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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本文目录

  1.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2.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3. 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暂行规定与解读

一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官方原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 ,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 、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 、停车泊位供给、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 ,报市 ***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家庭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积分排序、轮候等方式取得 。单位 、家庭和个人普通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摇号方式配置 ,单位和个人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轮候方式配置,家庭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通过积分排序方式配置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

公安 、发展改革、科技、经信 、民政 、司法、财政、人力社保 、生态环境、商务、税务 、市场监管、人才工作等 *** 相关部门和区 *** 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负责小客车指标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的资格审核 、 *** 等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行为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通过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指标配置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

各区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在本辖区 *** 对外办公大厅设置小客车指标对外办公窗口,为申请单位 、家庭和个人提供指标申请、信息修改、公证书等相关材料核验 、指标确认通知书打印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年 5月 26日配置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每年 6月 26日和 12月 26日配置普通小客车指标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配置指标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申请配置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 ,获取申请编码。家庭和个人只能申请一个指标,单位申请指标数量,按照本细则第八条规定确定;

(二)申请资格经审核通过后 ,参加指标配置;(三)通过配置获得指标的 ,可以取得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七条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本市的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

业执照,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万元(含)以上;(二)注册地在本市的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万元(含)以上。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额在 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 1个指标,每增加 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个指标 ,但年度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5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年度可以申请 1个普通小客车指标和 1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额 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 1个指标,每增加 50万元可以增加申请 1个指标 ,申请普通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8个,新能源小客车指标总数不得超过 5个。

第九条以家庭为单位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的,家庭申请人包括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 ,总人数不低于 2人 。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配置,并作为将来的指标持有人 。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个人申请资格条件;

(二)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 、子女和双方父母,但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的条件;

(三)所有家庭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名下无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四)家庭申请人如离异 ,且离异时原配偶名下已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 ,则办理配置指标申请登记时离异应当满十年,2020年 6月 1日前已离异的除外;

(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同时再以其他形式申请配置指标;家庭获得指标后 ,所有家庭申请人十年内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申请配置指标;

(六)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

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

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也可以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信息在填报后发生变化的,应当于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申请期内在指定网站上或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申请信息,并会同各审核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申请信息进行核查 。

市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居民、华侨、外籍人员的身份信息和在京居住信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车辆信息以及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的驾驶证件信息;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个人(含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状况和配偶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社会保险缴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纳税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人才工作部门负责审核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信息。

各相关审核部门负责与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复核、指标等数据对接;做好本部门小客车指标相关系统运行维护工作 ,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单位 、家庭和个人可于每年1月1日至3月8日、 8月 1日至 10月 8日提交配置指标申请 。

1月 1日至 3月 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3月 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相关部门应当于 4月 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 ,申请单位、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 ,应当于 4月 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5月 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8月 1日至 10月 8日提交的申请,指标管理机构于 10月 9日归集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相关部门应当于 11月 8日前反馈审核结果,申请单位 、家庭和个人可在指定网站或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查询审核结果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于 11月 23日前(15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相应审核单位应当于 12月 24日前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四条申请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提出复核申请但复核不通过的,不可再次提出复核申请,如需继续申请指标 ,应当重新申请。申请单位、家庭或者个人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但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放弃复核,如需继续申请指标 ,应当重新申请 。

第三章配置指标取得和使用

第十五条个人摇号根据参加摇号的累计次数计算阶梯数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已经累计的阶梯数不变(累计参加摇号 6次以内未中签的,阶梯数为 1;每多参加摇号 6次 ,增加 1个阶梯数 ,以此类推。持有有效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C5)的申请人,额外增加 1个阶梯数)。2021年 1月 1日起,在以前的阶梯数基础上 ,每多参加摇号 2次,增加 1个阶梯数,以此类推 。

第十六条家庭摇号根据每个家庭申请人的积分计算家庭总积分。

家庭申请人积分由基础积分和阶梯(轮候)积分组成。其中 ,家庭主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 2分,其他家庭申请人的基础积分为每人 1分 。家庭申请人已参加普通指标摇号的,按其累积的阶梯数每 1阶梯加 1分;正在轮候新能源指标的 ,按其开始轮候时间距离以家庭为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每满一年加 1分,不足一年的部分按 1年计算,以往参加摇号获得的阶梯数合并加分;以往没有参加摇号或轮候的 ,不加分。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满一年,所有家庭申请人积分各增加 1分。

