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0—24时 ,日照市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确诊病例刘某某,男,48岁 ,莒县人,长期在安哥拉工作 。2020年12月21日从安哥拉到德国,12月23日抵达沈阳 ,在沈阳集中隔离观察14天,期间两次核酸检测均阴性。2021年1月7日自沈阳乘飞机到达日照山字河机场,由专车接至莒县集中隔离酒店 ,1月8日核酸检测阳性,市疾控中心复核阳性。经市专家组评估,确认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普通型 。
经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定密切接触者5人 ,均为闭环管理同车人员,已落实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措施。
急寻与确诊病例同一航班人员!
2021年1月8日,日照市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现寻找与该确诊患者乘坐同一航班乘客 。
该患者2021年1月7日12:20自沈阳乘坐G52760航班于14:10到达日照山字河机场。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请乘坐该次航班的乘客尽快前往所在社区进行健康报备,如有发热 、咳嗽等症状的人员尽快到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接受报备的社区、发热门诊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尽快将信息直报日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邮箱:rzscdccfk@rz.shandong.cn
*** :0633—7965028
五 、报名办法和程序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一)网上填报基本信息
1.考生上网填报基本信息
考生可任意选择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上网填报、修改及查询本人信息。填报过程分为登录、查看提示信息 、输入并提交保存信息。修改和查询与填报过程相同。考生要认真核对本人填报的信息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姓名、地名等信息项中如存在字库中没有的汉字,以拼音(半角大写字母)代替。
网上报名网址为:
2.选择报考科类(类别)和外语考试语种
春季高考分为19个专业类别,分别为农林果蔬、畜牧养殖 、采矿技术、土建、机械、机电一体化 、电子电工、化工、服装 、汽车、信息技术、医药 、护理、财经、商贸 、烹饪、旅游服务、文秘服务 、学前教育 ,考生必须选择报考专业类别(各类别涵盖专业范围见附件2)。
只报考“3+4 ”转段的考生选择“3+4转段”按钮;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的考生选择“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 ”按钮,并依据所学专业选择春季高考19个专业类别中的1个 。
夏季高考报考科类分为文史、艺术文、体育、理工 、艺术理,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报其中一类。
夏季高考艺术文类的文化考试科目与文史类相同 ,体育类及艺术理类的文化考试科目与理工类相同。考生可在英语、俄语、日语 、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中选考一门外语,并在报名时注明 。选考语种不受科类的限制。
3.选择是否参加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
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包括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
高校专项计划是指重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主要招收边远 、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实施区域见附件3) 。申请该计划的考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山东省高校专项计划实施区域的农村 ,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符合当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地方专项计划是指山东省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由山东省组织实施,安排一定数量的省属重点本科高校招生计划 ,专门招收山东省52个省财政困难县的农村考生(实施区域见附件4)。申请该计划的考生为具有实施区域农村(农业)户籍及困难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农村应届、往届学生 。
考生首先选择“是否参加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选择了参加农村学生招生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再选择“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或“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如果同时在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内,则也意味着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不需再选择“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在地方专项计划实施区域内的考生,如果不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只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只能选择“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和符合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 ,网上报名时须分别下载系统生成的《重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5)和《山东省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6) 。
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有关实施区域和政策执行2015年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规定,2016年如有变化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最新文件为准。
4.选择是否参加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招生
春季高考应届毕业生,若符合技能拔尖人才报考条件 ,可选择是否参加技能拔尖人才招生(按技能拔尖人才录取时,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成绩不计入总分)。
5.春季高考与夏季高考可兼报
春季高考科目采用“知识+技能 ”模式,“知识”部分考4科,为语文 、数学、英语及专业知识;“技能”部分考专业基本技能 。
只报考“3+4”转段考生的文化基础考试科目为春季高考的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兼报“3+4 ”转段和春季高考的考生除参加上述三科考试外 ,还要参加所选报春季高考专业类别的专业知识考试和技能测试。
夏季高考科目采用“3+综合”模式。“3”指语文 、数学、外语3个科目,其中,数学分数学1(适用于文史方向)和数学2(适用于理工方向);“综合 ”指综合科目 ,分综合1(适用于文史方向)和综合2(适用于理工方向),综合1包括政治、历史 、地理3个科目,综合2包括物理、化学、生物3个科目 。
考生可以根据本人情况在报名时选择参加春季高考或夏季高考 ,也可两者兼报。兼报时要登录相应的报名系统,按各自的程序完成报名手续。
6.其他
单考单招类别(含保送生 、运动训练及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一级及以上高水平运动员、职教师资 、特殊教育、技校单招、高职院校单招)考生也要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报名 。
