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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 、县(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各工作组、专班 ,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集中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规范和要求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162号)、《关于动态调整“龙江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1〕226号) 、《关于建立风险人员排查长效机制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2〕2号)和《关于精准做好2022年春运期间群众返城返乡出行等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黑疫指办发〔2022〕25号)等有关规定,市指挥部决定,对我市风险人员管控措施及“龙江健康码 ”赋码转码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管控措施。
(一)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 、4、7、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2 、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或适当增加检测频次〔间隔≥24小时〕)”的管控措施。
(二)对次密切接触者,实行“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在第1、4、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7天居家健康监测(在第2 、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或适当增加检测频次〔间隔≥24小时〕)”的管控措施 。
二、关于风险人员“龙江健康码 ”赋码转码。
(一)对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龙江健康码”赋红码。
(二)对实施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龙江健康码”赋黄码 。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三)对入境返哈人员居家健康监测期间“龙江健康码 ”赋黄码。
一、将离哈人员需持48小时内两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调整为48小时内一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二 、市民群众进入经营场所和单位、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 ,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 、戴口罩”(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无需测温),查验“龙江健康码”绿码,不再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
三 、扎实做好哈达、龙园、农都 、润恒、红旗五大农产品批发市场疫情防控工作 ,进入人员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 、戴口罩 ”,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防疫要求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四、市民群众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需严格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 ,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对于3岁以下婴幼儿可免于核酸查验,仅查验陪诊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于急危重症患者,不得因无核酸结果拒诊或延误救治,可在进行紧急救治同时进行新冠抗原及核酸检测。
五 、各区县(市)要按照就近就便原则 ,合理设置核酸采样点,方便市民群众“愿检自检”需求 。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之一条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 ,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
1、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牡丹江市、佳木斯市 、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 、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 、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因此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 ,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 ,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 ”落户政策。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 ,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目前,哈尔滨市城区总人口已达480万人 ,四个主城区人口达350万人,综合承载能力压力相对较大,需要适当控制;非主城区人口相对较少 ,可适当放宽落户条件。同时,积极建立和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 、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 、为经济发展所做贡献等为主要指标 ,合理设置积分,使达到规定分值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城区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
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管理,推动人防工程建设 ,确保人防工程战时防空和平时使用效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隐蔽、人民防空指挥 、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建设和使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部门)统一调配使用。第五条市人防部门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区 、县(市)人防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
计划、规划、建设 、公安、财政、物价 、市政、环保、土地 、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第二章人防工程的建设第六条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 ,由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 *** 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防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单建式或者复建式新建、扩建 、改建人防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人防部门批准,列入人防工程建设计划 。第八条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不低于其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其中 ,十层以上(含十层)或者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下(含3米)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占地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第九条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审批 。人防部门审批后 ,规划、建设部门再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第十条新建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防护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设计,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计标准。第十一条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图纸,必须报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 ,设计单位不准出施工图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 ,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承担人防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相应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第十四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并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人防部门负责对人防工程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人防部门进行验收。未经人防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建立人防工程档案,积累技术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人防部门存档 。第十七条人防工程的规划 、设计、建设、施工和使用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依法保守人防工程的秘密。第三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十八条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经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批准 ,并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县(市)人防部门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150平方米的;
(二)受地质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困难的;
(三)建设地区原有人防工程已经饱和的。第十九条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不超过省规定的上限收取 ,用于按照规划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市 、县(市)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 ,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第二十三条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责任划分:
(一)市人防部门负责市属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二)区、县(市)人防部门负责辖区内除本条(一)项规定外的公共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三)单位建设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四)各类专用工程、平战结合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建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应当接受市 、区、县(市)人防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并有责任向市 、区、县(市)人防部门报告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
本文由小金于2026-03-05发表在金层网,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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