家庭申请人中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配偶积分)×2+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 。家庭申请人中不包含家庭主申请人配偶的 ,家庭总积分按以下公式计算:总积分=(主申请人积分+其他成员积分之和)×家庭代际数。家庭代际数是指家庭申请人中包含有几代人 ,最多为 3代。

第十七条家庭与个人同池摇号 。家庭总积分和个人阶梯数即为该家庭或个人的申请编码出现在摇号池中的次数,申请编码出现的次数越多,中签率越高 ,但只能中签一次。

第十八条除了配置给单位的指标和营运小客车指标以外,年度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数量的 80%优先向家庭配置,20%向个人配置。家庭申请新能源小客车配置指标的 ,按家庭总积分由高到低排序配置,总积分相同的家庭,以家庭申请人中最早在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注册时间的先后排序配置 。个人申请新能源配置指标的 ,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家庭新能源指标配置有剩余的,向申请轮候的个人配置。

第十九条指标管理机构组织指标配置时,公证机构依法现场予以公证 ,配置结果在指定网站上公布。现场配置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由指标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发布 。

第二十条家庭摇号中签或者积分排序入围的,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对家庭申请资格进行再次联动核查。核查通过的 ,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 ,指标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指定网站和手机短信,通知家庭主申请人在 6个月内办理并提交亲属关系公证书 。公证书可通过指定网站上传或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交。指标管理机构核验公证书后,发放指标确认通知书。逾期未提交公证书的 ,视为自动放弃 。

第二十一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或者通过 *** 方式查询配置结果,小客车配置指标确认通知书可以自行下载打印或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领取,作为指标证明文件。单位未中签的有效编码 ,保留到当年 12月 31日,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保留期满后须重新申请。

家庭和个人未中签的有效编码自动转入下一次指标配置 ,申请信息未发生变化的,申请资格每年审核一次 。家庭申请人员构成如发生变化,属于人口自然增减 、家庭主申请人没有变化的 ,应当及时变更信息,发生其他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个人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变更申请和重新申请均随下一次指标配置进行审核。通过审核后,家庭积分重新计算 ,个人摇号阶梯数和新能源轮候时间不受影响 。单位、家庭和个人主动取消配置指标申请的 ,其有效编码从指标配置数据中删除 。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应当自取得指标确认通知书之日起 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所有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二手车销售发票验证 、车辆赠与公证等相关手续时,应当出示真实有效的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税务部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免税凭证时 ,公证机构办理车辆赠与公证时,应当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经查验后在相应票证背面加盖“已取得指标”字样的印章。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登记和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时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别查验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车辆赠与公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查验的材料和内容。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

第二十三条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新购置小客车的,可以申请更新指标,以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作为更新指标证明文件 。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 ,只能选择其中一辆取得更新指标。

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可以向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配偶、子女 、父母变更或转移登记,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本细则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二)与车辆登记所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存续满一年。第二十四条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可以在车辆办理完成转移、注销登记之后根据需要随时提交更新指标申请 ,不再设置 12个月的申请时限 。2020年 12月 31日前 ,未在 12个月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更新指标的,视为自动放弃。指标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出售、报废小客车转移 、注销登记信息,核对申请人申请信息 ,审核通过后在指定网站发布小客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规定,因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官方网站上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后 ,

办理注销登记的小客车,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时,应当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规定 ,先行缴纳该车辆的全部道路停车费,形成欠费的应当按规定接受处罚。

第二十六条个人已死亡或者单位已注销的,不得由他人代为申请更新指标。

第二十七条单位 、家庭或者个人获得更新指标后 ,应当自取得更新指标之日起 12个月内办理完成车辆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 。

第二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申请人)在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或更新指标时,名下有应当报废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 ,应当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先行办理报废机动车的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名下处于正常登记状态的小客车若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 12个月后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被盗抢状态的 ,可在此后 12个月内申请小客车指标。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在申请指标时须遵守下述规定并承诺:被盗抢小客车若被找回,已取得指标尚未使用的 ,可选择放弃小客车指标或者放弃已找回车辆;已使用指标购置车辆的,

在使用指标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找回的车辆中,仅能保留一辆小客

车。被放弃的小客车在出售或者报废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含家庭主申请人)持立案证明材料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打印小客车被盗抢状态信息凭证 ,持信息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并签署承诺书 。

