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10月27日
一、所有入返西峡人员提前3天通过“支付宝—豫事办—来豫报备”入口,据实填报提交或扫入返西峡报备二维码据实填报提交。抵达西峡后之一时间如实向村 、单位报告行程 ,主动配合疫情防控部门落实信息排查等健康管理措施 。
二、凡从南阳市域外入返西峡,均需持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抵达西峡后即进行核酸检测 ,落实“三天三检 ”健康管理措施。
三、市外来人员抵达西峡后,需配合落实“一测一扫四查验”,没有报备的须在现场进行补录报备 ,并在查验卡点进行免费的“落地即检”,即检即走,不用等待核酸检测结果 ,返回居住地后做核酸,之后参加西峡县常态化核酸检测。
四 、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 。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 、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之一入境地已集中隔离7天的入宛返宛人员,抵达西峡后落实3天居家健康监测。在之一入境地未实施集中隔离或集中隔离不满7天的,抵达西峡补足集中隔离时间 。
五、对近7日内有高风险区所在街道旅居史来宛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中风险区所在街道来宛人员 ,实施7天居家隔离,不能完全符合居家隔离条件的,实施集中隔离;低风险区所在县来宛人员 ,实施7天居家健康监测,居家健康监测期间同住人员除就医等特殊情况外不外出,严禁参加聚集性活动。
六 、其他重点地区来宛人员。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1.新疆、 *** 、宁夏 、甘肃、内蒙古等五省区全域、河南省内有疫情发生的县来宛人员要尽量进行劝返 ,对必须入宛返宛的,一律实行“点对点 ”闭环转运,集中隔离七天措施;郑州市入返西峡人员 ,没有离郑证明或健康码异常或无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一律劝返,确需入返宛的 ,实行“点对点”闭环转运,落实7天集中隔离措施 。
2.贵州毕节市:四川泸州市、遂宁市;青海海西州;黑龙江黑河市;山西运城市 、大同市;云南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湖南邵阳市、湖北襄阳市 、武汉市;陕西西安市、汉中市;天津静海区、福建福州市等涉疫地区的来西峡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 、“点对点”转运。对7日内有上述地区旅居史的来宛人员,按照《关于加强风险地区来宛人员健康管理的通知》152号)文件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
3.重点关注广东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陕西渭南市 、商洛市、咸阳市;江苏南京市、南通市;浙江宁波市;四川南充市 、广元市;天津市、青海西宁市、海东市;山东枣庄市、济宁市 、临沂市;安徽合肥市;湖南怀化市、江西鹰潭市、吉安市等涉疫地区疫情进展 ,对来宛人员分类采取管控措施。
对上述城市中无疫情报告的县来宛人员,实行7天居家健康监测。重点地区将根据疫情形势,动态调整。
七 、对发生本土疫情、未公布中高风险区 ,但经研判确有疫情外溢风险的地区,根据风险等级判定结果分别参照高中低风险区对入宛返宛人员进行管理 。
陕西对五类抗疫人员实施职称倾斜政策,具体包括援鄂医疗队人员 、定点医院隔离区工作者、疾控部门直接接触病例人员、急救机构转运人员及科研攻关人员。具体如下:
援鄂医疗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直接参与湖北抗疫工作的核心力量 ,援鄂医疗队成员在疫情防控中承担了高强度 、高风险的医疗救治任务。陕西省将其列为职称倾斜政策的首要对象,旨在肯定其跨区域支援的突出贡献,通过职称晋升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主动担当 。
图:援鄂医疗队在抗疫一线开展救治工作省内定点医院隔离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省内定点医院隔离区内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直接参与新冠肺炎患者的接诊、筛查、检测 、治疗及护理等全流程工作。此类人员长期处于高风险环境,且工作强度极大。政策覆盖医学观察、病例标本采集、病理检查等关键岗位,确保所有直接接触患者的环节均被纳入激励范围 。
疾控部门直接接触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疾控部门工作人员通过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采集及病原检测 ,为疫情防控提供科学依据。此类岗位需与确诊或疑似病例近距离接触,存在较高感染风险。政策明确将“直接接触 ”作为核心标准,突出对一线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保护与激励 。
急救机构转运确诊或疑似病例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急救机构负责将确诊或疑似病例从社区 、医疗机构转运至定点医院,转运过程中需确保患者安全并防止病毒传播。此类人员需穿戴 *** 防护装备 ,工作条件艰苦且心理压力巨大。政策通过职称倾斜肯定其在疫情防控链条中的关键作用 。
科研攻关人员:针对直接接触确诊病例、病毒或标本的新型检测试剂、疫苗研发等科研人员,政策强调两点:一是研究内容需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如病毒病原学 、流行病学研究);二是科研成果需在疫情防控中被实际应用。此条款将职称激励与科研转化效果挂钩,鼓励科研人员将实验室成果转化为实际防控能力。
政策依据:陕西省人社厅依据《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科研攻关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明确职称倾斜范围及标准,确保政策实施的规范性与延续性。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 。为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近日,国家下发了“乙类乙管 ”医保政策文件,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1月8日下午,记者从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了解到,该局会同财政、卫健部门,之一时间落实要求,优化 、细化和完善八条政策举措,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相关举措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
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补助,其中:
中央承担60%,省级承担20%,市县承担20%。所需资金,按属地原则,经医保部门审核后,由市(区) 、县(区)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据实结算。
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医疗费用单列预算,不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不纳入DRG/DIP支付范围,实行按项目付费。
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报销比例70%
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统一新冠病毒感染门诊保障待遇,在二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应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现行医保报销政策执行。
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扩大医保药品范围执行临时目录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目录外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甲类管理 。我省临时纳入的药品按乙类管理。
