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突出对本市特色风貌的保护。特色风貌保护 ,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格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
第四十八条特色风貌的主要保护内容:
(一)由山体 、水体、丘陵地形、沙滩 、礁石、岬角等自然要素构成的环境风貌;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传承的建筑物、构筑物 、名胜古迹、古树名木等历史文化风貌;
(三)现有城市空间尺度、街巷格局等整体风貌;
(四)市人民 *** 确定的其他保护内容。
第四十九条市 、县级市人民 *** 应当将特色风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 *** 财政预算。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 、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特色风貌保护。
第五十条市人民 *** 组织编制的特色风貌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应当确定本市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实施方案 。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各类特色风貌以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详细规划,报市人民 *** 批准。
第五十一条对环境风貌的保护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岸带 、海湾、海岛、湿地 、山体等特定区域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开发建设行为,保持自然风貌特色。
合理控制建筑物的高度、密度和空间形态 ,保护城市景观视廊、道路对景点和城市天际轮廓线,保护城市整体风貌 。
第五十二条市人民 *** 依法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确定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 ,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评审通过,报市人民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经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建筑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保护标志牌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认为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区、建筑物 、构筑物 ,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保护建议。
第五十三条历史城区应当整体保护,保持其传统的空间尺度、道路线形、自然风貌和建筑环境,严格控制历史城区内的建设强度,合理控制人口密度 ,完善基础设施。
第五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应当保留和维护有特色的、与历史风貌相协调的建筑物 、构筑物、广场、绿地 、市政设施和地面铺装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外装修材质、色彩以及室外广告 、雕塑、夜景观照明和户外环境设施等,应当与街区的总体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五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 ,并按照程序组织专业设计,经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非建设地带 ,不得进行除绿化、道路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外的建设活动 。
第五十六条对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设项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决定前,应当向社会公示 ,组织专家论证,并提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时间、专家论证时间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不计入许可期限。
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原有风貌 、格局和形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规划许可前 ,应当委托具有甲级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影响的评估,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
第五十七条根据历史建筑价值、特色和保护要求不同,对历史建筑实行分类保护。具体办法由市人民 *** 制定 。
第五十八条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修缮标准的要求 ,负责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
市人民 *** 应当制定历史建筑的修缮计划,及时组织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对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有困难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助。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其原有价值和特色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甲级建筑设计资质以及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方案 ,按照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历史建筑所有权人无力承担维护和修缮责任时,经双方协商同意 ,市人民 *** 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置换或者收购历史建筑,并依法实施保护。
第六十条禁止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历史建筑 。禁止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上刻划 、涂污、设置广告、牌匾 、安装动力设备以及实施其他危害、损毁历史建筑或者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行为。
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房 ,并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可以进行恢复性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恢复性建设应当按照原地、原占地面积 、原建筑体量、原建筑外观进行规划与设计 。
第六十一条对保护规划范围内不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改造 、迁建或者拆除。
第112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之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 ,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 ,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 、市、镇。
第三条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
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 ***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规划 、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 ,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八条城市绿线的审批 、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 ,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 、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 、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 ,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 ,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 ,予以严格控制 。
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 、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 *** 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人民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 ,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 、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 、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 、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地绿线划定,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 ,加强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全面发挥绿地作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园林局提出 。
本标准由青岛市园林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栋 、冯宜冰、李衍良、边光 、邸林晓、孙杰。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城市绿线划定规范的定义、城市绿线的划定 、城市绿线的调整 。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的划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H 5002-1994地籍测量规范
CJJ 48-1992公园设计规范
CJJ/T 97-200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2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 、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 、专类公园 。
3.3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 、草圃等圃地。本规范划定生产绿地绿线的范围仅限于国有性质的生产绿地。
3.4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 、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
3.5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 、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3.6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 、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 。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 、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 、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 、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3.7
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8
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 ,对布局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 、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10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4.1城市绿线划定的组织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现状绿地组织划定本市的城市绿线 。并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 *** 审批后一年内完成绿线的划定工作。