各区 *** 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将前款相关信息录入到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获得小客车指标。

第五章监督和失信责任

第三十条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职责的相关部门 ,应当根据本细则的分工和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并切实履行职责 。工作人员未按本细则要求履行查验职责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对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和使用指标的行为、 *** 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指标管理机构、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 ***  ,及时受理举报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

第三十二条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确保所填报申请信息真实 、准确 ,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申请小客车指标、严重违反向行政机关承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取消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公布指标作废 、三年内不予受理该单位 、家庭申请人中有过错的申请人、个人提出的指标申请,并由市经信局负责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伪造、涂改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等涉嫌伪造证件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三十三条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 。对于经公安 、司法机关等调查确认有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承租 、出借或者借用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的,由指标管理机构公布指标作废;已使用指标完成车辆登记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撤销机动车登记,指标作废。同时,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指标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小客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 *** 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二)新能源小客车是指纯电驱动小客车;

(三)营运小客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 ”、“租赁客运 ” 、“教练”等的小客车;

(四)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

具有驾驶小客车资格的驾驶证 。

第三十五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个人的 ,因继承发生财产转移的已注册登记的小客车不适用本细则。有关机关依法办理转移登记。

夫妻间办理车辆变更登记、离婚析产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时,婚姻关系存续期满一年且受让方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受让方无需指标证明文件 。

因法院判决 、裁定、调解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 ,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市)转入本市时,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其中涉及因继承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适用本条之一款。涉及因婚姻发生小客车转移登记的 ,适用本条第二款 。

已取得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个人死亡或者单位注销的 ,指标确认通知书无效。家庭主申请人死亡的,可由该家庭的其他家庭申请人代为持有。

因本市法院司法拍卖本市号牌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买人须符合小客车配置指标申请条件 ,竞拍成功后买受人持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指标管理机构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因此获得更新指标。

第三十六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自 2021年 1月 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京交发〔2017〕 332号)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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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阳仔

撰文/阳仔

编辑?/阳仔

校对?/阳仔

审核BOSS/ Mr.孟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

二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是为了控制小客车数量 、改善交通状况、保护环境而制定的政策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总量控制:

北京市对小客车实行总量控制,每年根据城市发展和交通状况制定小客车指标。指标通过摇号等方式进行分配,目的是限制小客车的增长 ,缓解交通拥堵。购车资格:

购买小客车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本市户籍、居住证 、社保缴纳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长期在本市工作、生活的人群能够优先获得购车指标。环保标准:

北京市对小客车的排放标准要求严格,新车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注册登记。环保标准的严格执行旨在减少机动车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有利于环境保护和人民健康 。调控措施:

实行小客车限行、限号等措施,以减少小客车的使用频率。鼓励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方式,如骑行 、步行等 ,以改善交通状况。

三、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的暂行规定与解读

自2010年12月23日我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政策以来 ,在广大市民和在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理解和支持下,我市小客车数量调控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但在实施过程中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为此,市交通委 、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环境保护局、市商务委、市国家税务局 、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单位对《〈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从2012年 1月1日起实施。 2011年全年12期现场公开摇号工作实践表明 ,《实施细则》确定的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在政策实施中可操作性强;小客车指标申请简便,各审核部门并联同步审核 ,高效准确;摇号现场公开、透明,现场抽出6位申请人代表通过计算机摇出6位种子数,再由计算机随机产生指标分配结果;摇号结果可通过互联网 、区(县)办公窗口、12580 *** 等多种渠道查询 ,便捷可靠;中签后指标书下载打印方便,第二日即可办理车辆相关手续 。

2011年度,摇号工作得到了指标申请人的大力支持 ,在公证人员的公证下 ,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共随机抽取了216位申请人代表,还特邀了168位代表到现场观摩,参与摇号工作。每期摇号时都有市监察局的监察人员和公证处公证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 ,整个摇号工作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进行。到2011年12月26日圆满完成了2011年度个人和单位小客车指标配置工作,全年共无偿摇号配置小客车指标245610个(含过期未使用重新配置指标) 。(一)解决新注册企业申请摇号资格问题

随着北京市投资环境的改善,每年都有许多高新技术企业等入驻北京 。为支持新注册企业在京发展 ,使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具有同等申请资格,《实施细则》修订后补充了以下规定:“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 ,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小客车配置指标。”

