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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给上海的政策,中央给海南五大政策

一、上海市支内职工回沪后的相关住房政策

上海市支内职工回沪后的没有相关住房政策 ,但上海市支内支边人员退休回沪后有帮困补助 。

本次出台的调整帮困补助标准的新措施包括两大部分:

一是调整普惠补助标准。将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月养老待遇低于2000元的,原每人每月生活补助60元调整为100元;将原“春节 ”每人每次节日补助200元调整为300元;“五一劳动节” 、“国庆节”节日补助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是调整对养老金偏低的人员实行分档补助的标准 。以本人养老待遇为依据,对月养老待遇偏低的人员每人每月实行分档帮困补助 。同时明确 ,调整后的帮困补助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据测算 ,补助标准调整后,市、区(县)两级财政将增加1.44亿元的核拨经费,享受分档帮困补助对象将从5.8万人增加到7.5万人。

扩展资料:

上海市支内职工回沪后的帮困补助的申办条件:

1、本市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一是原本市常住户口 ,1979年1月底之前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

二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 。

中央给上海的政策,中央给海南五大政策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2 、上述人员的外省市籍配偶应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一是上述对象的原非本市户口 、非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配偶;

二是报入本市常住户口或按规定已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

三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享受外地社会保险待遇。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总工会——本市调整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人员

二、上海五大新城落户新政策2022

No.1《上海居住证转户口》政策内容依据: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发〔〕12号版适用对象拥有上海市居住证,并持证7年、缴纳社保满84个月者;拥有《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或2倍以上社保;拥有上海市房产者。(本项条文里没有强调必须拥有本市房产 ,不过没有的话,基本批不了)最近连续3年社保高于上海社平工资2倍 、或个税高于同行业中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申办者可不需要职称 。注:居转户跟居住证120分无关,居转户只需持居住证满7年 ,社保满84个月,有职称即可备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以无职称):(1)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 ,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2)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更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 ,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5、无违反国家及上海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激励条件同时,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1、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 ,或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 ***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可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2 、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3、最近连续3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 ,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 、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更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 ,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No.2非沪籍应届生落户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评分指标包括:更高学位和学历、毕业学校 、学习成绩 、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用人单位要素分等。今年进沪就业申请户籍的标准分为72分 。下附详细的评分标准(请在下面滑动查看)标准分为72分毕业生要素分基本要素1.更高学位、学历博士 、研究生27分硕士、研究生24分士、本科生21分2.毕业学校之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原“985工程”建设高校 、在沪原“211工程”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其它原“211工程 ”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 、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3.学习成绩*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4.外语水平*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八级8分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英语四级7分外语类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5.计算机水平毕业研究生7分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本科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 、电气信息类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 、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艺术类 、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导向要素1.荣誉称号(校级及以上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 、“优秀毕业生”)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1分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在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 、全国“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 、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 ,不含专项竞赛)获奖。)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一等奖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1分(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更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更高分;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 ,更高不超过15分。)3.科研创新更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 ,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 ”计划服务期满 、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用人单位要素分基本要素用人单位 *** 高校毕业生行为符合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派遣方式除外5分导向要素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毕业生3分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2.承担重大项目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 、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3分(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 ,并报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确认后予以公布。)3.自主创业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良好5分(毕业生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发起人(不含股份 *** 、后期补入资金的创业情况),在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说明:毕业生学校及专业加分以学校及专业代码为准。

三 、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问题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批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予印发。

一、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 *** 职能转变 、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 、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具有重要意义 。

二、上海市人民 *** 要精心组织好《方案》的实施工作。要探索建立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 *** 职能 ,全面提升事中 、事后监管水平。要扩大服务业开放、推进金融领域开放创新,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监管高效便捷 、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使之成为推进改革和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的“试验田”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发挥示范带动、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促进各地区共同发展 。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 ,做好协调配合 、指导评估等工作。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相应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具体由国务院另行印发 。

《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 *** 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

国务院

201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 ,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有效推进试验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 、总体要求