4.2城市绿线的划定深度
4.2.1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城市绿线做相应深度的划定。
4.2.2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应该能够确定绿地的性质、种类、位置和规模 ,通常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体现 。对面积较大的公园绿地,规划应在图纸上明确绿线划定的位置,并在文字中对其位置和面积作详细说明。
4.2.3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划控制体系采用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性内容含绿线控制坐标、用地性质、容积率 、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 、建筑控制线、车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 。指导性内容含设计风格、种植方式 、设施设置情况、公园步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编制的技术控制指标和规定应合理、务实、可行 ,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符合本市的特点和承受能力,可结合青岛市的新 、旧城区和建设的近、远期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
4.2.4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绿线是城市绿线划定的实施线,应明确绿地规划指标、绿化配置原则和方案,绿地界线和各控制点坐标 。应能够直接指导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绿线的划定。
4.3地形图要求
4.3.1地形图应满足现势要求。
4.3.2选取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50m范围;选取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00m范围;选取1:5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50m范围;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200m范围 。如果绿地外毗邻道路 ,则应在道路外之一排建筑物处截取。特殊地段地形图应视现场情况而定,地形图应能清晰表达绿地的空间关系。
4.3.3地形图比例按表1的规定选取 。(根据绿地边界复杂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地形图比例。例如空旷的狭长地带绿地可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 、居民区绿地可选取1:500比例尺地形图等)。
表1地形图面积小于50公顷 50公顷~100公顷大于100公顷比例尺 1:500或1:1000 1:2000、1:5000或1:10000 4.3.4电子版地形图应为矢量(dwg)格式文件 。
4.3.5坐标系选用青岛市统一的坐标系。
4.4现状调查要求
4.4.1对绿线内的土地利用情况 ,分类进行调查,并标明其位置和范围。
4.4.2对影响绿线划定的土地使用情况,应进行地籍调查 ,并明确其位置和范围。
4.5城市绿线的划定 ***
4.5.1城市绿线的划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
4.5.2城市绿线的定位可用坐标法、地形地物法等。
4.5.3绿线图的编号 *** 按CH 5002-1994中5.2.2的编号原则编制。
4.5.4城市绿线的划定应根据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现状绿地界定各类绿地的绿线,并对绿地内的构筑物逐一核实其合法性 。
4.5.5新建绿地
4.5.5.1新建公园绿地
新建公园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CJJ 48-1992的规定。公园占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注明四至边界。公园绿地内的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 ,并划定控制线 。
表2绿地类型面积,ha综合性公园,> 10居住区公园 5~10居住小区游园,> 0.5儿童公园 ,> 2动物园,> 2植物园,> 40其他专类公园 ,> 2 4.5.5.2新建生产绿地
划拨土地的苗圃应划入城市绿线内,绿线以四至边界为依据,结合地籍线划定。
4.5.5.3新建防护绿地
4.5.5.3.1市政设施绿地中的城市高压走廊的绿线划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电压 ,kv 10 35 110 220 330 500每组导线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距离,m 5 10 13 20 23 38 4.5.5.3.2青岛市生态间隔区的具体范围、坐标以青岛市人民 *** 批准的有关测绘资料为准 。
4.5.5.4新建附属绿地
4.5.5.4.1新建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绿地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的验收划定绿线。
4.5.5.4.2城市内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4.6城市绿线的分级
4.6.1城市绿线分二级进行划定
——一级绿线包含青岛市的城市风貌保护区 、风景区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市内山头绿地、生态间隔区 、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城市沿海岸带200米规划带;
——二级绿线包含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带状公园 、街旁绿地 。
4.7城市绿线的划定方案
4.7.1方案编制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附件,其中文本 、图纸应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4.7.2城市绿线文本应包括:表达绿线划定目标,对绿线划定依据、原则等规定性要求及绿线四至的文字表格、表述等。
4.7.3图纸为绿线图 ,其内容应包括现状土地使用情况 、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绿线边界的文字说明(以北界、东界 、南界、西界的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说明),两级绿线分别以绿色加粗线、细线表示。
4.7.4图纸的编绘应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
4.7.5纸质文档在上报存档时应叠成A4大小装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叠成A3大小装订。
4.7.6附件为基础资料汇编。
4.8城市绿线的方案审批
4.8.1对绿线划定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
4.8.2修改完成后报市 *** 审批。
4.9城市绿线的界标设置及备案
4.9.1市 *** 批准后的绿线方案 ,应确定绿线坐标及界标设置。测定坐标 、埋设界标工作应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进行,界标的式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在不影响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混凝土界标的埋设深度可高出地面10cm。
4.9.2将坐标填表登记造册,填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9.3根据实际情况 ,对界址点埋设界标,必要时可对绿地边界进行围档 。
4.9.4定界完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城市绿线的调整应根据绿线级别的不同按法定程序报批。
——一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市 *** 同意,按照国家、省 、市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 ,报市 *** 审批 。
5.2按 *** 审批意见重新调整绿线图。调整后的绿线图中应对照原绿线图标注原绿线边界,并说明和提供 *** 审批文件和依据,对现场界标和界址点重新设置、存档。(规范性附录)
界标类型
界标种类和使用范围种类使用范围混凝土界标
石灰界标在较为空旷的界址点和占地面积较大的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址点应埋设或现场浇筑混凝土界标 ,泥土地面也可埋设临时性石灰界标。带铝帽的钢钉界标在坚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或钉设带铝帽的钢钉界带塑料套的钢棍界标
喷漆界标以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带塑料套的钢棍界标,也可设置喷漆界标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成果表
绿地名称:
编号:面积:(m)
计算:检查:日期:年月日
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办法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之一 ”的战略方针,保证本市工程质量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各项管理有效联动,强化全市建设行业创建“精品工程”的质量意识,鼓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全市工程质量水平。经研究决定开展青岛市建设工程质量“青岛杯”奖评选活动(以下简称“青岛杯”奖)。
第二条“青岛杯 ”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更高荣誉奖,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颁发 。
第三条“青岛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原则上每年60个。评选工作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青岛杯”奖的评选是由五市三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申报 、并经各市(区)建筑业协会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 ,质量为青岛市一流水平 。
第二章评选范围
第五条评选“青岛杯 ”奖的工程包括:工业与民用建筑、交通、港口 、工业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必须是列入国家 、省、市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生产能力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 、公共建筑工程
1、一百五十间客房以上的宾馆;
2、1.5万座位以上的体育场;
3 、一千五百座位以上的影剧院、礼堂;
4、三千座位以上的体育馆;
5、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 、综合楼、教学楼、候车(机)楼 、铁路站房、图书馆等。
二、住宅工程
1 、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含)以上配套的城市住宅小区;
2、一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村庄及集镇住宅小区,五千平方米(含)以上的集镇市场建筑群;
3、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
三 、工业建设项目
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1、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厂房工程;
2、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相对独立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四 、交通工程
1、全长3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和100公里以上的一级公路;
2、全长1公里以上的独立公路、铁路大桥;
3 、1000吨级、长80米以上的沿海港口、码头;
4 、长度在1000米以上的隧道 。
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1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城市给排水、煤气、供热 、防洪工程;
2、日污水处理能力2万吨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厂;
