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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最新通告,交通部宣布延长资格证的通知

一、河北4市,交警最新通知来了

石家庄

最新消息!自2020年3月18日起 ,恢复石家庄高速交通违法处理室业务窗口。

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1 、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办理业务人员在进出大厅时,必须扫描“出行登记码” ,登记个人信息 。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全程佩戴口罩,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体温正常 ,方可进入场所办理业务。2、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应遵循“一事一人 ”的办理原则 ,无关人员,请勿陪同。3、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顺序依次办理业务 ,排队等候必须间隔一米以上距离 。业务办理完毕后,立即从出口离开业务大厅,不得聚集和逗留。4 、保持业务大厅环境整洁 ,严禁乱扔纸巾、口罩和其他垃圾。

提倡自助处理交通违法业务

驶人可通过下载“交管12123”APP或登录互联网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

邢台

邢台市交警支队关于有序恢复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窗口的公告↓↓↓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做好有序恢复交管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形势和群众办理业务实际需要 ,我支队决定自2020年3月18日起,有序恢复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窗口服务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恢复我市各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业务窗口办理服务。

群众需处理交通违法的,应事先 *** 预约 ,之后到所预约的交通违法处理窗口进行处理(违法处理窗口地址及咨询 *** 附后)。

交通部发布最新通告,交通部宣布延长资格证的通知

(图片来源于 *** 侵删)

二 、群众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1 、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 ,需佩戴口罩 ,必须出示邢台市健康码或小区出入证,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 。

2、应遵循“一事一人”的办理原则,无关人员 ,请勿陪同。

3、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顺序依次办理业务,排队等候必须间隔一米以上距离。业务办理完毕后 ,立即从出口离开业务大厅,不得聚集和逗留 。

4 、保持业务大厅环境整洁,严禁乱扔纸巾、口罩和其他垃圾。

三、提倡自助处理交通违法业务。可通过下载“交管12123 ”APP或登录互联网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自助处理交通违法信息 。

附:各县(市)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地址及咨询 *** 。

2020年3月17日

沧州

沧州市最新发布关于有序恢复交通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服务的通告↓↓↓

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做好有序恢复交管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结合我市当前疫情防控和群众办理交管业务实际需要,决定自3月19日起,有序恢复交通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有序恢复交警支队和各县市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服务 ,交警支队同时开通沧州市区通行证办理业务 。业务办理采取 *** 提前一天预约方式,咨询预约 *** 附后。

二、办理业务注意事项

1、办理业务过程中必须全程戴口罩并携带相关证件,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 ,体温正常 ,方可进入场所办理业务。

2 、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必须遵循“一事一人”的办理原则,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按照预约时间和顺序依次办理业务,排队等候必须间隔一米以上距离 。业务办理完毕后 ,立即离开业务大厅,不得聚集和逗留。

3、保持业务大厅环境整洁,严禁随地吐痰、乱扔纸巾 、口罩和其他垃圾。

三、提倡通过互联网办理交通违法处理业务 ,可下载“交管12123”APP或登录互联网交通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处理交通违法业务 。

*** 预约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特此通告

附:交警支队及各交警大队交通违法处理预约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全市交警部门交通违法处理预约 ***

市交警支队:0317-5522783

市交警一大队:0317-5522596

市交警二大队:0317-5522676

市交警三大队:0317-5522352

黄骅大队:0317-5558725

海兴大队:0317-5545629

孟村大队:0317-6767211

盐山大队:0317-6092276

河间大队:0317-5588418

肃宁大队:0317-5575114

任丘大队:0317-3337039

献县大队:0317-5018668

泊头大队:0317-8178268

东光大队:0317-5536850

吴桥大队:0317-5277027

南皮大队:0317-5256467

沧县大队:0317-5525332

青县大队:0317-5285826

渤海新区交警一大队:0317-5767256

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0317-5838989

渤海新区交警三大队:0317-5895097

承德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最新发布关于有序恢复违法处理业务人工窗口服务的公告↓↓↓

承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有序恢复违法处理业务人工窗口服务的公告广大机动车车主、驾驶人朋友:

为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方便群众办理违法处理业务,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做好有序恢复交管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和承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切实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复市的紧急通知》(承防领办发【2020】167号)的相关要求 ,2020年3月17日起,逐步有序恢复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逐步恢复市 、县级违法处理人工窗口业务办理。全市具体办理违法处理业务的地址及咨询 *** 附后(附件1) 。

二、窗口处理交通违法注意事项

1、现场办理业务的车主和驾驶人,应做好个人安全卫生防护 ,确认近期未到过疫情高发区,且未与疫情高发区人员接触;确认近期无发热 、干咳等新冠肺炎症状,如有谎报、瞒报情形 ,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2、前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应遵循“一事一人 ”的办事原则 ,无关人员请勿陪同。

3 、做好“两查一登记 ”,办理业务人员必须全程佩戴好口罩,主动配合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和登记 ,确定无异常后,方能进入办理场所办理业务 。

