酸检测要求放松可能的原因在于,这既能避免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大范围传染,也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压力,如广州指出“无社会面活动人员,如果没有外出需求,可以不参加全员核酸筛查,减少人群聚集感染风险,节约全市核酸资源 ” 。而主要城市收紧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或与近期全国疫情多点散发,外省市疫情溢入压力较大有关。如上海、深圳分别在11月底指出:“目前我市本土阳性感染者的感染源头主要来自于外省市”、“存在较高的市外疫情输入和社区隐匿传播风险,未来几天深圳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疫情防控压力”。
疫情形势及对经济影响
全国单日平均净新增呈下降趋势,但仍维持在3
万例以上的高位 。近6日新增病例数持续下降,从11月27日的高峰值3.88万例降至12月3日的3.09万例,主要是广东 、重庆两地近期报告病例数大幅减少。但全国单日净新增连续10天维持在3万例以上。
受疫情影响,11
月至今生产、消费及地产数据均在走弱。
生产:11月全月,货运物流指数平均为93.1,同比-31%;10月同比为-26% 。
消费:11月全月,29城地铁客运量同比-30.5%,10月全月同比为-21.0%,9月全月同比为-13.5%。
地产:11月全月,67城商品房成交面积同比-31.4%,10月全月同比为-26%,9月全月同比为-14.8%。
主要城市的防疫政策边际变化在哪?
(一)主要城市防疫政策的边际变化
11月以来,央地层面的防疫政策均迎来一些细微的变化 。
中央层面,国家卫健委于11月11日提出20项优化措施,主要包括:缩短密接者及入境人员隔离时间、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 、不再判定次密接等。
地方层面,我们统计了全国26个主要城市近期防疫政策的调整情况,其边际变化主要在以下5个方面:
一是近期疫情严重的5
个城市,允许密接者居家隔离。近期疫情相对严重的北京、广州、深圳 、重庆、成都,规定部分密接者可以选择居家隔离 。如北京,部分社区出现特殊人群如老人、孕妇感染后,经研判符合条件的,允许居家隔离。重庆规定有特殊情况的密接人员,若家里具备隔离条件的则可居家隔离,这些特殊情况人群包括有严重的基础性疾病的人群,部分老年人、孕产妇或者还在哺乳期的妇女。
二是公共交通对核酸的要求 。26个城市中,有19个城市陆续取消乘坐公交 、地铁的核酸查验要求,仅12月4日晚-12月5日,就有上海、山东(青岛、济南) 、大连、郑州、武汉 、杭州、南京、沈阳等9个城市先后发布取消公共交通核酸要求的通知。
三是公共场所对核酸的要求。放松的城市(13个)多于收紧的城市(4个) 。广州 、深圳、上海等13个城市陆续放松公共场所对核酸的要求,但各城市的放松程度不同。成都、杭州 、大连等城市,除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外,市民进入其他公共场所,不再查验核酸检测情况;青岛、济南等城市相对更严格,不再查验核酸仅适用于公园 、旅游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在以上城市大幅放松核酸检测要求时,北京、南京等4个城市则收紧公共场所进入要求,如北京自11月24日起,需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进入公共场所。
四是核酸检测区域及人群范围 。近期多地发布措施不再开展全员核酸,只对重点人员和有需求的人员进行检测。重庆呼吁市民“若非必要情况,建议不要做核酸 ”,北京、广州 、大连、郑州等7个城市允许无社会面活动人员可以不参加社区核酸筛查,青岛不再进行全员核酸检测,仅在部分街道开展“应检尽检、愿检尽检”区域核酸检测。
五是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 。26个城市中,有16个城市发布新规,规定外地抵达人员在抵达后不满3天或5天,落实“三不”,即不聚餐 、不聚会、不进入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限制措施上,各城市有所差异。如上海、武汉 、大连等规定抵达不满5天者,进入餐饮服务、商超等公共场所受限,但上海允许乘坐公交和地铁、进入公司及 *** 部门;合肥未限制此类人员进入餐饮服务场所,但规定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广州 、深圳、重庆、成都等地要求时间较短为3天 。
分城市看,不同地区政策边际变化的方向是有差异的。比如在公共场所核酸检测要求方面,广州、深圳 、重庆等地放松公共场所的核酸要求,而上海、杭州等则进一步收紧。
分领域看,近期多个城市核酸检测要求放松,但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在收紧 。核酸检测要求放松可能的原因在于,既能避免在核酸检测过程中大范围传染,也有利于缓解医疗资源压力,如广州指出“无社会面活动人员,如果没有外出需求,可以不参加全员核酸筛查,减少人群聚集感染风险,节约全市核酸资源 ”。而主要城市收紧跨省市人员流动政策,或与近期全国疫情多点散发,外省市疫情溢入压力较大有关。如上海、深圳分别在11月底指出:“目前我市本土阳性感染者的感染源头主要来自于外省市” 、“存在较高的市外疫情输入和社区隐匿传播风险,未来几天深圳将持续面临较大的疫情防控压力” 。
(二)疫情现状及对经济影响
近一周全国单日平均净新增呈下降趋势,但仍维持在3
万例以上的高位。近6日新增病例数持续下降,从11月27日的高峰值38808例降至12月3日的30889例,主要是广东、重庆两地近期报告病例数大幅减少。但全国单日净新增连续10天维持在3万例以上,11月27日-12月3日当周,全国日均新增34955例,较上一周增加4149例。
疫情涉及全国31
个省份 。12月3日新增病例超过1000例以上的省份有7个,上一周为8个,包括广东、重庆 、北京、山西、黑龙江 、四川、云南,7省合计报告20682例,占报告总数的67.0%。
受疫情影响,11
月至今生产、消费及地产数据均在走弱,我们分别以公路货运物流指数 、地铁客运量及地产销售数据来观察生产、消费及地产运行情况:
生产:11月全月,货运物流指数平均为93.1,同比-31%;10月同比为-26%。11月27日-12月3日,货运物流指数平均为76,同比-42%,11月20日-26日同比为-35% 。
消费:11月全月,29城地铁客运量平均为4154万人,同比-30.5%。10月全月同比为-21.0%,9月全月同比为-13.5%。11月地铁出行降幅扩大,主要系北京、广州、重庆 、石家庄等城市受疫情影响,其中北京出行量同比下降4成,广州、重庆等下降约7成 。
地产:11月全月,67城商品房成交面积累计为1759万平,同比-31.4%,10月全月同比为-26%,9月全月同比为-14.8%。12月前3日,累计成交面积万平,同比-30%。
上海市宠物管理条例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 *** 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 、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 、县人民 *** 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 、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公安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区 、县公安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养犬管理以及相关处罚。市公安部门设立的犬只收容所负责犬只的收容、认领和领养工作 。
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的狂犬病防疫 ,指导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实施相关管理以及处罚。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化地区饲养、经营犬只过程中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 、卫生、财政、物价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各级人民 *** 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 、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 ,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 、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的行为规范 。
第九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第二章养犬登记
第十条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 ,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 。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狂犬病免疫点。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
犬只在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向养犬人发放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 ,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 、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
第十二条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城市化地区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 。
