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
之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32号)的规定,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
(二)属于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所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实施动态调整) 。
第四条因职业特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航空 、航运、海洋油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的同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以单位职工身份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中免缴人员除外)6个月以上(须包含本年度12月当月) ,并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且实质性运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条件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由本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并说明情况,经由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认定通过后,可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紧缺人才行业需求目录。
第六条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定期将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名单 ,提交给海南省税务部门。
第七条确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当年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当年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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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并根据查核结果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工作 。
第十条对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人才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协调解决。对人才所属企业或单位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是否开展实质性运营存在异议或争端的,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海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 、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 *** 发布的《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20〕41号)同时废止。
2022年减税降费政策内容: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
二是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
三是对于小微企业放宽企业的认定标准 ,加大优惠的力度;
四是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的费用,可以实行减少费用政策;
五是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相关的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要加大扩展,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 、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020-2025年个人所得税新政分类梳理如下:
一 、薪酬相关外籍个人津补贴:延续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2021年第43号) 。全年一次性奖金:延续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2021年第42号)。远洋船员:延续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1号)。法律援助补贴:法律援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二 、预扣预缴调整预扣预缴 *** :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简便优化预扣预缴: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三、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发布《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7号)。年度汇算清缴:分别发布2020-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2022年第1号 、2023年第3号、2024年第2号) 。延续政策: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四、个体 、独资、合伙个体工商户帮扶: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创业投资企业: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 *** 公告2023年第24号)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布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12号,2021年第12号)。初创科技型企业: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2022年第6号)。个体工商户发展: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第12号 ,2021年第8号) 。权益性投资: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延缓缴纳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五、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提高扣除标准: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国发〔2023〕13号),并发布贯彻执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 。商业健康保险: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金规〔2023〕2号),并明确适用保险产品范围(财税〔2022〕21号)。婴幼儿照护: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国发〔2022〕8号)。个人养老金: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4号) ,并发布实施办法(人社部发〔2022〕70号)。职业资格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2021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六 、股权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2023年第25号)。七、区域优惠海南自由贸易港:延续实施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财税〔2025〕4号 、财税〔2020〕32号)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4〕5号)。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4〕12号)。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2〕3号) 。广州南沙: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2〕29号)。粤港澳大湾区: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税〔2023〕34号)。八、住房优惠支持居民换购住房: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2022年第30号),并发布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公共租赁住房:继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3号)。九 、扣减税额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关于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4号)。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十、金融证券创新企业存托凭证:继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 *** 公告2023年第22号)。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延续实施沪港 、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 *** 公告2023年第23号)。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延续实施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 *** 公告2023年第26号)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明确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纳入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后适用税收政策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 *** 公告2022年第24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3号) 。十一、其他延续优惠政策: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号)。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税总财务发〔2023〕48号)。延长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2021年第6号) 。应对疫情税费优惠: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扶贫税收优惠: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境外所得: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疫情防控个人所得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并明确政策实施期限(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8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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