4、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顺序依次办理业务 ,排队等候必须保持间隔一米以上距离,按照工作人员要求有序等候,防止交叉感染。业务办理完毕 ,立即离开办公场所,不得聚集和逗留。

5、保持业务大厅环境整洁,严禁乱扔纸巾 、口罩或其它垃圾 。

三、提倡通过互联网处理交通违法

下载“交管12123”手机APP ,或登录河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互联网交通安全服务管理平台()处理违法,通过银联卡、支付宝缴纳罚款,后附业务办理流程提示(附件2)。

如有疑问 ,请拨打违法处理咨询 *** 0314-2133919进行咨询。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全市违法处理窗口地址及 ***

附件2:网上处理业务流程

(一)处理本人名下机动车违法

登录"交管12123"APP后 ,通过【业务中心】→【违法处理】,进入违法处理业务流程 。

之一步,用户选择违法待处理的机动车后 ,进入未处理违法列表界面,并可点击对应违法记录,查看具体违法内容详情 。

第二步 ,用户选择待处理违法记录后,点击【处理并缴款】,认真阅读违法处理业务须知并点击【阅读并同意】 ,进入待处理违法记录确认及缴款方式选择页面。

第三步点击确定后,进入缴款页面,并完成缴款。

(二)处理非本人名下机动车违法

“交管12123”之备案非本人机动车流程图解

登录“交管12123 ”APP后 ,通过【业务中心】→【备案非本人机动车】,进入备案非本人机动车业务流程,用户可以选择“扫码备案”或“短信验证备案”两种方式备案非本人机动车 。

之一步【扫码备案】

采用“扫码备案 ”的 ,对于个人名下的待备案机动车 ,车主用户应当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生成待备案机动车二维码;对于待备案机动车为单位名下的,单位用户需登录互联网平台后选择待备案机动车生成二维码。二维码生成后 ,需要备案该机动车的用户使用“交管12123”手机APP扫码。

【备案用户扫码认证】

【车主用户生成机动车二维码】

车主用户打开“交管12123 ”APP,点击首页左上角【机动车】->【全部机动车】,选择待备案的机动车 ,生成【机动车二维码】 。

之一步【短信验证备案】

采用“短信验证备案”的,用户输入需要备案的非本人机动车的号牌种类 、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后六位等信息后,系统将发送短信验证码至车主手机号码(车主可以是非互联网平台注册用户) ,申请用户输入车主收到短信验证码。

第二步【申请用户实人认证】

用户扫码或输入短信验证码通过后,对于已启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的,用户进行“实人认证” ,“实人认证 ”通过的,备案申请提交成功。

对于未启用公安部可信身份认证或“实人认证”未通过的,提示用户采集上传“用户手持身份证或驾驶证照片” 。网办中心工作人员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信息审核确认 ,审核通过后 ,系统会将审核结果通过短信或“交管12123 ”APP消息发送给备案用户和车主。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二、国庆庆典演练交通管制通告的活动信息

9月12日国庆庆典演练活动交通管制通告

一 、9月12日12时至演练活动结束,由供电局路口经前门西大街 、前门东大街至正义路南口由西向东方向 ,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通行和停放 。车辆可绕行长安街、两广路。

二、9月12日14时至演练活动结束,下列道路(含两侧辅路及停车泊位)及停车场除持有演练活动证件车辆外禁止其它车辆停放:

东华门大街 、东安门大街、东交民巷、景山东街 、景山后街、大会堂西侧路、南侧路 、国家大剧院南侧路、织女桥胡同、东河沿胡同 、西交民巷、石碑胡同、兵部洼胡同 、西绒线胡同 、北海南门停车场、前门东大街、崇文门西大街 、前门大街(步行街)、正义路南延路、祈年大街 、东打磨厂街、前门西大街、宣武门东大街 、前门肯德基停车场。

上述道路16时禁止社会车辆通行 。停放在上述道路内的车辆请提前移走 。

三、9月12日15时至演练活动结束 ,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天安门金水桥以北,故宫北门以南,东华门以西 ,西华门以东范围内的区域(含故宫、劳动人民文化宫 、中山公园及天安门端门、午门);天安门广场及广场东、西侧路;大会堂西 、南侧路;前门东 、西大街由正义路南口至供电局路口主、辅路,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和人员外,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共汽车绕行,地铁二号线前门站甩站通过。车辆可绕行朝阜路、崇文门内大街 、宣武门内大街、两广路。

(二)前门东路、前门大街 、煤市街、西交民巷、东交民巷,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外 ,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车辆可绕行崇文门外大街 、宣武门外大街。

在管制区域内单位和居民的车辆 ,凭车辆所有人或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按民警指定的路线和时段出入。