3、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 、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桥梁或新建15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4、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 ,并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其它工程。
上述五款范围内未具体列出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建筑安装工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采用新结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对发展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工程在评选“青岛杯”奖时工程规模可以适当放宽 ,准予推荐、申报,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社会反映良好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
第七条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二、由于勘察、设计 、施工、使用原因造成工程结构、使用功能存在质量隐患或造成质量投诉的工程;
三 、工程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工程;
四、分段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含装饰装修工程)的工程;
五、不符合基建程序 ,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工程。
六 、由我市企业施工的境外、市外工程 。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 、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的要求,由有关部门出具设计先进水平的证明;
二、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获青岛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三、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 、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四、建设单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在质监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组织了竣工验收 ,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已经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和一个冬 、雨季的考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无质量投诉;
六、工程质量保证资料齐全,一个单位工程项目,其观感质量评分率不低于87%;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 ,其单位工程必须全部优良,总体优良率应达到100%。
第九条评选“青岛杯 ”奖旨在鼓励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所指的主要是工程的总包企业、工程的主承建企业 ,也可以是对住宅小区工程的施工进行组织管理的企业(单位)。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由一个主要企业申报“青岛杯”奖 。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拟申报“青岛杯”奖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办理创“青岛杯 ”奖工程登记 ,填报《创“青岛杯”奖工程登记表》,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后,列入创“青岛杯”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第十一条质监部门对列入计划的工程进行重点监督。对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结构质量抽检 、设备安装质量抽检及功能试验存在较多质量问题的工程,撤销其参加评选“青岛杯 ”奖的咨格 。
工程竣工后 ,五市三区及各专业质监部门将《创“青岛杯”奖工程登记表》报市建筑业协会、市质监部门各一份。
第十二条“青岛杯”奖申报程序:
一、五市三区所属施工企业向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申报,未成立协会的市(区),向其市(区)建委(建设局)申报;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向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驻入青施工企业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二 、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 ,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根据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该分别征求工程用户和施工企业主管单位意见 。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市(区)的建筑业协会的意见;五市三区施工企业申报属于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 ,应该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意见。
三、五市三区建筑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应在《“青岛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推荐申报。推荐申报两项(含)以上工程时 ,应在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评选顺序的具体意见。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填报《“青岛杯 ”奖申报表》,市质监部门按本办法第八、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确认后,申报单位将有关资料报协会 。
第十四条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青岛杯”奖。
第十五条主要分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 、完成的工程达到总工程量20%以上;
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二位;
4 、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1、申报资料的总目录,并附各种资料的份数;
2 、《“青岛杯”奖申报表》一式二份;
3、工程计划任务书一份;
4、工程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 、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证明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的文件;
6 、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份;
7、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份(复印件加盖备案机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
8、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会签表一份(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9、总承包或主承建合同书一份;
10 、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等级验评资料一份;
11、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1 、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的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 ,不能只写“同意 ”。
2、申报“青岛杯”奖必须使用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统一印制的《“青岛杯”奖申报表》,复印无效,文字清晰,字体工整。
3 、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涵盖申报工程的全部 。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 、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各方面的文字描述与工程实际情况必须一致 ,如有变更,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
第五章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青岛市建筑业协会要组织工程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由市质监部门为主,吸收熟悉工程质量的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工程复查本着简化程序、把握重点的原则进行 ,其主要内容有:
1、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 、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新技术、新工艺 、新材料的应用及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 。
2、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3、分别听取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的意见(申报企业有关人员回避)。
4 、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
5、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第六章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青岛杯 ”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研究确定 ,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标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委员11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 。评审委员每两年一轮换 ,每次轮换1/3左右。
第二十条评审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 、严要求,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小组的情况汇报,进行讨论、评议 ,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选获奖工程。评审委员会将评选的获奖工程上报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审批 。
第七章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荣获“青岛杯”奖的单位,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青岛市建筑业协会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分包企业颁发证书 ,并通报表彰。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在工程招投标时给予适当加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规定)。有关施工企业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酌情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
第八章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搞弄虚作假 ,不搞请客送礼,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给予批评 ,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三条复查和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 ,撤销参加工程复查和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青岛市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10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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