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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实施办法 疫情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一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畜牧兽医站在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和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 ,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的预防 、控制、扑灭、诊疗等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五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辖区的动物疫情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逐级上报 。第六条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适量储备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 、生物制品和物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专项预算。第七条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

地方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地方各级人民 *** 的组织领导下 ,依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实施强制免疫 ,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预防所需的疫(菌)苗,由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组织。

对猪瘟等动物疫病的预防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管理。第八条农村动物疫病防治作业的服务费用,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农民实际受益情况 ,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统一收取 。第九条从事动物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第十条跨县境运输动物 、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在装前卸后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 、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污染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消毒、处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一条禁止经营下列动物 、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点、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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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二)疫点、疫区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二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疫点或疫区控制 、扑灭动物疫病预案,报同级人民 *** 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 ,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并按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 、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十四条发生动物疫情时 ,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 、疫区、受威胁区,采集病料 ,调查疫源 ,及时报请同级地方人民 *** 决定对疫点、疫区实行封锁 。同级地方人民 *** 应及时发布封锁令,并予公告。

封锁令应包括封锁的地域范围 、时间、对象、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 、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的封锁、控制 、扑灭、防治、净化等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

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 *** 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地方人民 *** 共同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第十五条封锁的疫点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染疫 、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点,禁止非疫点的动物进入疫点 ,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二)对染疫 、疑似染病和病死动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扑杀 、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

(三)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动物运载工具、用具、圈舍 、场地必须严格消毒 ,动物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员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

二 、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制定与修订情况:

该实施办法最初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6月1日通过。后经过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3月20日进行修订。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可能引起动物疫病传播或者与动物防疫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该实施办法 。 *** 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 。这包括疫苗接种 、疫情监测、疫情报告、隔离封锁 、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明确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动物防疫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如需了解更多关于四川省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 ,建议查阅四川省人大网或相关 *** 部门官方网站 ,以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传染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各级 *** 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时 ,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目标,并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实施。第三条各级 *** 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行使《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之一款所列职权。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 *** 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各级各类卫生防疫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传染病监测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省级 ***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

铁路 、交通 、民航、厂(场)矿的卫生防疫机构 ,承担本系统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并接受本系统上级卫生主管机构和省级 ***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管理的责任和范围,由当地 *** 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第六条各级 ***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 ***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预防知识和防治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第八条各级 *** 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铁路 、交通、民航部门负责组织消除交通工具的鼠害和各种病媒昆虫的危害 。

农业、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消除农田 、牧场及林区的鼠害。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消除钉螺危害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集中式供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各单位自备水源 ,未经城市建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 。第十条地方各级 *** 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城市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标准修建公共厕所、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场和污水、雨水排放处理系统等公共卫生设施。

农村应当逐步改造厕所,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公共生活用水的卫生管理 ,建立必要的卫生管理制度 。饮用水水源附近禁止有污水池 、粪堆(坑)等污染源。禁止在饮用水水源附近洗刷便器和运输粪便的工具。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人均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第十二条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 。

适龄儿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预防接种。适龄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办理预防接种证。

托幼机构 、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 ,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应当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责任地段内承担下列工作:

(一)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管理;

(二)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传染病防治和监测任务。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医院内感染和医源性感染。第十五条卫生防疫机构和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研、教学 、生产等单位必须做到:

(一)建立健全防止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制度和人体防护措施;

(二)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对实验后的样品 、器材、污染物品等 ,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消毒后处理 。

(三)实验动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传染病的菌(毒)种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 、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 、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 、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 、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 、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 、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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