(三)长安街由府右街南口至南河沿南口由西向东方向车道和南侧便道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社会车辆禁止停车落客,公共汽车甩站通过 ,地铁一号线天安门东、西站甩站通过 。非机动车可由北新华街、府右街向南 、北绕行,行人可绕行北侧辅路。

四、9月12日16至20时,宣武区永定门西街 ,海淀区玉渊潭南路(五棵松场馆路段),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和公共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和停放 ,公共汽车甩站通过。

五、9月12日17时至演练活动结束,长安街由府右街南口(不含)至南河沿南口(不含)由西向东方向,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 、人员和公共汽车外 ,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公共汽车甩站通过 。

六 、9月12日18时至演练活动结束,下列道路采取以下交通管制措施:

(一)长安街由府右街南口(不含)至南河沿南口(不含)双向 ,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人员外 ,禁止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二)北池子大街、南池子大街 、北长街、南长街,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车辆可绕行东单北大街、西单北大街 。

(三)府右街 、北新华街、南新华街、南河沿大街 、正义路 ,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和公共汽车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车辆可绕行东单北大街、西单北大街。

在管制道路内单位和居民的车辆,凭车辆所有人或居民有效身份证件按民警指定的路线和时段出入 。

七、9月12日20时至演练活动结束 ,长安街由东单路口(不含)至西单路口(不含)双向,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外,禁止其他车辆通行 。

八 、9月12日23时至演练活动结束 ,长安街由建国门桥(不含)至复兴门桥(不含),禁止各种车辆通行。

九、9月12日23时30分至演练活动结束,长安街由建国门桥至复兴门桥以内各路口禁止车辆南北横穿。

十、上述管制道路在交通管制时段内 ,除持有演练活动专用证件的车辆外,均禁止其他各种车辆停放 。在管制道路上停放的居民和单位车辆要提前选择外围停车场地,在管制时间前将车辆移走。

十一 、9月12日 ,正阳门 、毛主席纪念堂、天安门广场全天停止对外开放;12时至演练活动结束 ,天安门城楼、中山公园 、劳动人民文化宫、故宫博物院、国家博物馆暂停对外开放。

十二 、交通管制时间和区域内,公交、地铁运营的调整由公交部门发布公告周知社会 。

请社会单位及各界群众给予理解支持,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国庆筹委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三、大件运输的相关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保证公路桥梁安全运营,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开 、公平、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发办[2005]30号)的有关规定 ,山西省 、北京市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决定,在华北五省(区 、市)行政区域内,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 ,全面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车上路过桥行驶。特通告如下:

一、

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量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华北五省(区 、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和桥梁上行驶 。

二、

各汽车生产、改装企业,道路运输和物流企业 ,煤矿等厂矿企业和货源站场等 ,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生产、制造车辆,合法给车辆装载、配载,组织运输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交警提示: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路行驶

三 、

五省(区、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协作,采用固定检查和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 ,加大路面执法和整治非法改装车辆的工作力度。对发现严重超限超载和未经许可的超限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要联合治理 ,严管重罚 。

(一)各市(区 、盟) 、县(市、区、旗)的固定检测点和流动稽查队,要加大执法力度,发现超限超载车辆 ,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的,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严格实施卸载处理 ,消除违法状态。所卸货物3日内由车主自行运走 ,超过3日后,按照国家规定予以拍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车主处以上限的罚款 。但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如经复检与法律文书记载的载质量不一致的 ,可依法再卸载 、再处罚。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超载未达30%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2分的记分处理,对违法超载30%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给予6分的记分处理。对记分累积超过规定限值(达到12分)的驾驶人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

(三)工商、公安 、发展改革、交通等部门按照国家整治违法生产和改装车辆的有关要求 ,在执法现场发现擅自改变车辆(含油汽罐车辆)外廓尺寸、加拦板 、加钢板以及载质量等技术参数明显不实的非法改装车辆的,要强行拆解,强制恢复车辆原状 ,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

一旦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有关部门除按本通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场执法处罚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 ,依法追究相关汽车生产或改装厂家以及运输企业和厂矿企业的责任。如导致压垮桥梁或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 ,还要移送司法机关,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

交警提示:县乡道路严格限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货运车辆驶入

五 、

从事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对组织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组织和个人,或者恶意聚众堵车、阻碍、强行闯关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围攻 、殴打执法人员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 、交通等有关部门的涉路执法人员要依法规范执法 。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省(区、市)建立省际联动机制,加大联合治理工作力度。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现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必须在本行政区域内消除违法行为 ,不得放行到相邻省份,否则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省(区、市)人民 *** 以及公安 、交通、工商等有关部门之间,要分别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 ,确保定期沟通 ,信息互通。

对其他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五省(区、市)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及交通部 、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国家质量监管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4]2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化治理工作。

五省(区 、市)人民 *** 根据国家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规定和本通告精神 ,制订各自的实施方案,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 *** 组织 。各地要加强领导,保证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组织公安 、交通 、工商、质监、安监 、发展改革等部门齐抓共管,始终保持对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严格治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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