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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疫情防控中心(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怎么样)

一 、邢台市清河县疫情防控有哪些具体措施

1、全县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幼儿园停止一切线下教学活动及培训,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线下聚集活动。具体恢复时间视疫情形势另行通知 。

举报 *** :5530601

2 、餐饮单位禁止举办一切群体性就餐活动。严格单间开放数量 ,单间开放数量不得超过单间总量的50%。大厅减少桌椅摆放,餐桌实际使用数量不超过平时的50%,注意桌位间距 ,餐桌之间距离不小于1米,不安排非同行顾客同桌就餐,提醒顾客缩短就餐时间 ,做到一客一消毒 。推广分餐制,设立公勺公筷,做到“一菜一公筷、一汤一公勺 ”或者“一人一公筷、一人一公勺”。

举报 *** :8160046

3 、强化对文旅经营场所管控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文化娱乐场所 ,按照省市县疫情防控部署要求暂停开放 ,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8月9日起,各A级旅游景区、网吧、歌厅等场所进行停业自查自纠,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 ,视情况确定开放时间 。文化执法局将持续加大对全县文旅场所摸排和督查力度,对违反疫情防控相关措施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整顿。

4 、暂时关闭县图书馆 、未成年人图书馆、城市书屋、文化馆

清河县疫情防控中心(动物疫病防控中心怎么样)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清河县文化馆8月9日起暂时关闭 ,线下展览 、多功能厅、排练厅、合唱室等功能厅室暂停提供服务,文化馆公众号线上课堂等文化活动正常进行。

清河县图书馆 、未成年人图书馆、城市书屋暂停到馆读者服务和各项线下活动,清河县图书馆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服务正常开展 。

5、暂停旅行社及服务网点经营活动

8月9日起 ,全县所有旅行社暂停经营一切旅游业务 。所有旅行社暂停组织团体 、散客出行,暂停接待任何外来旅行团;旅行社服务网点暂停一切招揽、咨询业务。

举报 *** :0319-5538916

二、邢台清河县五一进出防疫政策(邢台市清河县疫情防控)

清河县五一出行/来返政策

一 、倡导“五一”期间就地过节

为避免您往返途中感染病毒风险,我们倡导在外经商、务工、学习 、生活的清河县籍居民今年“五一 ”期间不返乡。在清广大居民要主动劝导在外亲属尽量留在当地过节 ,减少人员流动,降低感染风险,平平安安过“五一” 。

请确需来清的人员提前3天向所在村 、小区分包责任单位、工作单位或居住宾馆报备 ,落实相应管理措施。所有来清人员须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抵达后在24小时内再次进行核酸检测,结果出来之前,请自觉居家不外出 ,做好个人防护,不参加聚集活动、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 、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非必要不外出

倡导广大居民“五一”期间在清河县内就地过节 。

确需外出的,要密切关注目的地和沿途地区风险等级 ,不去14日内有疫情的地区旅游、探亲 、访友,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采取“两点一线 ”方式出行 ,减少途中停留,正确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 ,做好旅途、就餐、住宿等过程中的个人防护。

返回前,要按照来清人员的管理要求和实际行程,严格落实核酸检测及相关管控措施。

三 、邢台清河县货车司机疫情防控政策(邢台市清河县疫情防控)

关于对隐瞒行程大货车司机从严从快查处的通告

一、严格来返清大货车行程报备

1、本地大货车离清前 ,提前向居住地或车籍属地镇 、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车号、司机及同乘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 *** 、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证明 、目的地、行驶路线、计划离清和返清时间等信息 。

2 、本地大货车返清时,提前24小时向居住地或车籍属地镇、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报备,同时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行程码、健康码绿码并测温正常后返清。由中高风险及重点疫区返回的 ,必须提前至少24小时向居住地或车籍属地镇、社区服务中心 、经济开发区报备车号、司机及同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 、联系 *** 、行程路线、返清时间、健康码 、行程码及核酸证明等信息,抵清后由属地镇、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点对点接回,落实核酸检测 、隔离管控、健康监测等相应防控措施 ,实现闭环管理。

3、外地大货车来清时,提前与目的地企业对接,由目的地企业至少提前24小时向属地镇 、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报备路线、时间 、司机及同乘人员姓名、车号、身份证号 、 *** 号码 、健康码、行程码及核酸证明等情况 ,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行程码 、健康码绿码并测温正常后来清,由属地镇、社区服务中心、经济开发区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落实来清后全程健康管理和管控措施 。

二 、加大来返清大货车司机排查力度

1、县交通运输部门 ,牵头依据上级部门发布的重点疫区名录,每日利用第三方北斗平台采集并向各镇、社区服务中心 、经济开发区推送重点疫区返清大货车及司机信息落实属地管控措施。

2、各镇、社区服务中心 、经济开发区要全面排查掌握辖区内来返清大货车情况,落实属地干部包联责任和管控措施 ,并及时向县防控部门报告。

3、各企业、商超 、市场 、酒店、仓储、园区 、场站等货车进出场所和单位 ,要主动落实防控责任,加强进出货车信息采集和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定期对接报送数据,确保管控到位 。

4、各交通卡口要加大对来返清大货车排查力度,做到逢车必查、逢车必问 、逢车必登记 ,对中高风险区来返清车辆实施劝离,不愿返回或离开的,由县防控部门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 。

三、从严从快查处故意隐瞒行程行为

1、县交通 、公安、卫健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 ,通过卡口、巡查等方式,组织对通过使用多部手机 、冒用他人行程码等隐瞒行程的大货车司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做到“六必查” ,即卡口发现必查、群众举报必查、体温异常必查 、行程卡异常必查 、途径疫区必查、数据轨迹不一致必查。

2、要严格大货车行驶轨迹和行程卡信息比对,通过高速公路通行数据 、手机漫游数据、车辆北斗定位数据等核查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情况立即交由县防控部门落实管控措施。

3、加大打击力度 ,对擅自关闭北斗系统或人为故意致使运行轨迹中断的 ,按照隐瞒行程移交县交通部门处理;对隐瞒行程 、伪造行程的大货车司机和同行人员交由县公安机关立案调查,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相关人员及所属企业一并追究责任 。

四、邢台清河县关于公众落实疫情防控法律责任的通告一览

清河县关于公众落实疫情防控法律责任的通告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出入小区、超市 、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配戴口罩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出入小区、超市 、菜市场、酒店等有关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 ,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3.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 ,以冲卡或者其他 *** ,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4.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 ,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 、采样 、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5.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拒不配合封控管理,违反《健康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 ,擅自外出、聚集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 、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6.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 、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 ,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8.疫情防控期间,在家庭住所开设辅导班、棋牌档、麻将室,违规售卖感冒发热药品等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9.集中隔离结束后 ,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10.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 、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11.在预防 、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 ***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12.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 ,经劝阻无效的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威胁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3.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暴力 、威胁 ***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疫情调查工作的 ,可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14.疫情期间,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涉嫌违反国家在预防 、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

1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 ,乱扔口罩 、防护服等医疗防护用品等,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疫情防控规定 ,随意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防护用品、器材、医疗生活废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可能涉嫌污染环境罪 。故意投放新冠肺炎病原体 ,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涉嫌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

1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一款规定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 ,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

17.在疫情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将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8.具有发热 、干咳 、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 、流涕、咽痛、结膜炎 、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 ,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 ,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

19.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以危险 *** 危害公共安全罪,将依照《刑法》之一百一十四条、之一百一十五条之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20.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之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将以生产 、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1.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 ,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 ,具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22.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 ,在 *** 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 ,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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