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 、副主任汪治华18日在当地 *** 召开的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通报 ,2021年5月17日19时至18日16时,沈阳市无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新增无症状感染者 ,本起疫情共报告确诊病例4例,均在市第六人民医院隔离治疗。
沈阳市决定在这次疫情发生的区域进行扩面核酸检测 。即对和平区全域、沈河区北站街道、于洪区于洪新城地区以及浑南区万科新榆公馆 、世纪新城、月星国际、万科明天广场(北区)、泛美华庭 、慧缘新村、丽水新城、理工大学 、杏林学院、音乐学院附中的居民进行免费核酸检测,检测工作在18日下午开始,预计在5月20日结束。
专家分析辽宁疫情 ,“零号病人 ”很可能出现在4月中旬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教授魏晟介绍,经过排查发现,最早的病例感染时间很可能在4月中旬 ,发现“零号病人”就要看流调,找到最早的病人。
目前证据还不能排除由物传人的途径,但人传人的可能性高于物传人 。现阶段进行人员排查 ,找到最早的病例,人传人还是我们寻找的方向。
魏晟介绍,从流调结果来看 ,病例有明确从营口来的病例的接触史。另外,营口病例的发病时间早于其他地区。从整个疾病传播链条来看,疫情源头很可能是从辽宁营口开始的 。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5月17日19时至18日16时 ,沈阳市无新增确诊病例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一 、考前准备
1.考生应于5月21日前返回报考所在地,减少不必要的聚集和跨区域流动、不到人群流动性较大场所、不前往中高风险等级地区等,具体防疫要求以考点所在地区疫情防控部门要求为准。
2.考生考前须配合教育部门 、招考办和所在学校进行健康状态数据的自查和筛查。应届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负责筛查,其他考生由当地招考办负责筛查 。
3.考生从考前第14天起至考前1天须配合教育部门、招考办和就读所在学校进行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 ,出现发热、咳嗽 、咽痛、乏力、嗅觉减退、腹泻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应届毕业生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工作由所在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当地招考办制定相对应的健康监测办法并执行。
4.考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从考前第14天起至考前1天须至少每周进行2次核酸检测 ,并遵守属地核酸检测要求 。建议考生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考前连续14天保持居家或家校两点一线。
5.考前考生身体状况异常和监测发现身体状况异常的,考生所在市教育部门 、招考办须依据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 ,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正常参加考试的条件。凡不具备的,考生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在隔离考场或特殊考场参加考试 。
6.从外省或省内外市返回考点所在市的考生须持滞留地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到达后之一时间做一次核酸检测,取得阴性结果前不得随意流动。在考点所在市期间不得参加与考试无关的活动,其他防疫要求按属地疫情防控部门要求执行。
7.考生须提供每科目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参加考试 。对于未按属地防疫要求进行健康筛查或健康筛查结果异常的考生 ,不得与正常考生同考点参加考试。
8.考生在考前要配合考点学校进行包括入场体温检测、突发异常情况处置在内的全过程模拟演练。
9.考生在知情同意自愿的前提下,应在考试前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全程接种,做到“应接尽接”。符合接种条件的,建议接种“加强针 ” 。
10.请考生密切关注所在市疫情防控要求 ,自觉通过主流媒体和官方渠道了解新冠病毒疫情防控和诚信赴考常识,知晓防疫措施、健康状况监测和入场安检程序 、个人防护注意事项等。赴考时,提前准备好口罩、手套、纸巾 、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护物资 ,做好个人防护。如考生乘坐出租车或网约车赴考点,提前预约车辆,乘坐时在后排落座并全程佩戴口罩 ,下车后应及时做好手卫生 。如考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赴考点,全程佩戴口罩,可佩戴一次性手套 ,并做好手卫生。途中尽量避免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与周围乘客尽可能保持安全距离。如考生乘坐班车赴考点,宜全程佩戴口罩 ,保持开窗通风、分散就座,途中避免在车上饮食和用手接触其他物品,下车后做好手卫生 。
二、入场检查
1.考生须依据考试时间提前到达考试地点进行入场验证。所有考生进入考点时应佩戴口罩,现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准考证、本场考试科目考试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个人健康情况排查表 ,配合工作人员有序接受进入考点前的体温测量,并自觉保持1米以上间距,体温低于37.3℃的方可进入考点。之一次测量体温不合格的 ,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 。仍不合格的,教育部门 、招考办依据经疾控和医疗机构专业评估建议,在保障广大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前提下 ,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和组织考试工作的条件。凡不具备相关条件的,不得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因不按规定提供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及相关材料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
2.考生进入考点、考场时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身份识别。考试期间除进行身份识别以外 ,考生须全程佩戴口罩。考生进入考场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3.考试当天有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的考生,由考点当地的疾控和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个案研判 。具备继续完成考试条件的考生,须转移到同一考点内的备用隔离考场考试。