残疾人考生网上报名时首先选择本人残疾类别(共八个类别,分别为视力残疾 、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 、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 ,考生选择其中的一项),然后选择是否申请提供夏季高考合理便利条件。凡申请提供合理便利条件的考生须在参加高考统一体检时向县招办提交《残疾人报考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见附件7)
(二)报名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
考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内容包括确认身份、资格审查 、采集照片和指纹信息、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签字确认等。
1.确认身份
要将考生本人与其身份证 、户口簿及网上填报信息进行比对 。要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读取二代身份证信息 ,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签发机关等。比对时如发现不符之处,要进行修正 、确认,最终使其一致,否则不能通过现场确认。
2.交验相关证件、证明材料
(1)高中段学校毕业证书及相关材料。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市、县(市 、区)教育局普(基)教科提供的信息核查认定身份;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根据市、县(市、区)教育局职教科提供的信息核查认定身份;应届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技工学校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核查认定身份;
(2)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现役军人须持军人证);
(3)非应届毕业生需持单位或街道(村民委员会)报考介绍信参加确认 ,介绍信须注明考生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政治面貌、毕业学校及时间、所在单位对其报考的意见等;
(4)申请提供夏季高考合理便利条件的残疾人考生参加现场确认时还须提供本人的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复印件;
(5)同等学力报考者按教育部规定办理 。
3.采集照片及指纹信息
通过身份确认的考生需采集本人数字照片及指纹信息,具体操作按《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考报名现场确认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及要求》(见附件8)执行。
4.特殊考生登记
申请高考照顾政策的考生按照附件9的内容进行登记填报,2016年实际执行的照顾政策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最新出台的正式文件规定为准。
符合照顾条件的特殊考生 ,在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时须携带相关证明 、证书等原始材料及复印件1份,由县招办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考生要填写《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考(夏季)特殊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0),经就读中学和县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 ,连同证明、证书复印件交县招办。
5.技能拔尖人才考生登记
技能拔尖人才考生,在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时须携带相关证明、证书等原始材料及复印件1份,由县招办审核验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相关考生要填写《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考(春季)技能拔尖人才考生申请表》(见附件11) ,经所在单位或就读学校审查盖章后,连同证明 、证书复印件交县招办 。
6.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考生登记
符合高校专项计划或地方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须在确认现场由本人在《重点高校农村学生单独招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或《山东省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表》上签字并按手印(父母或监护人可在现场确认前完成签字按手印)后交县招办。县招办办理登记手续,并分高校专项计划和地方专项计划两个类分别按考生号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归档保存(小号在上) ,有关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7.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考生在认真阅读《考生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 。
8.签字确认
考生在核对本人信息准确无误后,需在《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夏季高考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测试报考证》或《山东省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普通高考(春季)报名信息确认单及专业技能考试报考证》上签字确认。
(三)网上缴费
考生应按照规定缴纳报名费及考试费。春季高考和夏季高考兼报的考生需分别缴费 。春季高考技能考试费、夏季高考体育专业测试费同时缴纳。只报考“3+4”转段的考生无须缴纳春季高考技能测试费,兼报3+4”转段和春季高考的考生须缴纳技能测试费。
考生应在信息确认通过后进行网上缴费。未在规定时间缴纳报名费及考试费的考生将视为自行放弃报名及考试资格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不予编排考场 。
(四)其他
报考少年班的考生应参加夏季高考网上报名 、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网上缴费。信息审查及现场确认时要交验第二代身份证、招生高校发放的准考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香港、澳门单独招生高校的考生按照夏季高考报名程序办理 。
六 、考生报名的资格审查
市招生考试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名资格审查的实施细则或办法。县招办负责报名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市招考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 。各市加大对各类考生学籍审查力度,尤其要防止非应届毕业的高中段在校生和普通高校在校生变换身份报考。要加大对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普通中专 、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中等学校应届、往届毕业生的学籍 、学历审查力度,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要求 ,加强对考生户籍的审查,对非我省户籍考生,要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 。
春季高考技能拔尖人才考生 ,获技能大赛奖项的须交验获奖证书及应届毕业生证明;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并获得县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同等荣誉称号的交验高级工职业资格证、劳模证件(同等荣誉称号必须是文件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施行,考试作弊纳入刑法适用范围,考试作弊行为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各地要加强对考生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从根源上消除考生作弊念头,防止舞弊行为的发生 。
你的不用补缴14年——只要今年交1000元从55岁生日的第二天就可以领280元了!仔细看下文件!你母亲领不到我就从此不在知道出现!
