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疾病在以下情况下隐瞒不报的 ,可能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在疫情防控期间 ,明知自己有不明原因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且近两周内有疫区旅行 、居住史或有与其他已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史2、在社区(村委会) 、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员调查询问时,或在医生问诊时 ,对上述症状或对自己的旅居史、接触史等情况不做如实说明,后被确诊为疫情感染病人、在没有接受隔离治疗或未自行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情况下,肆意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 。
法律依据: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条故意隐瞒、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 ,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安徽肥西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因两人在疫情期间刻意隐瞒武汉行程,导致多人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及大量密接人员被隔离观察。以下是案件详情:
案件背景与核心事实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与王某某驾车前往武汉市送货 ,次日到达湖北省仙桃市探亲 。1月23日,二人听闻武汉可能封城后立即返回肥西县家中。关键违法行为包括:
未主动报备:未按国家防疫规定向社区登记行程,拒绝执行居家隔离措施。
刻意隐瞒行程:社区干部核查时 ,刘某某否认到过武汉;王某某1月25日出现症状就医时,也未告知医护人员其武汉行程 。
违反隔离规定:二人未居家隔离,反而参加亲戚聚会 ,导致5名亲属确诊感染。
社会危害扩大:其行为引发相邻村民组、卫生站及小区内多人被居家隔离和医学观察。2020年2月2日,王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后两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法律认定与判决依据肥西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 ,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 、控制措施,造成新冠病毒传播及多人确诊、隔离的严重后果,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罪名成立理由: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两被告人行为与疫情扩散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量刑考量因素:
犯罪情节:隐瞒行程 、违反隔离规定、导致多人感染及社会资源浪费。
社会危害:疫情初期防控压力巨大,其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
量刑情节:两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法院结合其悔罪态度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与意义
具体判决:
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
司法意义:
警示作用:彰显法律对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强化公众对防疫措施的遵守意识 。
社会影响:案件发生于疫情初期,判决结果为后续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 ,助力维护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件启示
个人责任:疫情期间主动报备行程 、配合隔离是公民法定义务,隐瞒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
社会共治:公众需理解防疫措施的必要性,避免因个人疏忽或侥幸心理导致疫情扩散。
法律威慑:司法机关依法严惩涉疫犯罪 ,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凡发现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行为的,均可举报:
(一)不按规定报告或登记个人信息 、测量体温,隐瞒病情的行为;
(二)不按规定报告到过或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例等重点管控人员、参加过聚集性活动 、出入过公共场所等真实行程、活动轨迹的行为;
(三)明知自己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 、无症状感染病例或密切接触者 ,故意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传播传染病的行为 。
二、举报途径
举报采取 *** 举报方式。
举报 *** :12320。
三、举报要求:
(一)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 、歪曲事实 ,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泄漏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确诊病例8:
孙某某 ,女,58岁,现住清河县坝营镇东洪河村 ,系确诊病例3田某某的妻子。
2月19日9:00到辛集村千里鹤蔬菜店购物,下午在薛某家打麻将 。
2月20日白天在家,晚饭后散步。
2月21日 、22日、23日上午在家,下午在薛某家打麻将。
2月24日9:00去辛集村千里鹤蔬菜店购物 ,下午在薛某家打麻将 。
2月25日上午去任某家中送成品贴花。
2月26日、27日上午在家,下午在薛某家打麻将。
2月28日白天在家,晚饭后去临西县东枣园镇张庄村公共浴池洗澡 。
3月1日上午9:00到辛集村东辉超市购物 ,下午在薛某家打麻将。
3月2日下午16:00作为田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3月4日在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 ,结果呈阳性,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
3月5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9:
张某某 ,男,32岁,现住清河县葛仙庄镇袁宋庄村 ,系确诊病例1张某某同村居民 。
2月26日8:02到福记好粥屋吃饭,8:10到洪章机械设备厂上班,8:41到双城集通达加油站,9:08到简家那修东西 ,10:55返回洪章机械设备厂,20:30到母亲家中拿奶粉,20:58到华平超市购物。
2月27日8:00到洪章机械设备厂上班。
2月28日8:05上班 ,19:57到华平超市购物后回家。
3月1日8:00上班,18:20到华平超市购物 。
3月2日7:47上班,15:00到嘉依海鞋服商场购物 ,17:43到华平超市购物。
3月3日在对封控区核酸检测筛查中,结果呈阳性,
3月4日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 ,
3月5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10:
张某,男,11岁 ,现住清河县园丁苑小区,系确诊病例5张某某的儿子 。
2月19日10:00到宏毅路涵顺通讯手机门市购物。
2月20日、21日在家。
2月22日早上到冀南阳光小学进行核酸检测后回家 。
2月23日至27日在家。
2月28日上午到冀南阳光小学第二次核酸检测,10:30与其父亲到德深文体购物。
3月1日 、2日在冀南阳光小学上学 。
3月3日19:30作为张某某的密切接触者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3月4日下午13:12在集中隔离点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
3月5日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确诊病例11:
王某某,男 ,12岁,现住清河县王官庄镇田家村,系确诊病例2王某某的儿子 。
2月26日12:39跟随母亲到王官庄镇安徽正宗板面馆就餐 ,12:54到福洲超市购物。
2月27日12:07在王庄红绿灯路东购买烧饼,12:39在老何拉面馆就餐。
2月28日跟随母亲到姥爷家聚餐,晚上回家。
3月1日到王官庄小学上学 。
3月2日上午跟随其母亲到王官庄三村宇轩汽配厂 ,中午12:00左右到老何拉面店吃饭,12:50左右回厂写作业,下午14:00左右接到排查通知跟随其母亲回到田家村家中 ,居家隔离。
3月3日下午作为王某某密切接触者,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集中隔离点,
3月5日早上7:00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随即由负压救护车转运至市定点医院,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与以上确诊病例活动轨迹有交集的人员,请严格做好以下防控措施:
一、主动向所在社区、工作单位报备相关情况 ,尽快开展核酸检测,按要求配合做好各项防控工作;
二 、切实做好个人防护,不要外出;
三、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 ,立即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中途不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并向就诊医疗机构如实报告旅居史和接触史 。如隐瞒不报 ,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提醒广大居民不必恐慌 ,做到不信谣 、不传谣、不造谣,继续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 、不聚集 ,主动接种新冠疫苗。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5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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