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部门、不同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处罚各不同,一般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22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后果: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入小区 、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2.出入小区 、超市、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 ,以冲卡或者其他 *** ,拒不配合 、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 、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 ,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7.疫情防控期间 ,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 、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 ,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 、之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8.疫情防控期间 ,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 ,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10.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 ,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11.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四百零九条,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 、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 ,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的 。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_从事实验、保藏、携带 、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百三十二条_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 ,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 ,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 、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 *** 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
***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市和区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
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 *** 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 ,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八条市和区 、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可以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报市人民 *** 批准后组织实施 。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 ,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 。
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 ,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 、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 ,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 、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 、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 、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 ,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 *** 统一规划 。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 *** 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 、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 *** 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 ,应当建立疫情登记 、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 、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五十八条本法自 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
【释义】本条是对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法律的生效 ,即法律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施行的时间。本法自 1998年1月 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该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法自公布之日至施行前的一段时间内关于动物防疫的所有问题,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仍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本法对施行前发生的有关问题没有追溯力 。本法自1997年7月3日通过至1998年1月1日生效,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动物防疫工作以前一直是依据行政法规和规章 ,今后则要依据法律,对本法的学习 、宣传,尚需一段时间。另外 ,为保证本法的顺利实施,也要求本法从公布到实施留出一段时间,以利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和公民作好必要的准备。
本法执行后 ,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颁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自行废止 。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7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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