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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湖南2022法律资格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湖南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生疫情防控须知已经公示出来了 ,我已整理在下文了,望各位湖南考生仔细阅读,下面是整理的“湖南2022法律资格考试疫情防控须知 ”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

湖南省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湖南省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安全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请所有应试人员知悉、理解、配合 、支持有关防疫措施和要求。

一、严格做好自我健康状况监测管理。应试人员应在无禁忌的情况下尽早完成新冠疫苗接种,做好本人之一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电子、纸质同等效力),并于告知书发布之日起申领本人湖南居民健康码(通过微信公众号“湖南省居民健康卡”申领)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通过微信小程序“通信行程卡”申领) ,持续关注自己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并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 。司法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设置“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 ”功能,所有应试人员应于考前7天(9月10日)起 ,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状况监测并完成在线信息填报;同时,在准考证打印页面设置《2022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出现发热(体温≥37.3℃) 、咳嗽等异常症状的 ,应及时进行相应的诊疗和排查,保证参考时身体健康。近期不要前往疫情中高风险区,不出国(境) ,尽量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到人群密集场所 。出行时如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 ,佩戴好口罩 。

二 、每场次考试前 ,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70分钟到达考点。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健康码或场所码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本人之一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同等效力),接受体温测量。进场时须有序排队 ,保持人员1米间距 。

三、为保证应试人员能准时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当天应将本人健康码或场所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信息实时截图保存,确保信息完整 、清晰。

四、正常参考。以下人员可以正常参加考试(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缺一不可):

应试人员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考试(缺一不可):健康码或场所码为绿码,考前7天内无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区、严重本土疫情或外溢风险较大的地区 、按照我省规定参照中风险区管理的地区旅居史(以上地区名单以考试开始当天的为准),考前10天内无国(境)外或港台旅居史 ,体温正常(<37.3℃),无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本人之一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纸质同等效力) ,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 。

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湖南省外旅居史者,要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湘,入湘后完成3天2检(落地检1次 ,入湘第三天开展第2次核酸检测)。具体情况请咨询考区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

为确保考生顺利参加考试 ,建议湖南省内考生考前7天非必要不离开湖南 。尚在省外的考生建议提前7天到达考点所在城市,以免耽误考试。

五 、隔离考场参考。以下人员安排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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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 侵删)

考试期间出现体温异常(≥37.3℃)或有干咳、乏力、咽痛 、嗅(味)觉减退等异常症状,且经有关卫生健康部门 、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进行专业评估后认为可以继续参考的应试人员转移至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

六、不能参考。以下人员不允许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1.考试前10天内有国(境)外或香港、台湾旅居史者。

2.考试前7天内有中高风险区 、有严重本土疫情或外溢风险较大的地区、按照我省规定参照中风险区管理的地区旅居史者(以上地区名单以考试开始当天的为准);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脱离岗位后,未完成7天集中或居家隔离者 。

3.有发热、干咳 、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 、鼻塞、流涕、结膜炎 、肌痛、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且不能排除传染病者 。

4.湖南省居民健康码为红码或黄码者。

5.正处隔离治疗、集中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隔离医学观察 、居家健康监测期者。

6.不能提供健康码或场所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本人之一场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电子 、纸质同等效力)、有效身份证件和准考证者 。

7.考前7天内有低风险区、湖南省外旅居史 ,未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湘,或入湘后未完成3天2检(落地检1次,入湘第三天开展第2次核酸检测)者。

8.其他不符合正常参加考试情况的考生。

请各位考生 ,特别是外省考生务必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和健康管理,确保入场时符合防控要求 。因考生自身原因未按要求准备和未携带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七 、所有应试人员应注意个人防护 ,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在进行身份识别时按要求摘下口罩外,应全程佩戴口罩。严禁佩戴有呼吸阀的口罩 。

八、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出现体温异常(≥37.3℃)或有干咳、乏力 、咽痛、嗅(味)觉减退等异常症状的 ,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服从考试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经现场医务人员会同考点研判认为可以继续参加考试的 ,安排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因体温异常、转移考场等防疫工作导致相关应试人员考试中断的,按有关规定追加考试时间 。经研判认为不能继续参加考试的,由驻点医务人员按规定报告当地防疫部门并按要求进行处置。

九 、考试期间 ,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秩序,与其他应试人员保持安全距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考试结束后按指令有序离场 ,不得拥挤,不在考场逗留,不得聚集 。

