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申请指标的更新周期一般为一年 。
解释:
一、摇号申请指标更新的含义
摇号申请指标的更新 ,指的是在北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管理系统中,申请人对其原有的摇号申请信息进行刷新或重新提交的行为。这种更新是为了确保申请人的信息始终保持最新状态,以便在摇号过程中能够准确、有效地进行。
二 、更新周期设定为一年
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申请指标的更新周期被设定为一年 ,这意味着申请人需要在每年的特定时间内进行指标的更新操作 。这样的设定是为了保证系统的有效管理和资源的合理分配。同时,也能确保申请者之间有公平的竞争环境。
三、更新操作的重要性
进行及时的更新操作对于申请人来说非常重要。如果申请人未能按时进行更新,可能会导致其申请信息失效,从而影响到摇号的资格 。因此 ,申请人应该密切关注北京市小客车指标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新操作。
四、注意事项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在进行更新操作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准备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确保提交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同时,申请人还需要留意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自己的申请符合政策要求 。只有符合政策要求的申请 ,才能有效地参与到摇号过程中。
总的来说,北京市小客车摇号申请指标的更新周期为一年,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并按时完成更新操作 ,以确保自己的申请能够得到有效处理。
最近北京又发布了新的小客车数量调控新的细则,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在在北京的普通个人 ,那摇号中签几率从原先的微小几率,即将要降到微乎其微的时代,但是对于无车家庭将会带来不小的好处,对于摇号进入到了更将细分的时代 。可谓是有人欢喜有人愁。
我先说一下变化。“新政 ”增加以“无车家庭”为单位摇号和积分排序的指标配置方式 ,一个“无车家庭”由主申请人和他的家庭成员组成,总人数至少为2人,可以共同申请指标的家庭成员范围限定在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 。所有的成员及其配偶名下不能有北京市牌照的小客车。无车家庭单位 ,在普通指标下同池摇号,新能源以积分多少排序。
优先向‘无车家庭’配置指标,新能源指标所占比例进行了调整 ,并设置三年过渡期,明年将有60%的个人新能源指标优先向“无车家庭 ”配置;2022年度该比例调整为70%;2023年度及以后该比例调整为80% 。”普通汽油指标通过家庭积分提高中签率。
调整了指标申请和配置的时间安排。由每年配置六次改为配置三次,其中五月配置新能源指标 ,六月 、十二月配置普通指标。由以前的每月申请,调整到每年的1月1日至3月8日,8月1日到10月8日 ,集中进行申请 。
取消了申请更新指标的的时限,车辆出售和报废后不再要求12月内申请更新指标。
推动个人名下第二辆及以上本市小客车有序退出,1人名下拥有多辆在北京登记的小客车的,车辆更新时可以选择其中1辆申请更新指标 ,其余车辆不予办理更新指标,但允许车主向其名下没有北京登记小客车的配偶、子女、父母转移登记多余的车辆。
对于“油改电”的号,“新政”明确持普通小客车指标购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出售 、报废后 ,仍然可以申请普通小客车更新指标 。
增加了制造业企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以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条件申请指标,不得不说这是从地方层面对这些产业的扶持。毕竟企业要发展 ,交通方面也是离不开的。
具体的内容可以去摇号网站上详看,还可以打 *** 12328进行咨询 。
对于个人而言,北京的摇号似乎已经是“摇摇 ”无期了 ,特别还是在北京独自打拼的人,那现在似乎快要让人绝望的存在,对于这种情况顺其自然吧。
但是想一想那些在北京的一大家子人 ,没有一辆车来出行,似乎又不是不能接受,期待能够早日拥有一辆车,能够自由地行驶在中国大地上。
北京汽车摇号规定:1 、有驾驶证且名下没有机动车(包括摩托车)就可以参加摇号 ,而且只需申请一次,本轮没有摇中,自动转入下一期参加摇号;2、机动车摇号之一次没摇中第二次如果还在有效期内就自动再摇号;3、如果到期需要申请者网上申请延期再参与摇号;4 、通过审核了会自动摇号 ,这次没摇上,等下次的时候也会自动摇号,审核通过一次有效期6个月 ,可以自动摇3次;5、到期之前你可以申请延期,可以延长半年有效期,又可以摇3次 ,之后需要重新审核,再摇3次,延期再3次 ,如此循环 。百万购车补贴
先在网上摇号,个人每月只能摇一次,摇到号再去买车,感觉像是抽奖。每月全部限2万辆。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 ,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 、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 ,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
公安 、国税、地税、民政 、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 、工商、质监等 *** 相关部门和区(县) ***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 、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
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 ,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88%,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2%,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10% 。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 ,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第九条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 、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到公安、人力社保、质监 、国税、地税及其它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身份信息;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以及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国税 、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和社会保险缴纳信息。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在接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信息的审核 ,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指标管理机构。
本市相关审核部门需要提请上级部门配合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
第三章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三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在指定网站上分批公布有效编码。
经审核认定为无效编码的,指标管理机构在指定网站上说明原因。申请人对审核结论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审核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合格的 ,审核部门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复核意见,由指标管理机构将其纳入下一次摇号基数。
第十四条指标管理机构每月26日组织摇号,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结果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在指定网站上公布。摇号时间或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 ,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
第十五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 *** 方式查询摇号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由申请人自行下载打印或到指标管理机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和个人经摇号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 ,自动转入下一次摇号基数。单位未取得指标的有效编码保留到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满后重新申请 。
申请人主动申请退出摇号的,其有效编码从摇号数据中删除。
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 ,视为自动放弃指标 。
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购置税档案转移、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 、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国税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或者办理车辆转入本市购置税档案转移时,工商部门验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时 ,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和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
第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小客车更新指标(以下简称更新指标)的 ,不需要参加摇号,直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
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 、报废小客车转移、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
具体办理程序和要求比照本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 、 *** 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 ***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伪造 、涂改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的,相关审核部门查实后应当向指标管理机构反馈 ,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或更新指标 、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 *** 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
(二)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租赁客运 ” 、“教练”的小客车。
(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第二十二条因法院判决、裁定及个人因婚姻 、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 。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车辆销售经营者已经与客户签订小客车预售合同、收取预定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商务部门办理备案的,不适用本细则。
在本细则实施之前 ,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口境外人员自带车辆的,不适用本细则 。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指标管理机构自2011年1月1日开始受理申请。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监察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8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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