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0-12时 ,阳江市阳西县报告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在核酸检测人员中发现 。
阳江市委市 *** 、阳西县委县 *** 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迅速开展流调溯源、重点人员排查管控、场所管控等工作。目前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已落实隔离管控 ,根据流调情况已划定风险区域,重点场所已落实管控并进行了终末消毒。
确诊病例:许某,男 ,现住址:阳西县上洋镇沙湖村委会潮路村。11月13日在核酸检测人员中发现,14日阳西县疾控中心复采复检核酸结果阳性,诊断为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 ,已按规定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
行程轨迹:
请与公布的病例轨迹有交集的人员,尽快主动向所在村 、单位等报告,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
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复杂 ,请广大市民坚持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尽量不去人群密集 、空气不流通的场所。如有发热、干咳、乏力 、嗅觉和味觉减退、鼻塞、流涕 、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十大症状,应做好防护措施 ,尽快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期间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2022年11月15日0-12时,阳江市阳春新增1例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在管理重点人员筛查发现。
目前排查出的密切接触者已落实隔离管控 ,根据流调情况已划定风险区域,重点场所已落实管控并进行了终末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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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0-12时,阳江市阳春新增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隔离的密接中发现 。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确诊病例:黎某,男,居住地:阳春市春湾镇新明村委会东风村 ,为11月8日报告的确诊病例的丈夫,11月8日落实隔离管控,11月10日核酸检测阳性 ,已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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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阳江市阳春报告1例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在核酸检测人员中发现。
确诊病例:吴某 ,女,现住址:阳春市春湾镇新明村委会东风村 。11月7日在核酸检测人员中发现,8日阳江市疾控中心复采复检核酸结果阳性,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例 ,已按规定闭环转运至定点医院隔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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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国庆假期健康提醒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人员流动将会增加,疫情传播的风险随之增大。阳江疾控提醒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请广大市民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倡导就地过节 ,做好防护,远离疫情风险 。
一、倡导就地过节
建议广大市民就地过节,尽量减少跨市出行。避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县 ,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地市。中高风险区所在县人员限制出行,确需出行的须持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绿码 ”。
二、合理安排出行
出行前,可提前到“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了解目的地中高风险地区情况和相关防疫政策 ,合理安排出行 。
三 、出行落实防控要求
请广大市民乘坐飞机、高铁、列车 、跨省长途客运汽车、跨省客运船舶等交通工具时,需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入住宾馆、酒店和进入旅游景区,需持有健康码绿码和72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到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参观时,遵循“ *** 、预约、错峰”要求 ,配合测温、健康码查验,主动扫“场所码” 。
四 、做好健康管理
阳江市对国内涉疫区域的来阳人员实行相应健康管理措施。对7日内有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阳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对7日内有疫情中风险区旅居史的来阳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对7日内有低风险区旅居史的来阳人员,抵阳后落实3天内进行2次核酸检测。
国庆假期及前后 ,建议所有跨省、跨市出行抵阳后“落地检 ”,主动开展“三天两检”核酸检测,并做好健康监测 。建议返阳后一周内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五、做好个人防护
请广大市民保持高度防护意识 ,务必做好“戴口罩 、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少聚集”等个人防护措施。密切关注自身及家人的身体状况,如出现发热、干咳 、乏力、嗅觉味觉减退、咽痛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时 ,尽快到医疗机构就诊排查 。核酸检测结果出来前,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以上内容来源于2022年9月26日阳江健康发布的《阳江疾控:周边城市有新增 ,相关人员请就近尽快检测核酸并报备!国庆期间倡导就地过节!》
一、落实个人防控责任。
请持续关注国家、省 、市官方发布的疫情防控动态信息,不信谣、不传谣,更不能造谣 。积极配合各地健康排查、健康码查验 、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出入公共场所时自觉佩戴口罩 ,并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配合场所的防疫检测。
二、坚持做好个人防护。
少聚集,不扎堆 ,养成戴口罩、勤洗手 、常通风、“一米线 ”等良好生活习惯 。每日进行自我健康监测,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 、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 、咽痛、结膜炎、肌痛 、腹泻等不适症状时,要及时就医 ,进一步诊治。在没有接种禁忌症的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接种新冠病毒疫苗。
三、合理安排假期出行 。
出行前认真查询目的地的疫情风险状态及防控政策,合理制定假期出行计划 ,及时向学校报备。不到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县,非必要不前往中 、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其他县,倡导师生员工就地过节 ,减少外出旅行和探亲访友。出现发热、健康码“黄码”等人员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时,寒假期间有出川旅居史的师生需持开学报到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返校。
有疫情,11月20日珠海疫情最新消息昨日本土新增2+5
11月19日0-24时 ,全省新增本土确诊病例281例(广州200例,深圳6例,珠海2例 ,汕头1例,佛山7例,韶关1例 ,梅州1例,中山1例,阳江5例 ,湛江11例,肇庆44例,清远2例);新增本土无症状感染者8381例(广州8234例 ,深圳10例,珠海11例,汕头1例,佛山48例 ,韶关2例,河源1例,东莞11例 ,中山3例,阳江5例,湛江19例 ,肇庆25例,清远6例,揭阳5例);另有876例本士无症状感染者转确诊病例(广州850例 ,珠海5例,东莞19例,茂名1例 ,清远1例)。全省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8例(广州4例,深圳11例,珠海2例,汕尾1例);新增境外
输入无症状感染者18例(广州3例 ,深圳9例,佛山1例,惠州1例 ,东莞4例);另有3例境外输入无症状转确诊病例(广州3例) 。
阳江是广东省辖地级市,珠江口西岸都市圈城市,位于广东省西南部 ,紧邻珠三角,扼粤西要冲,东邻江门 ,西连茂名,南临南海,北接云浮。
阳江市养犬管理条例
之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 ,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
第三条各级人民 *** 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 、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 ,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 、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 ,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 、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 、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 、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 *** 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 ,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 ,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 *** 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 *** 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
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 ,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 、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
第七条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 ***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活犬、犬肉 、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
第九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 、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 、牌机关 ,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 。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 *** 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 ,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 、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 ,当地人民 *** 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 ,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 。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 ,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 、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 ,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 ,由管理部门没收证 、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 ,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 。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罚款更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 ,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 。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 ,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 *** 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第十七条各市 、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6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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