十、应试人员在打印准考证前应认真阅读考试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防疫要求 。保证本人提交和现场出示的所有防疫材料(信息)均真实 、有效 ,积极配合和服从考试防疫相关检查监测,无隐瞒或谎报旅居史 、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如违反相关规定,自愿承担相关责任、接受相应处理。

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 、司法部、省委省 *** 和省司法厅、省教育厅 、省卫健委等有关文件执行 。考区所在地 *** 有进一步规定的 ,按当地 *** 规定执行。

本次考试疫情防控措施将根据疫情形势和防疫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考试所在考区最新疫情防控政策,积极配合疫情防控相关检查,服从考场疫情防控管理 。

咨询 ***

长沙市司法局0731-85409819

衡阳市司法局 0734-8192280

株洲市司法局0731-28685353

湘潭市司法局0731-58570881

0731-58224405

邵阳市司法局0739-5325762

岳阳市司法局0730-8217543

常德市司法局0736-7760039

张家界市司法局0744-8301720

益阳市司法局0737-4225647

郴州市司法局0735-2366632

0735-2366626

怀化市司法局0745-2712723

娄底市司法局0738-8311696

湘西州司法局0743-8750586

二、株洲疫情最新消息株洲市疫情防控政策

株洲市核酸检测中 ,检测出两名阳性检测者 ,初步判断,曾与成都确诊病例有密接,旅游时共乘过一艘游船。为了加强对疫情的管控 ,株洲市所有景区,室内密闭娱乐场所等今日全部关闭,具体防疫政策如下。

株洲云龙示范区发现2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检测者7月29日 ,株洲云龙示范区新增报告2例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检测者,初步判断为四川省确诊病例的关联者 。疫情发生后,株洲云龙示范区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7月29日12:40分,接常德市协查函 ,株洲云龙示范区有9名人员与四川省成都市7月27日公布的3名确诊病例和常德市7月28日公布的1例无症状感染者在常德市大小河街同乘穿紫河三号船游河。株洲云龙示范区立即追踪该9人到医疗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

株洲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1.从7月30日起,所有在株人员非必要不离开株洲,确需离开的须持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全市暂停各类现场会议和群体性活动 ,减少人员聚集 ,市民要自觉做到少出门、不串门 、不扎堆、不聚集。

3.全市所有旅游景点、景区 、游乐场所、室内密闭娱乐场所、电影院 、宗教场所等人员聚集性场所暂停开放 。

4.严格执行公共场所 、公共交通工具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查验“两码”(健康码、行程码)、测体温 、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

5.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单位 、居住点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守,主动加强涉疫人员排查 ,落实疫情管控措施,出入人员须自觉遵守查验“两码”、测体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

6.相关部门要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物资供应 ,确保市民日常生活需要。

7.符合条件且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市民,应积极主动尽早接种,提高免疫能力 。

8.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如有涉疫地区行程史或发现涉疫人员要主动向所在单位和村(社区)报告,如有发热 、咳嗽症状必须做好自我防护,到正规医疗机构就诊检查 ,各类医疗机构、药店要落实“哨点 ”责任,如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须承担法律责任。

三、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 ,税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 *** 总书记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 ,坚决执行党中央 、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参与疫情防控工作。

近日,财税部门联合发布系列公告 ,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一系列聚焦疫情防控关键领域和重点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确保国家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让纳税人实实在在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安全的办税服务,是税务部门当前的首要任务。

为更好发挥税收支持疫情防控的职能作用 ,帮助纳税人准确掌握和及时适用各项税收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本指引 ,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 、鼓励公益捐赠 、支持复工复产四个方面12项政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 *** 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四 、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一、支持防护救治

1.取得 *** 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 *** 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规定标准包括各级 *** 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 *** 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比照执行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 、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 ,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 ,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 、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 。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 ,按照《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 ,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 ,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将相关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行次。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7.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享受主体】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免税进口物资,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 ,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

【政策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8.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

“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 、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9.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 ,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 ,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个人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 ,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0.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

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 ,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 ,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 ,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 ,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 、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 ,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款。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11.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享受主体】

防控疫情捐赠进口物资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 ,防护用品 ,救护车、防疫车 、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 *** 部门、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 ,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 。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免税进口物资 ,可按照或比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先登记放行,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政策依据】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 、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 ,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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