你的情况和我的差不多,只要从今年起不间断地交钱到55周岁就可以拿了!至于交七千多能拿多少我也想知道 ,按文件的计算公式算不会有很多!
仔细读下下面的文件!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为确保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 ***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8〕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 ,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 ,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 。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日—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 ,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 ,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 。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 ,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更低缴费标准为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更高缴费不得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更低缴费标准和更高缴费标准。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 ,需要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以下简称延期缴费),缴费标准不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
三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一)个人账户资金(责任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
(二)调剂金:超过应计个人账户利息以外的增值结余,参保人员亡无继承人时支付丧葬费后的余额等资金。
(三)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 *** 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四 、个人账户计息
个人账户资金在积累期内参考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实行分段计息,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从缴费的次月开始起息 。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调整时,个人账户从当年7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积累期内遇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调整时 ,个人账户从次年1月1日开始按新的利率计息。半年内银行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调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调整的利率计息。
五、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 ,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 ,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 、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之一款第1、2项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 ,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 。
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分段计发。
2004年7月1日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8.8%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
2004年7月1日之后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2008年1月1日前缴纳的保险费按5%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2008年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完时,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剂金支付;调剂金支付完时,由财政资金拨补 ,至被保险人亡时止。
2、基础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是在参保人领取待遇时由 *** 补助的财政性资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 。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二)一次性养老待遇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七、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 ,持专用存折、户口本 、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 。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人员,确认享受的一次性养老待遇。
(二)社保所将参保人员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专用存折账户信息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区县经办机构 。
(三)区县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 ,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领取年龄的次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在其满周岁的次月 ,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 ,将一次性养老待遇拨入其专用存折。
(四)区县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底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清算、转移等情况,编制次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区县经办机构编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 ,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
(五)区县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领取人员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 、公费医疗信息系统数据库、老年保障数据库进行数据比对,了解掌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 、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老年保障待遇等待遇的情况,确保基础养老金发放及时准确。
八、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 ,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 ,只转移保险关系。
(三)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 ,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九 、保险制度的衔接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经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 。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 ,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二)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前,其缴纳的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受缴费年限的约束 ,达到领取年龄时享受基础养老金;其缴纳保险费预期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未达到本区县2008年1月农村更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 。
参保人员2007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照2008年本区县更低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不足一年的缴费年限不视同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三)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以下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992年的更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折算缴费年限3个月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
2、1993年—1998年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的更低缴费基数(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缴费比例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 ,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3 、1999年(含1999年)以后缴纳的保险费,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相应年度自由职业人员的更低缴费标准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当年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最多为12个月,折算的缴费年限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折算。
4、当年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剩余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下一年度的缴费 ,继续折算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
(四)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并按以下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1、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在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6个月内 ,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户籍所在区县经办机构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超过领取年龄6个月以上,将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待遇转入区县经办机构的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 ,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 ,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2 、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年龄的人员 ,应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达到领取年龄时 ,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规定的人员,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 ,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在达到规定当年生日的次月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更低缴费标准 ,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后,计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五)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六)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 ,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按照本人意愿,可继续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剩余资金 。
(七)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缴费的人员 ,又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 、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达到领取年龄时,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 ,可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也可一次性清退个人账户资金;不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 ,其待遇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
十、清算
(一)2008年12月31日前没有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清算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 。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 ,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十一 、个人账户继承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亡的 ,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 ,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 ,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
十二、其他
(一)已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 ,停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从拘役 、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的次月核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关于印发〈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劳社农发〔200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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