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加快 *** 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 、积累新经验的重要使命 ,是国家战略需要 。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 理论 、“ ***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家战略 ,进一步解放思想,坚持先行先试,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 ,率先建立符合国际化和法治化要求的跨境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使试验区成为我国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重要载体,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 ,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二)总体目标 。

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 *** 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 ,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 ,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 、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 ,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三)实施范围。

试验区的范围涵盖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并根据先行先试推进情况以及产业发展和辐射带动需要,逐步拓展实施范围和试点政策范围 ,形成与上海国际经济、金融 、贸易、航运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紧紧围绕面向世界 、服务全国的战略要求和上海“四个中心 ”建设的战略任务,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 、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 、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 ,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

(一)加快 *** 职能转变。

1.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加快转变 *** 职能,改革创新 *** 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 ,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 *** 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 、事后监管。建立一口受理、综合审批和高效运作的服务模式,完善信息 *** 平台 ,实现不同部门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行业信息跟踪、监管和归集的综合性评估机制 ,加强对试验区内企业在区外经营活动全过程的跟踪 、管理和监督 。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体系,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知识产权 、工商、税务等管理领域,实现高效监管 ,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 。提高行政透明度,完善体现投资者参与、符合国际规则的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投资者权益有效保障机制,实现各类投资主体的公平竞争 ,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 、援助等解决机制 。

(二)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

2.扩大服务业开放。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 、专业服务 、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具体开放清单见附件),暂停或取消投资者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限制等准入限制措施(银行业机构 、信息通信服务除外),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者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 。

3.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 ,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 ,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将外商投资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由上海市负责办理;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改为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 ,备案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工商登记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相衔接 ,逐步优化登记流程;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试验区内试点开展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构建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

4.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 ,由上海市负责备案管理,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程度 。创新投资服务促进机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 ,形成多部门共享的信息监测平台,做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和年检工作。支持试验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鼓励在试验区设立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投资者设立境外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 。

(三)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 。

5.推动贸易转型升级。积极培育贸易新型业态和功能 ,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 、服务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快提升我国在全球贸易价值链中的地位。鼓励跨国公司建立亚太地区总部,建立整合贸易、物流、结算等功能的营运中心 。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 ,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支持试验区内企业发展离岸业务。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 ,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 。探索在试验区内设立国际大宗商品交易和资源配置平台,开展能源产品 、基本工业原料和大宗农产品的国际贸易。扩大完善期货保税交割试点,拓展仓单质押融资等功能。加快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建设 。推动生物医药、软件信息、管理咨询 、数据服务等外包业务发展。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 ,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 。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试点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 、退税 、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

6.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 。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 、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 。积极发展航运金融、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 、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 ,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支持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充分发挥上海的区域优势,利用中资“方便旗 ”船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符合条件的船舶在上海落户登记。在试验区实行已在天津试点的国际船舶登记政策 。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籍登记制度。

(四)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

7.加快金融制度创新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在试验区内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等方面创造条件进行先行先试。在试验区内实现金融机构资产方价格实行市场化定价。探索面向国际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建立与自由贸易试验区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全面实现贸易投资便利化 。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 、两个市场,实现跨境融资自由化。深化外债管理方式改革 ,促进跨境融资便利化。深化跨国公司总部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 ,促进跨国公司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 。建立试验区金融改革创新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联动机制 。

8.增强金融服务功能。推动金融服务业对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全面开放,支持在试验区内设立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允许金融市场在试验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交易平台 。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鼓励金融市场产品创新。支持股权托管交易机构在试验区内建立综合金融服务平台 。支持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培育发展再保险市场。

(五)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

9.完善法制保障 。加快形成符合试验区发展需要的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针对试点内容 ,需要停止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的部分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 ,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自2013年10月1日起在三年内试行 。各部门要支持试验区在服务业扩大开放、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等方面深化改革试点,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制度保障问题。上海市要通过地方立法 ,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试验区管理制度。

三 、营造相应的监管和税收制度环境

适应建立国际高水平投资和贸易服务体系的需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试验区内货物、服务等各类要素自由流动 ,推动服务业扩大开放和货物贸易深入发展,形成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 。同时,在维护现行税制公平 、统一 、规范的前提下 ,以培育功能为导向 ,完善相关政策 。