第十三条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十四条养犬人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 、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单位饲养犬只的场所证明;
(六)犬只的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十五条区、县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办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 ,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养犬人的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现居住地或者单位住所地的区、县公安部门指定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养犬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到原办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一)饲养的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应当自犬只死亡或者失踪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二)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自送交他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
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 ,养犬人未将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公安部门注销《养犬登记证》。
第十八条《养犬登记证》 、犬牌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可以到办证机构申请补发 。
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 ,养犬人可以到植入地点申请补植。
第十九条公安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和养犬管理电子档案,与兽医主管、城管执法、工商行政管理 、卫生等部门实行登记、免疫和监管等信息共享,为公众提供相关管理和服务信息。
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下列信息:
(一)养犬人的姓名、居住地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
(二)犬只的免疫接种 、品种、出生时间、主要体貌特征和照片;
(三)养犬人因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受到的行政处罚记录;
(四)养犬登记相关证照的发放 、变更、注销和收回信息;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信息 。
第二十条养犬人应当承担犬只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 、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用。狂犬病免疫、电子标识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定 ,相关证件和管理服务费的具体费用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向社会公布。
管理服务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二条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 ,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两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为大型犬只戴嘴套;
(四)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因免疫 、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 ,将其装入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
第二十三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办公楼、学校、医院 、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 、候车(机、船)室、餐饮场所 、商场、宾馆等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 、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 。
前款以外其他场所的管理者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的同意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或者规约 ,划定本居住区禁止犬只进入的公共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养犬人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 、伤害他人 。
犬只伤害他人的 ,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
第二十六条城市化地区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措施。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 ,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第二十七条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或者因不符合条件无法办理养犬登记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
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第二十八条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 ,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 ,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
犬只在动物诊疗机构死亡的,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 ,将犬只尸体送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动物诊疗机构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乱扔犬只尸体。
第三十条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居民会议、村民会议 、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养犬人应当遵守公约或者规约。
第三十一条鼓励与养犬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制定行业规范 ,开展宣传教育,协助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 、举报、投诉 。相关管理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上海绿牌政策确实有所收紧。
政策调整内容:
根据上海市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等发布的最新《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施办法》,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申请绿牌的社保或个税要求进行了调整 。由原先的“自申请之日前36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要求,调整为“自申请之日前48个月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满36个月 ”。这一变化明显提高了申请绿牌的门槛 ,显示出政策收紧的趋势。政策收紧的影响:
对于计划在上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申请绿牌的消费者来说,需要更加关注自己的社保或个税缴纳情况,确保满足新的申请条件 。政策收紧也可能对新能源汽车市场产生一定影响 ,促使消费者更加理性地选择购车时机和车型。政策导向与未来趋势:
虽然绿牌政策有所收紧,但上海市 *** 仍然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以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和减少环境污染。未来 ,随着新能源汽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的日益成熟,政策可能会继续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 。如需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建议访问上海市 *** 官网或咨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本文由小金于2026-02-26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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