该条款明确了新注册企业与其他企业的申请指标条件相同:税额标准相同 、编码数的税收额度相同 、每年最多编码数相同。

(二)对个人摇号编码有效期进行了规定明确了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 。“有效编码保留3个月 ”是指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每月25日)起,可自动连续参加3次摇号。

优化和完善申请系统。操作便捷、简明 ,申请人在上网查询摇号结果时,未中签而需要继续参加摇号的,只要点击“确认延期”按钮 ,审核通过后的个人申请编码有效期将自动延长3个月 。3个月后 ,也就是参加了3次摇号后未中签的,只要再次点击“确认延期”按钮,审核通过后也会自动延长3个月有效期 ,以此类推。

(三)修订完善因法院判决、裁定 、调解发生的小客车指标管理问题

为防止极个别人利用法院判决等骗取小客车指标,《实施细则》修订完善后的条款明确了:“因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申请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由外省(区 、市)转入本市时 ,现机动车所有人需提交已取得的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

(四)明确更新指标申请期限为6个月

《实施细则》修订后增加一条:“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后需要申请小客车更新指标的,应当自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出售 、报废日期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完成车辆转移、注销登记手续的日期。

(五)进一步明确年度指标配置额度管理

为避免原《实施细则》第五条解读可能产生的歧义 ,将原第五条修订为:“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 ,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 。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一)新注册企业,以企业成立日期为准,该条款解决了新注册企业当年不能申请配置指标的问题。

新注册企业当年申请配置指标 ,填报税额应为截止到申请日的上月底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 。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 ,按老企业对待,但须在填报纳税额时扣减上年度已中签指标数相应的纳税额 。

系统操作说明:

1、企业申请小客车指标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首页“新购车辆填报”→“企业新购车辆填报 ”,进入企业申请填报页面 ,填报内容增加了“成立日期”。

2 、“单位名称”“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注册号”按照市工商局网站→“企业信用”的相应内容填报。

3、新注册企业填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当年1月1日至申请日上月底 ”期间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 。在下一年度申请配置指标时,按老企业对待,填报的纳税额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的税额 ,但计算可申请编码数时会扣减上年度已中签编码数。

(二)个人申请编码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保留3个月,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确认一次,每次确认后经审核通过有效期在原有效期基础上增加3个月。申请编码在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8日期间可进行之一次确认 ,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往后依此类推 。

系统操作说明:

1、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8日期间申请的经审核通过的编码,有效期截止至2012年4月8日 ,即在此期间不需确认自动连续参加2012年1 、2 、3月份的摇号。在有效期内(即2012年4月8日前)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 ”登录系统后,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按钮为可点击状态 ,点击即可完成操作。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即3个月内)只能点击1次 ,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 。之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7月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 ,往后依此类推。

2、2012年1月9日以后的申请,有效期为审核通过的当月25日至第4个月的8日。在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 ,页面上可见“确认延期 ”按钮为可点击状态,点击即可完成操作 。在一个有效期之内只能点击1次,点击后按钮变为不可点击状态 ,经审核通过后有效期在原基础上再增加3个月。之一次点击确认并审核通过后,有效期截止到第7个月的8日(即再增加3次摇号),往后依此类推。

3、在有效期内未点击“确认延期”的 ,超过有效期后可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页面上的申请状态变为“申请已取消 ” ,同时显示提示信息:您的申请有效期截止到××××年××月8日 ,需要重新参加摇号,请点击“重新申请” 。

(三)申请个人或单位在申请提交后信息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交申请 ,修改相关信息 。

系统操作说明:

进入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取消申请 ”按钮 ,点击后即自动退出登录。再次凭“手机号+密码”登录系统后,点击“重新申请”按钮,即可调出原填报信息进行修改。(一)对出售 、报废车辆申请更新指标设置过渡期 。对2010年12月23日(含)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已出售、报废名下小客车 ,但未提交更新指标申请的,可在2012年6月30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更新指标申请。

(二)名下有应当报废机动车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 ,应在申请参加摇号或申请更新指标前,先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名下应报废机动车的注销手续 。如需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流程,可登录北京缓解拥堵网站“办事指南 ”栏目查看相关内容 ,并可在“政策咨询”栏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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