(一)创新监管服务模式。

1.推进实施“一线放开”。允许企业凭进口舱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再凭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探索简化进出境备案清单 ,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实行“进境检疫,适当放宽进出口检验”模式,创新监管技术和 *** 。探索构建相对独立的以贸易便利化为主的货物贸易区域和以扩大服务领域开放为主的服务贸易区域。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 ,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深化功能拓展,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

2.坚决实施“二线安全高效管住 ”。优化卡口管理 ,加强电子信息联网,通过进出境清单比对、账册管理 、卡口实货核注、风险分析等加强监管,促进二线监管模式与一线监管模式相衔接 ,推行“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加强电子账册管理,推动试验区内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 。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 ,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如有专项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仍应按照专项规定办理。推进企业运营信息与监管系统对接。通过风险监控、第三方管理 、保证金要求等方式实行有效监管,充分发挥上海市诚信体系建设的作用 ,加快形成企业商务诚信管理和经营活动专属管辖制度 。

3.进一步强化监管协作。以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市场公平竞争为原则,加强各有关部门与上海市 *** 的协同,提高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的服务保障能力。试验区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严格实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加强海关、质检、工商 、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的协作 。加快完善一体化监管方式 ,推进组建统一高效的口岸监管机构。探索试验区统一电子围网管理,建立风险可控的海关监管机制。

(二)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 。

4.实施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对试验区内企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企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奖励,实行已在中关村等地区试点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政策 。

5.实施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在现行政策框架下 ,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 *** 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 ,但生活 *** 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完善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适时研究扩大启运地 、承运企业和运输工具等试点范围。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 ,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四 、扎实做好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筹领导和协调试验区推进工作 。上海市要精心组织实施,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责任,根据《方案》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先行先试任务,按照“成熟的可先做 ,再逐步完善 ”的要求,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计划,抓紧推进实施 ,并在推进过程中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积极做好协调配合、指导评估等工作 ,共同推进相关体制机制和政策创新 ,把试验区建设好 、管理好。

附件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措施

一、金融服务领域

1.银行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20货币银行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在条件具备时,适时在试验区内试点设立有限牌照银行 。

(2)在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加强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允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开办离岸业务。

2.专业健康医疗保险(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812健康和意外保险)

开放措施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医疗保险机构。

3.融资租赁(国民经济行业分类:J金融业——6631金融租赁服务)

开放措施(1)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更低注册资本限制 。

(2)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 、航运服务领域

4.远洋货物运输(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5521远洋货物运输)

开放措施(1)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试行办法。

(2)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 ,先行先试外贸进出口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上海港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 。

5.国际船舶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5539其他水上运输辅助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三、商贸服务领域

6.增值电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319其他电信业务,6420互联网信息服务,6540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 ,6592呼叫中心)

开放措施在保障 *** 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 ,须国务院批准同意。

7.游戏机 、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F批发和零售业——5179其他机械及电子商品批发)

开放措施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

四、专业服务领域

8.律师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21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

开放措施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

9.资信调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95信用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10.旅行社(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71旅行社服务)

开放措施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

11.人才中介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62职业中介服务)

开放措施(1)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 。

(2)外资人才中介机构更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30万美元降低至12.5万美元。

12.投资管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11企业总部管理)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13.工程设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M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企业——7482工程勘察设计)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为上海市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 ,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 。

14.建筑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E建筑业——47房屋建筑业,48土木工程建筑业,49建筑安装业 ,

50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开放措施对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上海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五、文化服务领域

15.演出经纪(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8941文化娱乐经纪人)

开放措施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 ,为上海市提供服务。

16.娱乐场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R文化 、体育和娱乐业——8911歌舞厅娱乐活动)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试验区内提供服务 。

六、社会服务领域

17.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P教育——8291职业技能培训)

开放措施(1)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2)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18.医疗服务(国民经济行业分类:Q卫生和社会工作——8311综合医院,8315专科医院 ,8330门诊部

〔所〕)

开放措施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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