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3、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 ,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之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 、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 、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 *** 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 、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一、疫情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 、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二 、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 *** 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 *** 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 ,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 、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 ,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 ,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疫情工资发放标准是:
1、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标准:
职工被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按照职工正常提供劳动的标准发放。
2 、职工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工资标准:
因疫情防控未及时返岗的 ,通过年休假方式解决,工资标准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如果未复工时间较长的,部分地方规定安排待岗 ,支付更低工资标准的70%作为生活费。
3、企业受疫情影响而停工、停产的工资标准:
(1)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更低工资标准 。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解决办法: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
2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 ,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 *** 压力。
3 、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 ,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更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 ,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8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本文链接:https://m.jinceng.com/43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