4.考生散场时要按监考员的指令有序离场 ,不得拥挤,保持人员间距。考点可安排各考场错峰离场 。
三、食宿要求
1.考生有集中食宿的,要实行错峰就餐。就餐排队时与他人保持1米距离,应遵循分时 、错峰、单向就餐的原则 ,避免扎堆就餐、面对面就餐,避免交谈。餐前餐后必须洗手 。
2.考生有集中住宿的,应自觉配合防疫管理 ,严格落实防疫要求。高考的疫情防控要求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及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密切关注我省和考点属地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最新要求,主动配合考试防疫管理工作 。
辽宁202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无论是在考前、考中还是考后,考生都需要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保护好自己以及他人的安全。更多详情如下:
辽宁2023年高级经济师考试时间为2023年6月19日,届时,考生除了要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以外 ,还要接受体温检查,出示健康码,方能进入考场 。并且无论是在考前、考中还是考后 ,考生都需要做好疫情防控。更多详情如下:
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为保障广大考生和考务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辽宁省各项资格考试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现将我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考生须了解辽宁省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的最新通知和要求(辽宁省人民 *** 网站“全力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专栏)。考务工作中疫情防控相关安排将根据 、辽宁省及所选考区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最新要求及时调整,考生要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最新要求并严格遵守。考试前应密切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有关通知通告 。
2.考生应于考试日前14天完成“辽事通健康码”的申领(微信小程序或“辽事通”APP)。考试日前14天(含考试日)进行自我健康观察 ,每日通过“辽事通 ”如实完成健康申报。因个人申报错误导致“辽事通健康码”为非绿码的考生,请立即通过辽宁省卫生健康热线12320提出转码申请,主动配合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在笔试前转为“绿码” 。
3.考生在备考期间 ,要做好自我防护。考试日前21天内,考生应避免在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行、居住;避免与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无症状感染者及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接触;避免去人群流动性较大、人群密集的场所聚集。要做好自我防护,避免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 。考试当天 ,前往考点时要加强途中防护,尽量与他人保持合理间距,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物品 ,并及时进行手部清洁消毒。
4.根据疫情防控管理相关要求,社会车辆禁止进入考点。考试当天,请考生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 ,考前1小时到达考点,自觉配合防疫检查并进入考点等候 。按准考证上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迟到责任自负。
5.考试当天,按《准考证》须知内容做好各项准备 ,进入考点时应现场出示“辽事通健康码 ”,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检测确认正常的(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如发现体温异常(≥37.3℃) ,需现场进行体温复测 。如特殊情况需提供核酸检测以准考证通知为准。
6.入场时体温复测仍异常(≥37.3℃) 、有干咳等呼吸道症状、“辽事通健康码”非绿码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城市(重点关注地区)旅居史的考生,应提供考前72小时内(或按考点所在地的具体规定)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以及三级甲等医院出具明确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经考点防疫副主考综合研判具备参考条件 ,否则不得参加考试。
7.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集中隔离期未满以及因属地疫情防控需要被隔离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8.考生应自备符合防疫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口罩 ,并按照考点所在地疫情风险等级和防控要求科学佩戴口罩 。除身份确认需摘除口罩以外,应全程佩戴(或经考点所在地防疫部门同意,进入考场就座后 ,可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
9.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组织工作。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等异常症状的考生,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进行报告,经防疫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可按照工作人员引导 ,转移至备用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继续参加考试条件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转运至医疗机构 。
10.考生报名时应认真阅读本公告。如考生完成报名,将视为已知晓上述告知内容 ,对“辽事通健康码”绿码 、核酸检测报告、诊断证明、执行疫情防控隔离措施情况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 、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 、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 ,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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