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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确认1例,1月8日山东日照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本文目录

  1. 1月8日山东日照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2. 山东日照结婚习俗
  3. 山东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4. 山东省居民养老保险

一 、1月8日山东日照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2021年1月8日0—24时 ,日照市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确诊病例刘某某,男,48岁 ,莒县人,长期在安哥拉工作 。2020年12月21日从安哥拉到德国,12月23日抵达沈阳 ,在沈阳集中隔离观察14天 ,期间两次核酸检测均阴性。2021年1月7日自沈阳乘飞机到达日照山字河机场,由专车接至莒县集中隔离酒店,1月8日核酸检测阳性 ,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经市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 。

经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5人 ,均为闭环管理同车人员,已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急寻与确诊病例同一航班人员!

2021年1月8日,日照市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现寻找与该确诊患者乘坐同一航班乘客 。

该患者2021年1月7日12:20自沈阳乘坐G52760航班于14:10到达日照山字河机场 。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乘坐该次航班的乘客尽快前往所在社区进行健康报备,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尽快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接受报备的社区、发热门诊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尽快将信息直报日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确认1例	,1月8日山东日照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邮箱:rzscdccfk@rz.shandong.cn

*** :0633—7965028

二 、山东日照结婚习俗

山东日照地区的结婚习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定亲礼:双方家长在确定婚姻关系后,会进行定亲礼 ,也就是确定婚期和彩礼事宜 。

彩礼:新郎家会准备一定的彩礼给新娘家 ,彩礼的内容通常包括金银首饰、衣物、婚床 、家具等物品。

婚车队:新娘在婚礼当天会坐着豪华婚车从家中出发,一路上会有一队车队陪同。

婚礼仪式:传统的婚礼仪式包括迎亲 、拜堂、祭祖、交杯酒等环节 。新郎新娘会穿上传统的婚服,进行拜堂和交换婚戒。

落户:结婚后 ,新婚夫妇会选择一个居住地,进行户口落户。

这只是一部分山东日照地区的结婚习俗,实际的习俗可能因家族传统和个人喜好而有所不同 。

三 、山东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山东平行志愿录取规则:

1、分数优先。也就是说我们的志愿方案中 ,你的成绩达到院校更低投档线后,省考院需要把你的档案投向这所院校,投档顺序按照你的志愿表院校顺序来投递。

2、遵循志愿 。很多家长和同学以为 ,既然是平行志愿分数优先,那我的志愿顺序就无所谓了,这就又要犯错误了。要知道 ,省考院在投档的时候是按照志愿顺序检索的,也就是说志愿表中过了投档线的学校,哪个志愿在最前面 ,就会优先投档到该志愿的学校。所以我们在志愿顺序的设置上 ,必须是从更优选到最差选择,逐个排序 。

3 、一次投档,一个考生在一个批次里面只能被投档一次 ,也就是说,如果投档到这个学校或者这个专业不录取的话,就会被退档 ,退档后这个批次的所有志愿就全部作废了 。

高考平行志愿填报技巧:

一是志愿并列,考生所填报的多个院校志愿属于并列关系,即在同一投档时间段 ,考生所填院校均有可能被检索。

二是分数优先,在检索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前,首先要将所有考生分文史、理工类按投档分(高考总分加政策照顾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位次排列 ,投档检索时,先从更高位次考生志愿检索,再依次检索以后位次的考生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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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山东省居民养老保险

你的不用补缴14年——只要今年交1000元从55岁生日的第二天就可以领280元了!仔细看下文件!你母亲领不到我就从此不在知道出现!

你的情况和我的差不多 ,只要从今年起不间断地交钱到55周岁就可以拿了!至于交七千多能拿多少我也想知道 ,按文件的计算公式算不会有很多!

仔细读下下面的文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 ,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 ,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 ,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 ,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 ,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二)更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更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更低缴费标准和更高缴费标准 。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 ,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 ,参保人员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 *** 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 、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 。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 ,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 ,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 ,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 ,按照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之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 ,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 ,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 ,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 ,由财政资金拨补 ,至被保险人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 *** 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 ,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 、户口本 、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 ,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 ,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 ,在其满周岁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 ,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 ,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 、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 、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 、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 ,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 ,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 ,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 ,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 、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 。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 ,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 ,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更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更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更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

3 、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更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 ,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 ,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 ,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 ,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 、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 ,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 ,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 ,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 ,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 ,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 ,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 ,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 、退职费的人员 ,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 ,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 、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 ,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 ,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 ,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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