各市(区)医保部门及时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目录外药品比对筛选工作,自行做好政策标识和维护工作。要根据《关于积极推进治疗性医疗机构制剂医保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治疗性院内制剂医保准入工作,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用于新冠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院内制剂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有效发挥好陕西全民健康保衔接和补充作用,切实保障好群众就医需求 。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推进移动支付结算
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的患者、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居家的,在线提供诊疗服务,要加快推进移动支付工作,充分发挥“互联网+ ”医保服务的优势,为其在“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
新增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遵循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按我省现行门诊诊查费标准收取,报销标准与线下保持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照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加强信息化支撑,按照《新冠感染门诊报销政策配置操作手册》进行政策调整,在医保信息平台做好测试验证,加强培训指导,提升服务质量。
关于规范医保编码
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接,及时升级基卫HIS系统,确保社区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新配备药品 、耗材和新开展的用于新冠治疗的诊疗项目及时获得国家医保编码。对于医保临时纳入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导及时做好贯标工作,确保实时精准结算 。暂时无国家标准编码的药品、耗材、诊疗项目继续使用我省赋予的临时编码。
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临床必需相关药品
各市(区)医保部门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 、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医疗机构可线下搜寻采购困难 、临床必需且新冠患者救治急需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进行备案采购,相关采购信息需及时上传采购平台 。
备案采购的相关药品、医用耗材金额不纳入医疗机构线下采购不超过总采购金额5%的比例限制。
各级医保部门要做好医保基金监管,充分利用信息系统,加强对治疗新冠的医疗费用进行监测分析,如发现数据异常,要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和使用效能。
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多措并举优化经办服务
各市(区)医保部门积极扩大新冠收治医疗机构协议范围,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开展医保结算。积极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网上办 、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 、消除隐患放心办。
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参保动员 、健康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要加强五级经办 *** 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经办力量,推进医保服务向农村地区(社区)下沉。
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完善协同联动机制确保政策落实
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升级基卫HIS系统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及时沟通协商,确保我省防疫工作有效推进,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两种新冠药品纳入医保
辉瑞Paxlovid未能进入
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工作于1月8日正式结束。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司负责人介绍了新冠治疗药品参与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有关情况 。
今年,共有阿兹夫定片 、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下文简称“Paxlovid”)、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 、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了谈判。其中,
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Paxlovid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这位负责人表示,虽然Paxlovid未能通过谈判纳入医保目录,但根据近期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中的所有治疗性药物,包括Paxlovid、阿兹夫定片 、莫诺拉韦胶囊、散寒化湿颗粒等,医保都将临时性支付到2023年3月31日
。在此期间,新冠病毒感染的参保患者使用这些药品均可享受医保报销政策。
此外,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经过本次谈判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后,
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治疗发热 、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已达600余种。同时,为满足各地新冠病毒感染患者治疗的需要,近期各地医保部门结合当地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又将一批新冠对症治疗药物临时纳入本地区医保支付范围 。总体来看,医保报销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用药品种丰富。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近期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印发《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指引(试行)》,对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的新上市抗病毒治疗药品,采取全周期多层次的措施引导企业公开透明合理定价。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10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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