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肺炎是否构成工伤
在疫情防控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的人群主要有三类 ,其中第三类人员的待遇与您理解的不一样,请着重关注。
1、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病亡的医护人员及社区工作者,应当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2、在疫情管控期间,除了医护工作者外,还有许多志愿者 ,如果这些志愿者是与企业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大,但最终认定结果需结合个案情形及当地规定具体确定。
3、除前两种情形外,如员工属于在居家隔离中感染 、上下班途中感染、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感染等情形 ,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其实非常低。因本轮疫情潜伏期长,大部分人在前期属于无症状患者,不确定因素较多 ,很难确定感染的具体时间和原因,所以很难确定为工伤。疫过程
中感染新冠病毒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
不过 ,有悲观的人士认为,志愿者申请工伤难度较大,理由是有些用人单位不配合,而且让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工伤赔偿 ,更让许多用人单位望而却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重大伤害或者死亡的,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规定的 ,按照该规定处理。
社会性志愿者更多系自发的、自愿的,很少通过组织或用人单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给志愿者日后的救济带来困境 。
因此 ,在现有法律体系下,笔者建议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之前,向所在单位 、工会组织报告 ,争取其支持,同时告知近亲属。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一般来讲 ,志愿者参与公益服务活动,虽然不会与相关组织产生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例外条例 ,即“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因此,志愿者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工伤。上班感染冠状病毒一般不算工伤 ,但医务人员、警察等在抗疫期间履行工作职责被感染新冠病毒的,可以算工伤;同时,劳动者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视同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公司工作感染冠状病毒,应当构成工伤 ,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以进行工伤认定。因为这是由于工作期间,工作原因所造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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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造成的损害,就应当是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单位来负责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及相关的医疗费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就是说 ,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的雇工都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疫情期间是否属于工伤,这都是需要相关的证明的,如果员工是因为个人的原因导致意外伤害的话 ,用人单位是不承担责任的 。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疫情期间员工感染一般无法认定工伤 ,但在因果关系非常明确或是病毒行业相关从业者因工作原因感染的情况下,可能认定成为工伤。具体分析如下:
工伤认定的基本标准最早对工伤的定义,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将工伤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后来经过发展,又将“职业病”和“上下班期间的交通事故 ”包括在内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并没有对工伤下一个准确的定义,但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 ,以及对工伤情形的列举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工伤的认定也是遵循国际惯例的,即包含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等伤害、职业病和上下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这三种基本情形。疫情期间员工感染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要件从实体角度来看:
疫情期间员工感染 ,大部分是不符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等伤害的条件的(也就是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之一、二 、三、五、六款的规定),但是也有例外,例外情形主要包括:
案件的整体事实,能够非常明确的反映出员工的工作内容与病毒传染有直接且紧密的因果关系(比如:电工修理电路时触摸被老鼠咬过的线缆而感染病毒);
需要司法人员对“事故”的理解包涵患传染病这一情形;
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染后突然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后死亡。
上述三种情况从实务角度来说是非常苛刻的 ,因此大部分情况下无法认定工伤 。
从职业病角度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对职业病曾经下过定义:“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定义比较明确 ,鲜明的特征是需要带有“职业性 ”。
从目前的判例来看,只有在该种工作性质与病毒有密切的关联时才能认定职业病,比如职业的病毒学方面的工作者 。一般的非职业接触病毒的行业 ,很难作为职业病来认定工伤,所以结论依然是大部分无法认定工伤。
从证据法学角度来看:疫情感染这一情况在证据方面,尤其是涉及到定案关键的因果关系证明等方面 ,很难举出证据甚至通过鉴定得出肯定的结论,因此在这方面也是工伤认定的不利因素。
从相关文件精神来看:参考非典期间以及最近新冠病毒期间《人社部 、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精神,可以看出上述的文件均将工伤认定的范围限定在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
相关案例(2014)烟牟行初字第16号:于某系山东某食品生产企业的电工 ,6月份于某受到单位的安排,从事电力检修工作,在维修工作中不慎接触到被老鼠咬过的电线及排泄物,因此而感染发病 ,经过医院的诊断和其他事实证明确系与工作期间接触老鼠撕咬物和排泄物。当地工伤行政部门认为该事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事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鉴于该种情形因果关系明确且认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事故”范围 ,因此撤销行政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2017)云0114行初92号:张某系医院职工,负责驾驶医院救护车,在工作期间曾经驾驶救护车出诊三次 ,在转送病人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于2017年1月17日8时住院接受治疗,1月19日转院并确诊为甲型H1N1病毒感染的疾病 ,于2月9日死亡,工伤行政部门认为其不符合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后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 ,法院亦认为因果关系不明且张某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认定工伤。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10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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